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任何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脊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428 章)於脊醫管理局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提供脊椎治療的人士。
「家傭樂」保險計劃
收到本保單時請細閱其中內容,並及時要求作出任何必要的修訂
x保單是保單持有人與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投保書及聲明所載資料(不論以書面形式或任何電子形式遞交)而簽訂之合約。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及其任何批單之條款,在本公司已接納保單持有人所繳之保費的保險期內,按本保單訂明的方式及上限向保單持有人作出賠償。
請閱讀本保單及閣下的保單承保表,以確保閣下知悉所獲提供的保障範圍。
定義
x部分定義適用於出現在本保單、保單承保表或本保單任何後加批單中的詞彙及用語。
意外
指因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並且完全非受保單持有人或受保家傭所能控制的事故。
麻醉科醫生
指在香港醫務委員會麻醉科專科醫生名冊之下註冊的註冊醫生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或具備同等資格按照合資格麻醉專科要求提供麻醉服務的任何人士。
中醫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册成為中醫並有資格在香港合法行醫的人士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脊醫
指任何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脊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428 章)於脊醫管理局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提供脊椎治療的人士。
牙醫
指任何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牙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56章)於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提供牙科治療的人士。
地理區域
指香港的地域界限。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醫院
指依法成立並註冊為醫院的機構,用以治療受傷、患病人士,並且︰
1. 設有診斷、醫療及施行大型手術的設施。
2. 由註冊護士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時的護理服務,並由具法定資格的註冊醫生負責監督。
3. 基本上不是診所、看護所、酗酒或吸毒者的治療所、護理、休養或復康院、老人院或類似機構。
病痛或疾病或不適
人類正常健康狀態因受到病理偏差的影響而表現出來的狀況。
受傷
指完全及單獨地由意外而非任何其他原因引致、而且並非因病痛、疾病或不適導致的異常身體狀況,並在意外發生後12個月內
(i) 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完全傷殘或(ii) 必須接受藥物及/或外科治療。
受保家傭
指保單承保表或任何後加批單上所載指名,而為保單持有人合法僱用,並合資格及受保於本保單提供之保險的家傭。
法例
指僱員補償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282章)。
失明
指完全及永久喪失視力。
喪失肢體
指失去手腕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足踝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手肘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或膝蓋或其以上部位的肢體。
喪失聆聽能力
指完全及永久失去聆聽能力。
喪失說話能力
指完全及永久失去說話能力。
喪失使用功能
指完全機能性傷殘,並視為等同於完全喪失有關的肢體或器官。
醫生
指任何 (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或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1章)於香港醫務委員會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從事西方醫學的內科及/或外科診療的人士。
保單
指保單持有人、受保家傭和本公司之間的整份保單合約,包括本保單文件、申請表、投保書、保單持有人或其授權人士提交或作出聲明之申報表、保單承保表以及任何後加批單。
保險期
指保單承保表指定的期間,以及您已繳付且我們已收取保費的期間。
永久性完全傷殘
