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2-042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乙方”)与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公司)管理人签订《资产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甲方”)。
本公司拟租赁威盛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设施(下称“协议资产”),威盛公司管理人保证对该协议资产享有合法、完整的使用权;
威盛公司有部分设备属于融资租赁设备,不完全拥有所有权,此部分设备另行协商。
在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协议资产的所有权归衢州市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公司享有协议资产的合法使用权。
本项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与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管理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1、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名称: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
证号:23308199610448917
2、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80040000029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4000万元
营业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电路板、手机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三、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一)出租方(甲方):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承租方(乙方):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标的:衢州威盛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设施。厂房地址为xxxxxxxxxxxx0x,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共同拟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四)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为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前六个月为乙方恢复生产过渡期,恢复生产过渡期之后进入正常的租赁期。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完成协议资产使用权的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
2、因为威盛公司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计划,乙方作为重整计划战略投资人,在破产重整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本协议终止,双方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租赁费。但如果乙方未能列入重整计划内,甲方应给予乙方一个月的善后清理时间,并免除乙方善后清理期间的租赁费用。如果未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承租方在拍卖之日十五天前停止生产,交接协议资产,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租赁费。资产处置以整体拍卖为第一方案, 拍卖时需要保障乙方前期投入的共益债务。在同等拍卖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本协议租赁期满,或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及设备并保证乙方投入的设备的安全及完整归还乙方,同时乙方按照原状返还甲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五)租金:
(1)因为威盛公司已经停止生产近2个月,预计为恢复威盛公司正常生产需
要6个月时间,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为恢复生产过渡期,在此期间,前三个月甲方不收取设备租赁费,后三个月租赁期租金减半。
(2)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为正常租赁期,应每月
支付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72 万元/月,如有调整可另行约定;每月 10 日前支付本月租金,依此类推。
(3)如果乙方想提前结束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如果突然中止,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赔偿。
(六)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确保乙方于租赁期限内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地使用协议资产,否则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此而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七)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于租赁期限内正确、合理使用协议资产并确保该等协议资产的完好。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协议资产增加、更换零部件,未改变设备主要性能的,由乙方自行决定;乙方对协议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经甲方同意而由乙方对协议资产进行之改造所产生的新增成果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于租赁期限内对协议资产的全部投入所产生的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但根据协议约定已列入共益债务的除外)。
(八)预付或借付威盛恢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1、威盛前期拖欠的如下费用:
(1)8 月份电费及滞纳金不超过 150 万元,9 月份电费不详;拖欠工资大约 210 万元(估算);拖欠税款约 30 万元(估算);其他大约 160 万元,预计以
上拖欠费用不超过 550 万元;
为尽快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收取资产租赁费用,防止机器设备老化、损毁,促进威盛公司的重整工作,以上款项为共益债务,乙方同意借付以上欠款,甲方按照实际金额支付,支付前必须由甲、乙双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甲、乙双
方在确保租赁费支付其它维持正常经营必须支付的相关应付费用之后,上述款项可优先充抵租赁费。
(2)威盛公司目前部分生产设施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为恢复正常生产需要投入资金 270 万元(初步估计,以实际支付为准),不可预见部分未知。乙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借款给甲方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金额支付,但是支付前必须经过甲方逐笔书面同意,甲方将以上金额确认为共益债务。
(九)相关事项
为恢复生产必须妥善解决和安置员工,老威盛员工工资等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与员工沟通解决,乙方愿意积极配合甲方落实该项工作。租赁期间,就威盛公司的员工乙方遵循择优使用、员工自愿的原则予以聘用;对于乙方拟聘用人员,乙方将与之另行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对于乙方未聘用之威盛公司员工,由威盛公司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法律关系均与乙方无关。
(1)原则上在乙方实际履行本协议前,威盛公司必须合法解除与全体老员工关系(法律规定必须留守人员除外);
(2)在恢复生产期间的前三个月,留守人员(恢复生产的留守人员由乙方指定,法定留守人员由甲方指定)工资(总人数不超过 150 人,人均不超过 3000
元/月的部分)及水电费由乙方支出,扣除此三个月中优惠的 36 万/月租赁费用后,剩余金额由甲方列入共益债务;
三个月后,乙方指定的恢复生产留守人员的相关工资及社保、水电费由乙方直接支付;法定留守人员工资及社保由甲方在租赁款中直接支付;
(3)甲方在乙方参与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对威盛公司的重整工作,乙方承诺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将部分共益债务转为对威盛公司的追加投资;如果威盛公司破产但是由乙方成功收购的,乙方承诺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将部分共益债务转为追加的收购成本。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
赖。
五、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
于签订<租赁资产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签订租赁资产协议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资产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