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9 月 13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5 月 1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交所于 2021 年 7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1]01076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对《落实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xx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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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落实函》第 1 题:关于关联方及内部控制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伊利销售占比分别为 74.44%、73.13%、70.77%,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伊利 2020 年 3 月持有发行人股份已低于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 3 月后发行人与伊利之间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二大和第三大客户分别为新希望乳业和夏进乳业, 2020 年 7 月夏进乳业被收购为新希望乳业的控股子公司。苏州厚齐持有发行人 10.26%的股份,其实际控制人xx为新希望集团的副董事长。新希望集团和新希望乳业均为自然人xxx控制的企业,二者构成关联方,但苏州厚齐和发行人与新希望乳业均不构成关联方。
请发行人:
(1)说明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等重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上述重要客户是否存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业务流程及交易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 利益输送的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3)说明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4)结合发行人上市后与伊利的业务合作和产品定价等可能变化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风险揭示。
6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等重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上述重要客户是否存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1、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
(1)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主要业务合同约定均已披露,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业务合作方式公平、价格公允,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约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框架协议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等重要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 | 合同主要内容 | 权利义务 | 其他约定 |
发行人不是合同约定货物的唯一 | |||
供应商,伊利不对发行人供货承 | |||
伊利 | 向发行人采购 | 由发行人及时提供符合伊利要求标准的包装材料,伊利向发行人支付价款 | 诺最低采购数量,发行人实际向伊利供应货物的数量以双方实际履行数量为准。 此外,合同约定了包装及运输、 交货方式、货款支付、检验、违 |
无 菌 包 装 产 | 约责任等,与其他客户约定具有 | ||
品,并约定对 | 一致性。 | ||
应产品型号、 |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采 | ||
单位价格、质 | 购订单的约定及时、 | ||
量要求、技术 | 足量交付符合约定的 | 合同约定了产品包装及运输、交 | |
新希望乳 | 标准、运输费 | 产品,并保证提供给 | 付及验收、价款结算、违约责任 |
业 | 用的承担等 | 新希望乳业的产品符 | 等,与其他客户约定具有一致 |
合法定及双方约定的 | 性。 | ||
质量要求;向发行人 | |||
支付价款 | |||
由发行人及时提供符 | 合同约定了产品包装及运输、交 | ||
x进乳业 | 合夏进乳业要求标准 | 付及验收、价款结算、违约责任 | |
的包装材料,夏进乳 | 等,与其他客户约定具有一致 |
主要客户 | 合同主要内容 | 权利义务 | 其他约定 |
业向发行人支付价款 | 性。 |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等重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均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约定。
(2)发行人与伊利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基于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确定,主要内容均已披露,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约定
根据伊利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伊利作为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类别 | 主要约定 |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 1、新巨丰向伊利提供的产品定价应当公允、合理,产品技术和质量应满足伊利的要求,并将根据市场具体情况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2、新巨丰同意将积极配合自身生产产能的增加,能使其与液体食品无菌包材不断增长的需求相协调; 3、新巨丰将保持并进一步扩展在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方面的优势,并继续致力于液体食品无菌包材行业的发展,以便为伊利提供可靠的质量保证; 4、新巨丰将尽可能扩大产能,以便满足伊利不断增长的终端市场需求,确保对伊利需求的供应; 5、伊利的液态类乳品及液体饮料无菌包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从新巨丰采购; 6、如伊利将来需要其他类型的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伊利同意,在 同等条件下,伊利将优先考虑新巨丰为其供应商。 |
具体业务 合作方式 | 双方涉及具体的项目合作、产品的采购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等具体事宜 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以双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作为执行依据。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发行人与伊利基于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确定的,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为谋求与伊利协调 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具体的业务开展仍通过招投标的市场化方式进行,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特殊约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或约定。
2、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均不属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的交易均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的交易均为正常业务往来,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均为发行人下游行业知名客户,其中,伊利、新希望乳业为上市公司,发行人作为我国内资控股第一大无菌包材行业供应商,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的交易均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安排。
(2)发行人采取招投标或商务议标等市场化方式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开展业务,产品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框架协议等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供销体系、人事管理等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均独立进行,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开展业务时,均采用招、投标或商务议标等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手段或方式,相关业务获取方式公平公正、产品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年度框架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销售价格(元/包) | 销售价格(元/包) | 销售价格(元/包) | |