指因發生意外而令受保家傭不能從事其正常工作,而該情況持續至少52個星期後,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生檢定證明該情況將令受保家傭永久完全失去任何工作能力,並且無康復希望。
物理治療師
指任何 (不包括受保家傭、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及 / 或受保家傭的保險中介人、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 (i)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於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受保家傭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提供物理治療服務的人士。
我們/承保人/本公司
日本財產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閣下/保單持有人
保單承保表中被指定為保單持有人,並為受保家傭的合法僱主的人士。
您家人/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
指閣下的配偶、子女、父母或通常與閣下同住於家居的親屬。
保障項目表
除非另有說明,並須遵守任何部分規定之分項賠償上限,我們向每位受保家傭承擔最高賠償責任如以下保障項目表所示:
項目 | 承保範圍概覽 | 每年最高賠償額 (港幣/元) | ||
綜合計劃 | 優越計劃 | 基本計劃 | ||
1 | 僱員補償保險 保障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下須為其受保家傭在受僱期間因工作引致生病、受傷而須承擔之法律責任 | 每宗事故 100,000,000 | 每宗事故 100,000,000 | 每宗事故 100,000,000 |
2 | 門診保障 (a) 註冊西醫治療費用及處方藥物 (b) 由註冊中醫、物理治療師或脊醫提供之跌打、物理治療、脊椎治療 | 3,500 | 4,000 | |
(a) 每年: 3,000 / 每天:150 | (a) 每年: 3,000 / 每天:250 | |||
(b) 每年: 500 / 每天:100 | (b) 每年: 1,000 / 每天:150 | |||
3 | 住院及手術保障 | 20,000 (a) 每天: 300 (b) 每宗傷病: 12,000 (c) 每宗傷病:外科手術費用的25%或3,000元 (d) 每宗傷病:外科手術費用的15%或1,800元 | 25,000 (a) 每天:350 (b) 每宗傷病: 15,000 (c) 每宗傷病:外科手術費用的25%或3,800元 (d) 每宗傷病:外科手術費用的15%或2,300元 | |
(a) 病房費用(包括醫院雜項費用) | ||||
(b) 外科手術費用 | ||||
(c) 麻醉科費用 | ||||
(d) 手術室費用 | ||||
4 | 牙科保障 | 1,500 | 1,500 | |
保障受保家傭因口腔疾病而須接受 | 每天: 治療費用的三分之二 | 每天: 治療費用的三分之二 | ||
註冊牙科醫生治療的牙齒護理費 | ||||
用,包括口腔外科手術、膿腫治療、 | ||||
X光診斷、拔牙或補牙 | ||||
5 | 服務中斷現金津貼 | 4,000 | 6,000 | |
受保家傭因住院接受治療而無法提 | 每天: 200 | 每天: 300 | ||
供服務 | 不適用 | |||
6 | 補聘家傭費用 | 3,000 | 10,000 | |
保障僱主因受保家傭身故或嚴重傷 | ||||
病被送返原居地,須另聘家傭的額 | ||||
外介紹費及其他費用 | ||||
7 | 送返原居地費用 | 20,000 | 20,000 | |
受保家傭經醫生診斷因健康欠佳不 | ||||
能繼續工作而須送返原居地的費 | ||||
用,或因身故而須將遺體運返原居 | ||||
地之費用 | ||||
8 | 人身意外保障 | 100,000 | 150,000 | |
受保家傭在港休假期間意外不幸身 | ||||
故或永久傷殘 | ||||
9 | 家傭個人責任保障 | 100,000 | 200,000 | |
保障受保家傭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 | ||||
體受傷或財物損毀而須負上的法律 | ||||
責任 | ||||
10 | 家傭忠誠保障 | 4,000 | 8,000 | |
保障僱主因受保家傭欺詐或不誠實 | ||||
行為引致的金錢損失 | ||||
11 | 保單持有人或家庭成員受虐保障 | 不適用 | 5,000 | |
保障因受保家傭的蓄意行為導致家 | ||||
庭成員身體受傷而引致之醫療費用 | ||||
(須提交警方及醫療報告作實) |
保障項目
項目一 - 僱員補償保險
x保單持有人僱用的家傭在受保期內,以及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疾病而導致身體受傷,本公司將按照本保單的條款及細則,根據法例及/或普通法規定的責任對保單持有人就該受傷事宜所支付的補償及索償人的法律費用及開支予以賠償,該賠償款項不超過法例規定的適用金額。此外,本公司亦會賠償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訴訟費用與開支。
