Contract
產學合作協議書修改協議
臺北醫學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人: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原甲乙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之產學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原協議書)(計畫名稱: ,合約編號: ),經雙方協商後原協議書修訂如下:
修訂內容
-
原合約內容
修改後合約內容
1
第一條:計畫執行期間
x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一條:計畫執行期間
x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
第二條:計畫經費
乙方應支付本計畫所需經費總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其明細如附件一產學合作計畫書(下稱計畫書)所列,計畫經費由甲方規劃與應用,本計畫開始執行後,乙方不得要求歸還管理費及已執行費用。
第二條:計畫經費
乙方應支付本計畫所需經費總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其明細如附件一產學合作計畫書(下稱計畫書)所列,計畫經費由甲方規劃與應用,本計畫開始執行後,乙方不得要求歸還管理費及已執行費用。
3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依下列方式支付甲方本計畫經費,如未依期限履行,甲方得按日依總計畫經費1%計罰遲延罰款,遲延罰款上限為總計畫經費之20%:
本計畫經費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 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 ,支付甲方 元整。
第二期: ,支付甲方 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依下列方式支付甲方本計畫經費,如未依期限履行,甲方得按日依總計畫經費1%計罰遲延罰款,遲延罰款上限為總計畫經費之20%:
本計畫經費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 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 ,支付甲方 元整。
第二期: ,支付甲方 元整。
(其他範例: “(一)原協議書第 條第 項約定:「 」,修改為:「 」。”或“(一)原協議書之附件 ,以本修改協議之附件 取代之。”)
本修改協議視為原協議書之一部分,本修改協議未約定之事項,雙方悉依原協議書約定辦理。
本修改協議自 起生效。
本修改協議一式參份,由甲方、乙方及甲方計畫主持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人
甲方:臺北醫學大學
代表人:
地址:臺北市xx街250號
統一編號:03724606
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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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_事_產學合作協議書修改協議_20200330_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