伊利 | 0.1407 | 0.1442 | 0.1492 |
新希望乳业 | 0.1535 | 0.1566 | 0.1604 |
夏进乳业 | 0.1405 | 0.1441 | 0.1456 |
发行人总体平均 | 0.1445 | 0.1471 | 0.149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销售单价始终处于可比区间,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况,其中对伊利、夏进乳业销售价格低于发行人平均价格主要系枕 包销售占比较高,对新希望乳业销售价格高于发行人平均价格主要系砖包销售占比较 高,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
(3)2021 年 3 月后,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伊利不再构成关联方
2019 年 10 月,伊利与苏州厚齐、BRF 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转让,2020 年 3 月相关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及商务备案。转让完成后,伊利持有新巨丰股权比例下降至 4.80%,不再属于持有新巨丰 5%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自 2020 年 3 月变更之日起 12 个月后,双方不再构成关联方,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目前伊利已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如上文所述,伊利与发行人之间目前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伊利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
(4)发行人股东苏州厚齐为市场化投资基金,xxx控制的新希望集团仅为苏州厚齐的财务投资人,同受xxx控制的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均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苏州厚齐提供的股东调查问卷、企业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苏州厚齐为市场化的投资基金,并非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持股平台。苏州厚齐主要投资于食品及饮料上下游产业链公司,目前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北京金xx咖啡有限公司、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苏州厚齐对于发行人的投资符合私募基金成立对于饮料上下游产业链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的初衷,具有商业合理性。苏州厚齐的财务投资人包括新希望集团及xxx,相关信息均已披露。
根据苏州厚齐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东调查问卷、 企业情况说明、出资结构图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厚齐的实际控制 人为xx,新希望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业仅为苏州厚齐的财务投资人,且其不属于苏州厚齐出资比例最高的财务投资人,苏州厚齐出资比例最高的财务投资 人为苏州厚齐正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主要投资人为苏州地方国企,xx x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通过控制苏州厚齐专门投资发行人的情况,且苏州厚齐作 为独立运作的私募基金,其对发行人的投资系基于经企业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决定,不存在受新希望乳业或夏进乳业影响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夏进乳业合作时间超过 10 年,双方业务合作持续稳定;发行人与新希望乳业于 2015 年开始接洽,2017 年正式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合作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在苏州厚齐 2019 年 10 月入股前后,发行人与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业务合作模式、业务合作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双方合作保持稳定,不存在受到影响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苏州厚齐入股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对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利益倾斜的特殊安排,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不存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
(5)除正常业务往来外,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入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等资料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等,除正常业务往来外,发行人与伊利、
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其他合作。伊利虽然持有发行人股份,但xxx向发行人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与xx、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倾斜的特殊协议安排。
(6)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况,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仍将与xx、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交易参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披露
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 “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三)公司与伊利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八)比照伊利披露的公司与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交易情况”,对与伊利构成关联方期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参照伊利披露原则对与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的交易进行了详细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伊利、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之间不存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二)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业务流程及交易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年度框架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业务流程如下:
客户名称 | 业务流程 |
伊利 | 主要业务流程包括:1、进入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2、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下一年度业务合作,并签订销售框架协议;3、伊利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计划下达订单;4、发行人根据订单进行生产并负责运输;5、伊利及各子公司在货 到验收后,于信用期内完成付款 |
新希望乳业 | 主要业务流程包括:1、进入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2、通 过商务议标形式确定下一年度业务合作,并签订销售框架协议;3、各公司根据生产计划下达订单;4、发行人根据 |
客户名称 | 业务流程 |
订单进行生产并负责运输;5、各公司在货到验收后,于信 用期内完成付款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业务流程基本一致且未发生过变动,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 | 项目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伊利 | 公司对其销售金额(亿元) | 7.11 | 6.80 | 6.37 |