倘保單持有人身故,會就保單持有人招致的責任按本保單條款賠償予保單持有人的法定遺產代理人。惟該等法定遺產代理人必須如保單持有人一樣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遵守及履行本保單條款,並受該等條款限制。
若涉及保單持有人的責任之法例有任何改動,本保單仍然生效,但我們的責任僅限於支付相等於保單持有人的責任維持不變時我們應支付的款項。
我們根據本項保障就每項事件支付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港幣100,000,000元。我們毋須對下列各項負責:
1. 任何因訂立正式或非正式合約或其他協議所衍生但若沒有該項協議便不存在的責任。
2. 您本應有權向有關方面追討的款項,卻被您與對方所訂立的協議所限制者。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因遭遇意外或患上疾病而導致的身體受傷,但獲法例保障者除外。
4. 並非法例所指「僱員」的任何人士。
5. 因肺塵埃沉著病或間皮瘤或噪音所致失聰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6. 根據法例,您可能須就遲繳款項而支付的附加費。
若我們須按法例規定支付款項,但根據本項保障範圍我們毋須為該筆款項負責時,您便需付還該筆款項予我們。僱員補償保險 - 恐怖主義批註
儘管本保險單或附帶的任何批註可能載有相反的條文,惟現謹此同意就因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
止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有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因意外或疾病,繼而身體受傷或死亡「( 損失」),不論有關損失是否因由其他緣故或事件同時或按任何時序引致:
(a) 保險單的賠償上限將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與本公司在2002年1月11日訂立的財務安排(「財務安排」)條文,本公司接獲政府的實際款額,根據財務安排,政府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他獲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僱員賠償承保業務的其他直接保險公司提供資金,以便有關公司按照僱員賠償保險保單,就恐怖主義活動事件所引致的傷亡事故作出賠償;
(b) 本公司僅會在接獲政府發出(i)批准通知書,確認本公司應作出有關賠償;及(ii)收到政府根據財務安排支付的賠款後,方須支付賠款;及
(c) 為免生疑,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而未有接獲政府根據財務安排提供的賠款,則不論是否由於政府認為有關損失並不屬於財務安排的賠償範圍內,又或由於本公司違反財務安排,本公司亦毋須作出有關賠償。
就上述者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單獨、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使用武力、暴力、其他手段或威嚇以達致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府及 / 或引致公眾或部分公眾產生恐慌)。
若本公司宣稱損失不屬本批註的保障範圍之內,受保人須承擔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若本批註的任何部分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部分將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本批註所採用的詞彙及字句與本保單所用者具備相同涵義。
項目二 - 門診保障
x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償付以下受保家傭因病痛、疾病、不適或受傷而接受由醫生提供屬於必須醫療的治療而合理地招致的實際非住院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註明。
(a) 醫療診症費用、經由合法來源而得的處方藥物的收費、經醫生建議而引致的任何化驗測試及X光診斷的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註明。
(b) 由中醫、物理治療師或脊醫提供的跌打、物理治療或脊椎治療費用亦屬本部份保障範圍,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註明。任何已經或可以由其他來源支付的金額將從門診保障賠償額中扣除。
項目三 - 住院及手術保障
x您僱用的家傭在本保單期內因意外、疾病或不適而須在香港地理區域內入住醫院,我們將支付入住醫院普通病房所需的費用,包括 :
(a) 每日住房及住院雜費費用 - 指受保家傭以住院病人形式入住醫院被收取的每天房租費用及住院雜費,以不超過保障項目表所述之分項賠償上限。
