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438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2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与xx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xx县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项目
⚫ 项目投资金额:项目预计总投资 30 亿元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签订的为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将分期、分批投资,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
一、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通威股份”或“公司”)在渔业养殖、光伏发电领域的资源及品牌优势,推进实现公司“渔光一体”的战略布局,通威股份下属宁夏通威现代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通威”,宁夏通威为通威股份全资孙公司)拟与xx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宁夏银川市xx县规划投资建设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项目,该项目包括相关配套产业及新能源光伏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 30 亿元,由宁夏通威作为主体投资方,分期、分批实施。
该投资事项已经通威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宁夏xx县人民政府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住所地:xxxxxxx 000 x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xx县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项目
(二)项目地点:宁夏银川市xx县
(三)项目规模及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 30 亿元,其中,2017 年预计投资 10 亿元,2018 年预计投资 20 亿元。
四、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背景及目的
基于甲乙双方产业定位及资源优势,拟在xx县投资建设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项目,该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集智能渔业相关配套产业和光伏项目于一体,致力于推进宁夏光伏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加快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建设,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企业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合作内容宁夏通威方面
1、配套产业项目
2020 年前,宁夏通威在宁夏银川市xx县规划投资建设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项目,包括综合性水产科技园区、农耕文化体验区、水产展示推广区、运动休闲健身区、光伏渔业扶贫区等内容。
2、新能源光伏产业项目
以通威股份、宁夏通威作为互联网+渔光一体现代生态湿地园区的主体,一次规划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建设。根据配套产业项目进度,宁夏通威计划 2017 年投资光伏电站各 15 万千瓦、2018 年投资光伏电站 15 万千瓦。
xx县人民政府方面
xx县人民政府按照光伏园区规划,根据企业规划、投资规模,优选各光伏园区投资主体;根据各园区投资主体年度配套产业投资计划,确定全县光伏年度实施方案即各园区年度光伏规模,负责协调督促配套产业项目按承诺建设。
(四)违约处理
对于项目取得备案文件 6 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 30%的,备案文件予以作废。
对于配套产业年度投资未能按期完成的,xx县人民政府将优选新的园区主体负责下一年度园区光伏电站的建设。
(五)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x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 5 年,并以此类推。
五、对公司的影响
“渔光一体”系公司目前大力打造并推广的渔业养殖加光伏发电综合运营模式,本协议的签订将进一步落实公司“农业(渔业)资源”+“光伏新能源”战略规划,推动实现公司绿色渔业、绿色能源产业互补、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由于该项目将分期、分批实施,对公司 2016 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风险分析及提示
1、本次签订的为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将分期、分批投资,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公司将持续跟踪后续实施过程,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尚须获取光伏发电批文,办理土地、电力接入、环评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项目涉及投资金额预计 30 亿元,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