伊利液体乳营业收入(亿元) | 761.23 | 737.61 | 656.79 | |
占比 | 0.93% | 0.92% | 0.97% | |
新希望乳业 | 公司对其销售金额(亿元) | 0.62 | 0.44 | 0.29 |
新希望乳业液体乳营业收入(亿元) | 62.73 | 54.11 | 47.86 | |
占比 | 0.99% | 0.81% | 0.6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伊利销售金额占其液体乳营业收入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发行人对新希望乳业销售金额占其液体乳营业收入比例呈稳定增长趋势,双方自 2017 年以来业务合作良好。此外,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销售定价也处于可比区间,具有公允性,伊利、新希望乳业均为上市公司,具有严格的内控流程,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伊利、新希望乳业等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均采用招投标或商务议标等市场化形式,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情况。
(三)说明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年度框架协议等业务合作协议、销售明细表、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三会文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1]100Z0113 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如下:
(1)发行人每年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均履行了必要的招投标或商务议标程序,符合客户相关的采购管理制度,在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后,以签署年度框架协议的模式开展合作,并严格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保交易的独立性、定价公允性;
(2)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客户多元化战略,客户数量不断增加,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伊利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 74.44%、73.13%和 70.77%,占比逐年下降。未来,随着公司客户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实施,经营独立性将进一步增强;
(3)伊利虽作为公司股东,但未向公司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人选;新希望乳业、夏进乳业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亦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公司的产供销体 系、人事管理等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均独立进行,发行人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双 方业务合作定价公允、合理;
(4)伊利入股后至不再视为关联方(即 2021 年 3 月之前)期间的每年年初,公司管理层对发行人与伊利之间的销售金额进行充分预计,并将拟执行的本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该年度与伊利之间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后,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跟进具体交易执行情况,确保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公允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具有有效性。
2、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为保持经营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等相关内容,使得发行人能够有
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公司独立性和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与伊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了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新巨丰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对违反相关承诺的责任进行了约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100Z0113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
(四)结合发行人上市后与伊利的业务合作和产品定价等可能变化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风险揭示。
根据发行人与伊利的业务合作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如下:
“发行人与xx已建立超过 12 年的合作历史,具有稳定性,鉴于伊利在液态奶行业的龙头地位,发行人上市后与伊利的业务合作预计仍将持续存在。若上市后,发行人与伊利的业务合作规模或产品定价因下游乳制品行业情况或国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落实函》第 2 题:关于有限合伙股东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股东中包括新疆国力、天津华建、xxx、中建恒泰、珠海聚丰瑞等有限合伙股东,不属于私募基金股东,其中珠海聚丰瑞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xxx控制的持股平台。请发行人:
(1)说明有限合伙股东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合伙人的基本信息、近 5 年履历、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投 资或控制的企业;上述合伙人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珠海聚丰瑞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有限合伙股东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合伙人的基本信息、近 5 年履历、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投 资或控制的企业;上述合伙人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1、自然人合伙人的基本信息、近 5 年履历、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1)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民生)1
根据国力民生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国力民生
1 根据国力民生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更名为“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股东均为自然人,为章高路、xxx、xxx、xx,其基本情况如下:
章高路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208111976********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国力民生,历任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辉煌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7 月:厦门大华民生食品有限公司 (已注销),董事长; 2017 年 4 月至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0.XX),董事; 2020 年 5 月至今: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0000.XX),副董事长。 | |
投资或控制的企 业 | 持有国力民生 32.93%股权 |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208211929********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从事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投资 | |
投资或控制的企 业 | 持有国力民生 25.95%股权 | |
x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101071968********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自由职业 | |
投资或控制的企 业 | 持有国力民生 25.15%股权 | |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101081973********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北京新荣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 | |