(b) 外科手術費用 - 指受保家傭以住院病人形式入住醫院時醫生替受保家傭進行手術而收取的手術費用,以不超過保障項目表所述之分項賠償上限。
(c) 麻醉師費用 - 指進行手術或程序時相關麻醉師費用。以不超過保障項目表所述之分項賠償上限。
(d) 手術室使用費 - 指進行手術或程序時相關手術室租用費、消耗品及使用儀器的費用,以不超過保障項目表所述之分項賠償上限。
在此項目,我們不會就索償金額最初的港幣500元作出賠償。
項目四 - 牙科保障
x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償付受保家傭因牙齒疾患,包括口腔外科手術、治療膿腫、X光診斷、拔牙或補牙而須接受由註冊牙醫施行屬於必須醫療的治療而合理地招致的實際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在下列情況下,我們不會支付有關牙科費用︰
1. 每項經調整後應付索償金額的三分之一。
2. 任何定期檢查、刮牙垢、磨牙或洗牙及鑲牙冠。
3. 任何牙橋、牙箍及假牙費用。
項目五 - 服務中斷現金津貼
x具合資格的註冊醫生認為受保家傭必須住院接受治療,在受保家傭登記入住香港地理區域內的醫院期間,我們將每天支付現金津貼予保單持有人,以不超過保障項目表所列之分項賠償上限及最高賠償額上限。
本公司不會就受保家傭連續住院的首三天支付現金津貼。
不保事項 (適用於項目二、項目三及項目五 -門診保障, 住院及手術保障及服務中斷現金津貼)
1. 精神病、神經病或精神錯亂、性病、先天畸形或異常、不育、絕育、心臟病或癌症、心悸、腎石、膽石、高血壓、關節炎。
2. 療養或體格檢查。
3. 美容或整容手術,惟直接由本保單承保的疾病或損傷所引致者除外。
4. 防疫注射、免疫注射或預防療法。
項目六 –補聘家傭費用
倘受保家傭身故、或因嚴重受傷、重病或死亡而須被送返回原居地,本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償付因補聘新海外家傭而合理及必須地招致的僱傭公司額外收取的介紹費、預定航班的經濟客位機票及申請簽證的費用(“補聘新家傭費用”) ,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項目七 –送返原居地費用
x在僱傭合約期滿之前,您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須將受保家傭送返其原居地,我們將賠償有關的費用如下:
1. 若受保家傭身故,我們將按本保險單條款支付將遺體運回其原居地所需的實際費用,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2. 若經註冊醫生證明該受保家傭的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履行與您訂立的僱傭合約(因懷孕或有關併發症除外),我們將按本保單條款支付由香港出發至受保家傭原居地的經濟客位機票所需費用。
我們不會支付由香港地理區域以外地方送返受保家傭或運送其遺體的費用。
項目八 - 人身意外保障
倘受保家傭在其休假期間且非於正在進行任何職務以令僱主受惠時受傷,而該受傷在意外發生後12個月導致其意外死亡或永久性 完全傷殘,本項目應付予受保家傭 (或其合法個人代表) 的保障按以下賠償額之百分比計算,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最高賠償額之百分比 | |
1. 身故 | 100﹪ |
2. 永久性完全傷殘 | 100﹪ |
3. 單目或雙目永久性完全失明 | 100﹪ |
4. 單肢或雙肢殘缺或永久性完全喪失其使用功能 | 100﹪ |
5. 永久性完全喪失說話及聆聽能力 | 100﹪ |
6. 永久性完全喪失聆聽能力 | |
- 雙耳 75% - 單耳 15% | |
7. 永久性完全喪失說話能力 | 50﹪ |
若受保家傭直接或間接因下列情況受傷,我們將毋須支付賠償︰
1. 因自殺、企圖自殺、蓄意損害身體或自殘、精神病或精神錯亂、老人科護理、服用烈酒及/或藥物、吸毒、性病或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與愛滋病有關的併發症或感染。
2. 根據法例應獲得僱傭賠償。
3. 違反或企圖違反法律或拒捕。
4. 任何空中活動,除非受保家傭當時是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認可航空公司經營的正常定期航班或特許包機。
5. 任何因懷孕、分娩、流產、墮胎、切除輸精管或絕育而引致的後果。
6. 任何不適或疾病。
7. 細菌感染(因意外切傷或傷口引致的化膿性感染除外) 。
8. 醫療護理或外科手術(除因本保單承保的受傷所引致而需要於受傷後12個月內進行者,而該受傷為進行醫療護理或外科手術的單一原因) 。
9. 從事或參與任何種類的駕車、策騎比賽、任何使用供氧設備的潛水活動、滑水、攀山、滑雪、駕駛或乘坐電單車及高空彈跳。
項目九 - 個人責任保障
倘受保家傭在受僱於保單持有人期間因疏忽導致保單持有人就以下相關事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向第三者作出賠償,本公司將會就其向第三者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一切實際招致的訴訟費及支出,向保單持有人作出彌償,以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的最高賠償額為限:
