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任何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脊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428 章)於脊醫管理局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提供脊椎治療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