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8532512022021006971)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慢性病特种药品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1853251202202100697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人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被保险人
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慢性病,根据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慢性病在保险人指定药店或指定合法运营的互联网医药信息平台,实际发生支出的、医学必需且合理的慢性病特种药品费用,在扣除单次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每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次给付限额为上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慢性病特种药品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慢性病特种药品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是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第八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x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慢性病为本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慢性病;
(二)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或指定合法运营的互联网医药信息平台以外购买的药品;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特种药品以外的药品;
(四)被保险人未按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开具的特种药品处方剂量、用药方式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
第十条 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期间;
(五)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六)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续保
第十四条 续保
x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申请或重新投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签发保险单的义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理赔指导和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材料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情形复杂的,应当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二条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指定药店或指定合法运营的互联网医药信息平台出具的特种药品收据或发票及明细,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申请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诉讼范围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二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在线申请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三个工作日,如符合上述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一)保险人: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科医生: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三)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四)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五)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不论宣战与否。
(六)军事行动: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七)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八)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九)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一)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二)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车。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