1. 對任何人造成的意外身體受傷或死亡,但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則除外。
2. 對任何人的財物造成的意外損失或毀壞,但保單持有人的家庭成員則除外。
本公司不會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 任何協議,惟若沒有該項協議仍須負擔的個人責任除外。
2. 擁有、管有或使用任何機械及/或電力推動的車輛及/或配件,包括但不限於腳踏車、電單車、飛機及/或船隻。
3. 擁有或管有任何牲畜、其他受飼養動物或生物、植物或樹木等。
4. 在保單持有人居所內發生的任何事故。
5. 任何食物及飲品中毒。
在此項目,我們不會就索償金額最初的港幣500元作出賠償。
項目十 - 家傭忠誠保障
x公司將會向保單持有人賠償因受保家傭在受僱期間作出欺詐或不忠實行為而直接導致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持有人的家庭蒙受的金錢損失,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惟有關保障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
2.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或本保單期滿後30日內、或在受保家傭身故、遭解僱或其僱傭合約約滿後30日內發現,以最早者為準;
3. 發現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後,必須在24小時內在香港報警。
項目十一 - 保單持有人或家庭成員受虐保障
x保單持有人或家庭成員因受保家傭之蓄意行為導致身體受傷,本公司將會償付保單持有人或家庭成員實際、必須及合理的醫療費用,但必須向香港警方報案及提供醫療報告作實。最高賠償額見保障項目表內所註明。
一般不保事項(適用於整份保單)
我們不會就下列任何一項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與其有關而提供本保單的任何保障:
1. (a)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局面、交戰事件(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反叛、叛亂升級或擴大至大規模叛變事件、軍事或篡權行動;或
(b) 任何恐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i) 使用或以武力、暴力威脅及/或
(ii) 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受到此等傷害或損害威脅),包括但不限於核子輻射及/或化學污染及/或生物劑; 任何人士或團體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不論該目的明確與否,及/或企圖令公眾或任何社會階層恐慌;或
(c) 採取任何行動控制、阻止、壓制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壓制與上述第(a) 或第(b) 條有關之行動。
2. 由下列項目引起的:
(a) 永久或暫時沒收(經由任何合法的法定權力所充公、國有化、強行徵募或徵用);
(b) 永久或暫時剝奪任何被非法佔用的建築物;或
(c) 根據任何公共機構命令造成的財產破壞。
3. (a) 任何核子燃料或核子燃料燃燒後所產生的核子廢料所引致的電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燃燒』在此不保事項包括核子分裂的自持過程;或
(b) 任何核子裝置、反應器或其他核子機組或核子元件的輻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或污染性質;或
(c) 應用原子或核子分裂及/或核聚變或其他同類反應或輻射性能量或物質的戰爭武器。
4. 在神志正常或精神失常的情況下蓄意自殘或自殺(無論是否屬於重罪),或做出任何企圖威脅自身的行為。
5. 分娩、懷孕、流產、墮胎及所有相關之併發症,即使有關受傷乃由「意外」促使或導致。
6. 酗酒、吸毒或濫用藥品,而有關藥物並非由醫生處方,亦非與治療有關的藥物或含酒精飲品。
7. 愛滋病或任何與愛滋病病症有關的任何併發症或感染。
8. 受保家傭於本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就上述第二、三、四及五項保障而言,所有受保家傭在保單生效前已存在並因此而導致在本保單生效前連續3個月內接受治療的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將不獲賠償。倘受保家傭在保單生效後連續3個月內沒有因該受傷、病痛、疾病或不適接受任何治療,則上述不獲賠償的保障項目將可在保單生效後3個月期限屆滿後獲得賠償。
9. 因在香港地理區域以外受傷或感染的病痛、疾病或不適而在香港地理區域以內或以外引致的一切醫療費用。
10.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除外條款 - 凡不屬於本保險合約一方的人士或實體,概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1. 石棉的全面不保事項 - 有關因任何類型或數量的石棉直接或間接引起、導致或加劇損失的任何責任。
