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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包括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国有企业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履行参股公司股东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对其投资参股公司的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为依据,在不干涉国有参股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维护国有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国有企业投资参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突出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参股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参股规模应当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参股管理制度,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参股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参股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二)投资参股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参股风险管控制度;
(四)投资参股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五)违规投资参股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投资参股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负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参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参股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参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汇总统计、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资参股计划和完成情况;
(三)对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事项进行审查备案;
(四)对违规投资参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规定和区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参股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参股项目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参股活动,并按程序报批;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参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
(三)负责投资参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后管理、投资评价、投资退出等;
(四)向区国资委报送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参股计划、投后评价报告以及有关投资参股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备案等资料;
(五)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参股活动进行经营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年度投资参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参股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参股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参股金额、资金来源与结构分析;
(四)投资参股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参股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国有企业因重大投资参股项目需对年度投资参股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参股计划重新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经营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将投资参股公司月度财务报表(于月度结束后20日内)、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于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所投资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持股的投资参股公司提供融资贷款和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应按程序报批,且应按照国有企业在其投资参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以被担保人的担保贷款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数为最高担保限额。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投资参股公司日常运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对外投融资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应逐个建立参股公司的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投资参股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投资参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应报区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参股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
(二)投资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投资参股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者受让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四)投资参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
(五)投资参股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六)投资参股公司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七)投资参股公司发生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股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股权代表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出资比例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投资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企业利益。国有股权代表系国有企业利益代表,以国有企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国有企业利益的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公司法》及所任职国有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依法维护国有企业和投资参股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所任职投资参股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
(三)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对外泄露国有企业和投资参股公司机密;
(四)每季度向国有企业报告投资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年终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参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的事项,国有股权代表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国有企业,并履行国有企业内部决策后,本着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在投资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并于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有企业。报告中应写明投资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条 委派到投资参股公司兼职的国有企业股权代表不得在所兼职公司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所兼职投资参股公司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六章 投后分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各投资参股公司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进一步的战略调整方案,探索有效资本运营模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国有企业编制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参股完成情况;
(二)投资参股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资参股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参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对重大投资参股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根据投资参股项目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七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投资参股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参股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参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参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投资参股项目效益情况将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承担的由区政府决定的政府性投资参股项目,区政府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活动以及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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