投资或控制的企 业 | 持有国力民生 15.97%股权 |
(2)天津华建
根据天津华建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天津华建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为简中华、熊建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简中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622221971********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2018 年 6 月: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业务员、部长等 2018 年 6 月—2019 年 4 月:北京星地融创有限公司,职员 2019 年 4 月至今: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高级主管等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0%合伙份额 持有京工祝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00%股权 持有北京兰亭雅趣翰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4.00%股权持有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0%股权 持有天津华建 1.00%合伙份额,为天津华建普通合伙人 | |
熊建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101081969********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2016 年 10 月:自由职业 2016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新余能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今:珠海凯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上海巨育商务咨询事务所 100.00%合伙份额 持有珠海泉立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90%合伙份额持有天津华建 99.00%合伙份额,为天津华建有限合伙人 持有天津华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合伙份额 持有北京沐阳华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0.00%股权 持有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0.00%股权 持有格云特自动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 |
(3)xxx
根据xxx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xxx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为xx、xxx,其基本情况如下:
许碧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4301031970********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x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上海百世鸿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7.9720%股权持有五华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 持有广州晨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 持有xxx 1.00%合伙份额,为xxxxx合伙人 | |
x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4401061965********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广州市明珠星钟表有限公司,总经理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北京时光一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持有xxx 99.00%合伙份额,为xxx有限合伙人 持有广州龙拓钟表有限公司 98.00%股权 持有广州晨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0.00%股权持有五华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90.00%股权 持有广州优衣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75.00%股权 持有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14%股权持有广州锦生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0.00%合伙份额持有江阴合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48.7805%合伙份额 持有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 40.80%股权 持有深圳卓研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0.00%股权持有北京卓研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0.00%股权持有广州xx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35.00%股权 持有xxx创才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0.64%合伙份额 持有北京无忧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00%股权持有贵州光浦森光电有限公司 14.20%股权 持有广州市格栅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00%股权 持有珠海市横琴瑞施成长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3.3333%合伙份额 持有深圳市睿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12.2501%股权持有深圳前海羽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8.57%股权 持有深圳市大米成长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50%合伙份额 持有生命奇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8.4123%股权 持有西藏中鼎天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815%合伙份额 持有深圳市启赋众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1% 合伙份额 |
持有深圳海峡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9%合伙份额 持有北京爱亿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3.24%股权 持有北京创金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92%合伙份额 |
(4)中建恒泰
根据中建恒泰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中建恒泰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为xxx、xx、xxx,其基本情况如下:
x 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709201976********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3 月至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 理 | |
投资或控制的 企业 | 持有中建恒泰 40.00%合伙份额,为中建恒泰普通合伙人 | |
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101121959********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上海西渥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上海砚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持有上海西渥电器有限公司 99.00%股权 持有上海雍喆机械设计中心(普通合伙)99.00%合伙份额持有常州砚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3.20%合伙份额持有常州砚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9.38%合伙份额持有上海诚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1.00%股权 持有上海轶伦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1830%合伙份额 持有中建恒泰 40.00%合伙份额,为中建恒泰普通合伙人持有上海轶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15.00%股权 持有深圳市南山软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9%合伙份额 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201%合伙份额 | |