12.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 若任何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或賠付的索償將致本公司遺反所駐司法管轄區內實行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例,則本公司不得被視作須依據本保單提供該等保障,或賠付該等索償。
一般條款 (適用於整份保單)
閣下必須遵守以下條款,方可享有保單的全面保障。若閣下不遵守該等條件,我們可能會撤銷保單或拒絕處理閣下的索償。
1. 防範措施閣下必須
i) 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以防止意外及損失發生。
ii) 遵守一切法例條款。
2. 索償
x出現或可能出現索償的情況,閣下必須
i. 在意外發生當天或發現事故當天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ii. 閣下須要與本公司合作提供有關資料作調查之用。
iii. 閣下必須自費以書面方式提交本公司所要求的意外經過、任何資料證明及證據。所有索償必須由本公司信納的書面證明支持。
iv. 如受保家傭遭遇意外、發生任何與第三者責任有關或違反忠誠的事件,閣下必須立即通知警方、物業管理處及/或任何其他有關部門及本公司報告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閣下必須在以上損失發生24小時之內作出報告。
v. 申請責任索償,您必須
a) 在收到任何信件、申索狀或傳票後,立即將該文件送交我們;
b) 在知悉任何快將執行的檢控、死因研訊或致命傷害後,立即通知我們;及
c) 未經我們同意,不得作出任何供認、建議或付款承諾。如我們有此要求,我們有權接手處理並以我們的名義進行抗辯或理賠事項或為我們本身的利益,就任何損毀賠償或其他事項以您的名義提出檢控,並可全權決定進行任何訴訟及理賠。您必須提供我們可能要求的一切有關資料及援助。
vi. 若申請醫療及送返原居地費用索償,您必須自費提交我們所要求的一切證明文件及資料證據。
3. 取消保單
如閣下欲取消保單,可給予我們七日書面通知。若閣下於保險期內從未提出任何索償,我們將按照短期保費率計算應收保費,退還餘下保險期之保費,但受制於最低保費條款。
如有需要,我們會給予閣下七日書面通知取消保單,通知書會以掛號信形式寄至閣下最後申報的地址。若閣下從未提出任何索償,我們將按比例退還餘下保險期之保費。
4. 我們的追討權利
x我們需要依照法例賠付一筆本來無需賠付的款項,閣下須向我們償還該等款項。
5. 欺詐行為
x閣下或代表閣下的人士在明知存在欺詐或誇大其詞的情況下仍根據保單提出索償,則該等索償將予喪失,而保單項下的所有保障亦會被取消。
6. 仲裁
倘若我們承認索償責任,但就賠償額存在爭議,有關爭議將交由香港一位仲裁員處理,該仲裁員將由閣下與我們根據當時法例共同委任。假如雙方未能就單一仲裁員達成一致,則將委任兩名仲裁員,由閣下與我們分別委任一位。若兩位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彼等將委任一位公斷人主持其會議。
在仲裁員作出決定前,閣下不得就爭議採取針對我們的法律行動。
7. 其他保險
x發生本保單所保障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時,有任何其他有效保險為該等損失或損毀或其一部份提供保障,本公司將無需賠付或分擔超過其按比例應付的任何該等損失或損毀之金額。
8. 變更通知
x有任何可能影響本保險的變更,閣下須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
9. 司法管轄權
x公司無須就香港境外法院宣告或從該等法院取得的任何判決負責。此外,本保單的彌償並不適用於為強制執行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決而在香港取得的判決或命令。
10. 最低保費條款
儘管本保單可能載有相反的條文,本保單將受制港幣300元 (適用於基本計劃) 及港幣600元 (適用於綜合及優越計劃) 之最低基本保費的限制。
11. 受保家傭變更
在本保單的保險期內,倘受保家傭身份有任何改變,取代保單承保表或任何後加批單上註明的原有受保家傭的任何新家傭,可享有與原有受保家傭相同的保障,惟須扣減本公司因原有受保家傭而招致的損失或損毁而須支付的金額。
12. 等候期
保障項目二、三、四及五 (門診保障, 住院及手術保障, 牙科保障及服務中斷現金津貼) 均附設有15天及適用於每名受保家傭的等候期。
等候期自本保險單起保日期或自有關與您訂立的僱傭合約最初生效之日期(以較遲者為準)開始。等候期內任何疾患不獲上述各項所述的賠償。
13. 年齡限定
受保家傭的年齡須介乎18至65歲之間,否則將不受本保單保障。本保單可續期至受保家傭65歲。當受保家傭年滿66歲時,於該保險期屆滿後本保單將不可續期。
14. 語言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任何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