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人事管理,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 号)等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工作人员须年满 18 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六条 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
财务负责人,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 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八条 本单位对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九条 本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第十条 本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依法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可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本单位原则上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工作 人员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工作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员工休息、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是本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由理事长直接领导,负责单位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单位章程和规章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规使用单位名义,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三)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
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亦有自由辞职的权利,但均须按照法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单位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由理事会批准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