x 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101041969********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LSW 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行政经 理 | |
投资或控制的 企业 | 持有中建恒泰 20.00%合伙份额,为中建恒泰有限合伙人 |
(5)珠海聚丰瑞
根据珠海聚丰瑞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珠海聚丰瑞的自然人合伙人为xxx、xxx,其基本情况如下:
x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2327001974********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北京京巨丰,董事长;新巨丰,董事长; 现任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北京京巨丰 50.00%股权 持有达孜吉厚 33.48%合伙份额 持有西藏诚融信 21.07%合伙份额 持有西岸科技(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2817%合伙份额 持有北京超力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7.50%股权 持有北京超力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7.1244%股权 持有珠海聚丰瑞 2.3829%合伙份额,为珠海聚丰瑞普通合伙人 持有xxxx 0.8006%合伙份额 | |
x xx | xx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3725271973******** | |
近 5 年履历 | 2016 年 1 月至今:新巨丰,总经理、董事。 | |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 持有西藏诚融信 36.9714%合伙份额 持有珠海聚丰瑞 2.3829%合伙份额,为珠海聚丰瑞有限合伙人 持有xx优宏 0.46%合伙份额 |
2、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根据珠海聚丰瑞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合伙协议、说明与确认函等资料及其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进行核查,珠海聚丰瑞的非自然人合伙人(均为珠海聚丰瑞的有限合伙人)北京京巨丰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点创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点创世)的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京巨丰
根据北京京巨丰出具的《股东情况调查问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京巨丰的实际控制人为xxx。北京京巨丰的主营业务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卫生用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辅助设备、建筑材料、灯具;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北京京巨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出资人 | 出资比例 |
1 | 袁训军 | 50.00% |
2 | 郭晓红 | 50.00% |
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xxx.xxx.xxx)对北京京巨丰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如下: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出资情况 | 出资比例 |
1 | 珠海聚丰瑞 | 1,303,802.88 元 | 44.6603% |
2 | 新巨丰 | 94,764,500 股 | 26.54% |
(2)华点创世
根据华点创世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点创世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战云。华点创世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华点创世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郑战云 | 有限合伙人 | 40,000,000.00 | 20.15% |
2 | xxx | 21,000,000.00 | 10.65% | |
3 | xx | 20,000,000.00 | 10.12%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4 | xxx | 20,000,000.00 | 10.12% | |
5 | 任秋英 | 15,000,000.00 | 7.50% | |
6 | xxx | 12,000,000.00 | 6.12% | |
7 | 章松加 | 12,000,000.00 | 6.00% | |
8 | xxx | 10,000,000.00 | 5.00% | |
9 | xxx | 10,000,000.00 | 5.00% | |
10 | 孙xx | 5,000,000.00 | 2.50% | |
11 | xxx | 5,000,000.00 | 2.50% | |
12 | 薛元潮 | 5,000,000.00 | 2.50% | |
13 | 皮惠珍 | 5,000,000.00 | 2.50% | |
14 | 应丽 | 3,000,000.00 | 1.50% | |
15 | xx | 3,000,000.00 | 1.50% | |
16 | xxx | 3,000,000.00 | 1.50% | |
17 | xx | 3,000,000.00 | 1.50% | |
18 | xx | 3,000,000.00 | 1.50% | |
19 | xxx | 3,000,000.00 | 1.50% | |
20 | 杭州华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00.00 | 1.00% |
总计 | — | 200,000,000.00 | 100% |
根据华点创世出具的《 说明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
(xxx.xxx.xxx)对华点创世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如下: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西藏乾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342,000.00 | 99.99% |
2 | 珠海聚丰瑞 | 10,000,000.00 | 50.5739% |
3 | 浙江富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23.0769% |
4 | 杭州浩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00.00 | 18.5185% |
5 | 浙江博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7.0008% |
6 | 杭州银盒宝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2.3173% |
7 | 合肥达博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1.9306% |
8 | 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6,000,000.00 | 1.4531% |
3、上述合伙人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上述合伙人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聚丰瑞的合伙人xxx、xxx、北京京巨丰与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 | 合伙人名称 | 与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
xxx为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 | ||
xxx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京巨丰的股东、发行 | ||
xx军 | 人持股 5%以上股东西藏诚融信(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的普通合伙人 | |
xxx与发行人董事xxxx夫妻关系 | ||
珠海聚丰瑞 | xxx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
xxx | xxx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西藏诚融信(发 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 | |
北京京巨丰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京巨丰股东为 | ||
