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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艾璀斯(上海)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30 层二零一八年一月
1
目 录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8
九、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10
十、关于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说明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等有关规定,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艾璀斯(上海)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璀斯”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艾璀斯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xxx在本次股票发行前(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1 日)股东为 5
名,非自然人股东 1 名,自然人股东 4 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 7 名,其中
包括自然人股东 6 名、非自然人股东 1 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主办券商对艾璀斯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xx斯已经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严格制定了《公司章程》。
(二)xx斯已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议事规则》,建立了“三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保存完
整。
(三)xx斯建立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相对健全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四)艾璀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在制度基础上保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行、资产的安全和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定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 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 定。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xx斯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xx斯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发行业务指南》的要求,规范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xx斯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规定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 10 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
产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本次股票发行中,共有 4 名合格投资者参与了认购,具体如下:
名称(姓名)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 (元) | 认购比例 | 认购方式 |
xx | 61,300,000.00 | 91,950,000.00 | 91.96% | 现金 |
xx | 4,000,000.00 | 6,000,000.00 | 6.00% | 现金 |
xxx | 700,000.00 | 1,050,000.00 | 1.10% | 现金 |
xx | 660,000.00 | 990,000.00 | 0.94% | 现金 |
合计 | 66,660,000.00 | 99,990,000.00 | 100.00% | - |
上述投资者基本情况如下:
(1)xx
xx,男,1970 年 8 月 1 日岀生,中国国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比利时联合商学院硕士。1988 年至 1990 年就职于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工岗位; 1990 年至 2006 年为自由投资人,2006 年至 2009 年成立上海德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9 年成立上海鸿凯投资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 2015 年兼任上海常然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香然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
年 10 月 16 日在艾璀斯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公司董事。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艾璀斯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被选举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2)xx
xx,男,196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8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塑化亚洲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05 年至 2015年任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能化部,任总监;2015 年加入上海鸿凯投资有限公司。2017 年 10 月 16 日在艾璀斯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3)xxx
xxx,公司董事,男,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于上海东景金属有限公司任分析
师;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于上海混沌投资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今于上海顺善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7 年 3 月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4)xx
xx,公司董事,女,1983 年 3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8 月于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任审计员;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6 月于上海德才缘投资有限公司任交易员;
2009 年 6 月至今于上海鸿凯投资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经核查,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xx、xxx、xxx为公司董事,主办券商认为: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相关要求,可以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xx斯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如下:
(一)2017 年 10 月 23 日,xx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拟发行 66,66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50
元/股,并提请将股票发行方案提交至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召开之前,xx斯与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2017 年 11 月 8 日,xx斯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
(三)2017 年 11 月 24 日,xxx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缴款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者均在认购公告的时间内缴纳认购款。
(四)2017 年 12 月 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字[2017]第 5175 号),审验确认本次股票发行金额 99,990,000
元人民币已经全部到账。
(五)2017 年 12 月 7 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艾璀斯本次股票发行过程、结果及对象合法合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本次股票发行相关决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履行了审议程序,股票发行对象在公司缴款期内按期缴款,符合股票发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试
行)》、《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xx斯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1.5 元/股,本次股票发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结合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参考同行业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经与投资者协商后确定。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78,765.33 元,每股收益为 3.21
元/股,摊薄每股收益 0.36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为 7,024,478.59 元,
每股净资产为 1.40 元。
2017 年 10 月 23 日,xx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通过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拟发行 66,66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5 元/股,
并提请将股票发行方案提交至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11 月 8 日,xx斯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
xx斯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有关财务资料,主办券商认为,艾璀斯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艾璀斯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况。
根据《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款约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情况下是否授予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作出决议。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由于出席董事会的董事xx、xx、xxx、xxx为关联董事,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 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xx斯本次发行无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要求。
见
(一)发行对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中,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xx、xxx、xx为公司董事。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主要是由于本次发行不以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为目的,且股票发行价格公允。
(二)发行目的
艾璀斯本次股份发行募集资金目的在于设立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水平。不属于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不适用股份支付。
(三)股票的公允价值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未发生连续性的交易,因此无可参考的公允价值。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78,765.33 元,每股收益为 3.21
元/股,摊薄每股收益 0.36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为 7,024,478.59 元,
每股净资产为 1.40 元。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1.5 元/股。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结合
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参考同行业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经与投资者协商后确定。
(四)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股份支付事项。
十、关于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说明
(一)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经核查艾璀斯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4 名自然人投资者xx、xx、xxx、xx,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因此无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 日),xx斯现有股东包括 4 名自然人股东、1 名非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为上海恪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恪嵊”)。
经核查上海恪嵊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上海恪嵊为股东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其对外投资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在册股东均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登记程
序。
(一)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意见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并经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开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00,本次股份发行募集的资金已经全部划转至该账户,公司与主办券商、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已经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制定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与主办券商、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就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监管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的规定,募集资金尚未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相关规定。
(二)关于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宗教投资,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的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设立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宗教投资,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宗教投资,不涉及投
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投资者的认购合同、缴款凭证及投资者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代持的承诺书》,主办券商认为艾璀斯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xx斯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的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特殊条款内容合法合规性说明
经核查投资者与xx斯签订的认购协议,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未签订特殊条款内容。
(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
xx斯在《公司章程》中对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出具的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七)关于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经核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以 及 通 过 信 用 浙 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网站对公司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了检索,挂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xx斯相关主体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导致的收购的意见
1、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2、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优化艾璀斯股权结构和财务结构,补充了公司的运营资金,增强xx斯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3、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日,收购人符合《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具有参与xx斯股票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资格;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收购人不存在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环 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或者其他领域的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等 “黑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4、收购人认购股份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以证券或其他资产支付收购价款。收购人xx承诺:本人承诺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收购款项,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现金;本人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次收购的被收购企业或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人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5、本次收购系收购人xx自行决定,因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6、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主办券商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众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7、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或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
8、收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已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9、本次收购完成后,xx将成为艾璀斯控股股东。xx将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提出必要的人员调整安排。
10、艾璀斯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其对本次收购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条件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xx斯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试行)》、《发行业务细则(试行)》、《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xx斯已就本次发行依法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不存在其他应当
说明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艾璀斯(上海)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xxx
项目负责人:
xx
项目组成员:
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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