北京京巨丰 | xxx、xxx,其与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西 藏诚融信同受xxx控制 |
报告期内,xxx持有北京京巨丰、西藏诚融信出资,xxxx有西藏诚融信出 资,xxx、xxxx北京京巨丰、西藏诚融信之间有正常的分红等资金往来,北京 x巨丰与西藏诚融信有少量正常资金拆借(两家企业同受xxx控制),此外,xx x与xxxxx之间存在正常的家庭内部资金往来,xxx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xx 有一笔短期借款(均已偿还),相关资金往来均不存在异常。除前述情况外,xxx、xxx、北京京巨丰与发行人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不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 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上述信息发行人均已披露,除上述情况外,上述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密切关系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说明珠海聚丰瑞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
户供应商、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珠海聚丰瑞的企业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珠海聚丰瑞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聚丰瑞与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京巨丰、西藏诚融信同为xxx控制的企业,且北京京巨丰为珠海聚丰瑞有限合伙人。报告期内珠海聚丰瑞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如下资金往来:
年度 | 交易类别 | 交易对方 | 交易背景 |
2019 年度 | 股权转让价款 | BRF | 2019 年 1 月 8 日,珠海聚丰瑞与 BRF 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珠海聚丰瑞将其持有的新巨丰 28,876,871 股股份转让给 BRF,转让价款为 13,751 万元。 |
2020 年度 | 分红 | 北京京巨丰 | 北京京巨丰是珠海聚丰瑞的有限合伙人, 珠海聚丰瑞向北京京巨丰分红。 |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资金往来为股权转让、分红导致的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或其他特殊的利益安排。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珠海聚丰瑞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业务往来、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落实函》第 6 题:关于股东核查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存在个别股东未穿透至最终持有人,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符合“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 10 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 0.01%”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规定进一步核查,并完善专项说明。回复: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规定,“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
透核查”,“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根据上述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青岛xx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超过10 万股的出资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进行了补充穿透核查。经登录企x查(xxx.xxx.xxx)、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泰康保险官网等 网站查询,泰康保险出资人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股东 | 间接股东 | 出资人 | 间接持有发行人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 | |
出资层级 | 名称 | 发行人股份数 (股) | |||
4-2-1-2-1 | 嘉德投资控股有限 | 0.006903% | x 24,645 | ||
/4-2-1-4-1-1 | 公司 | ||||
4-2-1-2-2 | 新政泰达投资有限 | 0.003307% | x 11,806 | ||
/4-2-1-4-1-2 | 公司 | ||||
4-2-1-2-3 | 北京物虹联合投资 | 0.003192% | x 11,394 | ||
/4-2-1-4-1-3 | 有限公司 | ||||
4-2-1-2-4 | The Goldman | 0.002496% | x 8,911 | ||
/4-2-1-4-1-4 | Sachs Group, Inc. | ||||
4-2-1-2-5 | 河南未来投资咨询 | 0.002077% | x 7,416 | ||
/4-2-1-4-1-5 | 有限公司 | ||||
4-2-1-2-6 | 尔富(北京)投资 | 0.001496% | x 5,339 | ||
/4-2-1-4-1-6 | 有限责任公司 | ||||
4-2-1-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 0.001362% | x 4,863 | ||
青岛海丝 | 泰康保险 | /4-2-1-4-1-7 | 责任公司 | ||
4-2-1-2-8 /4-2-1-4-1-8 | 盈格兴业(天津)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0.001353% | x 4,831 | ||
4-2-1-2-9 | 华美现代流通发展 | 0.001165% | x 4,160 | ||
/4-2-1-4-1-9 | 有限公司 | ||||
4-2-1-2-10 | Allianz SE | 0.001152% | x 4,112 | ||
/4-2-1-4-1-10 | |||||
4-2-1-2-11 | 西藏和康友联技术 | 0.000920% | x 3,283 | ||
/4-2-1-4-1-11 | 有限公司 | ||||
4-2-1-2-12 | 赣州壹锋投资合伙 | 0.000890% | x 3,178 | ||
/4-2-1-4-1-12 | 企业(有限合伙) | ||||
4-2-1-2-13 | 北京康平投资担保 | 0.000864% | x 3,084 | ||
/4-2-1-4-1-13 | 有限公司 | ||||
4-2-1-2-14 |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 | 0.000649% | x 2,317 | ||
/4-2-1-4-1-14 | 公司 | ||||
4-2-1-2-15 | 北京九鼎房地产开 | 0.000358% | x 1,279 |
直接股东 | 间接股东 | 出资人 | 间接持有发行人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 | |
出资层级 | 名称 | 发行人股份数 (股) | |||
/4-2-1-4-1-15 | 发有限责任公司 | ||||
4-2-1-2-16 | SBI Asia Net-Trans | 0.000302% | x 1,079 | ||
/4-2-1-4-1-16 | (No.7) Limited | ||||
4-2-1-2-17 /4-2-1-4-1-17 | 弘泰汇富(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0.000265% | x 000 | ||
0-0-0-0-00 /0-0-0-0-0-00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00185% | x 660 | ||
4-2-1-2-19 /4-2-1-4-1-19 | 信诚汇房地产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0.000053% | x 190 | ||
4-2-1-2-20 | 广东华灵集团有限 | 0.000027% | x 00 | ||
/0-0-0-0-0-00 | 公司 | ||||
4-2-1-2-21 | 北京鼎兴创业投资 | 0.000021% | x 00 | ||
/0-0-0-0-0-00 | 有限公司 |
经核查,上述补充穿透的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均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持股较少,且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该等主体进行利益输送或违法违规“造富”的情形,符合《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要求,可不再继续穿透核查。
本所已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中相应核查和补充上述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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