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林園區xx北路495巷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x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005713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林園區xx北路 495 巷道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本市林園區王公段 36 地號內等 2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0571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經費已納入本府 107 年度墊付款「三輕更新計畫-回饋地方補助計畫」項下支應。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為辦理林園區xx北路 495 巷道路拓寬工程,本計
畫路段自xx北路 495 巷 18 弄巷口至xx北路,全長
約 85.13 公尺,其中自xx北路 495 巷 18 弄路口往東
長約 46 公尺間之現況道路寬度約為 7.5 公尺,爰依大
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劃定之計畫道路寬度拓寬為 12 公尺,
至其餘路段已為 12 公尺寬之道路,將配合本計畫工程進行整體道路維護改善,俟工程完成後,除能永久提供民眾通行使用,亦將有效改善因道路寬度不一所造成之交通瓶頸,提高都市防救災機能,對鄰近居民及往來不特定用路人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故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拓寬為帶狀工程,為使影響範圍最小及發揮道路功能並兼顧行車往來順暢安全,本案勘選開闢之土地以既有道路為原則,並避免拆遷合法建物影響所有權人權益,配合由現況部分寬度 7.5 公尺,拓寬至大坪頂以
東都市計畫劃定之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本案徵收用
地確為xx北路 495 巷道路拓寬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計畫範圍外之私有土地,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範圍為依據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考量當地地方實際需求、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便利性及道路改善之效益,擬將現況部分道路寬度 7.5 公尺之xx北路 495 巷拓寬至都市計畫劃
設之道路寬度 12 公尺,設置雙向各一混合車道。設計規劃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本計畫範圍未通過耕地、文化保存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需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考量盡量利用公有地,及避免拆遷合法建築物,是以用地勘選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工程路線係永久使用性質,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尚有部分所有權人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租用: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聯合開發:
本案道路開闢後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交通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5.區段徵收、土地重劃:
本案係單一公共設施之興建,非大範圍整體開發,不宜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方式取得土地。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所需土地,除徵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外,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道路為都市計畫道路,xx北路 495 巷拓寬後可提升用路人安全、防救救災效益及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道路有其興建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土地位於本市林園區王公里,依據本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000 x 0 xx,xxxxx
0,000 x,xx男性人口為 2,372 人(50.35%)、女性人
口為2,339 人(49.65%)。年齡結構20 歲以下佔21.42%、 20-40 歲佔 32.01%、40-65 歲佔 36.44%、65 歲以上佔
10.13%。
本計畫用地徵收範圍內涉 2 筆私有土地,被徵收所有權人 23 人,因目前徵收範圍為空地,並無需拆除建築物,故無影響人口居住或導致遷出問題,對當地人口多寡、年齡結構亦無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屬都市計畫道路,兩側為住宅區,拓寬後道路面積增加,使當地交通更為便利,可提升該地區交通安全及服務功能,並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美化周遭環境等效益,且有助於該地區周遭生活品質之改善。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改善交通運輸安全、增進鄰近地區之交通便利。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亦無人設籍,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爰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款規定之交通事業,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因路寬不足而造成搶道之問題,提供較健全之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性,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
(2)本計畫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毗鄰住宅區,道路開闢後可提高相關土地、房屋經濟產值,並活絡鄰近市場交通均衡地方xx之發展,可望提高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徵收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土地現況為空地使用,無徵收農業用地亦無造成農業損失,故尚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工程為道路拓寬,兩側皆為民宅,徵收之土地現況為空地,無涉及產業內容與就業人口,惟交通情況之改善可增進交通往來之便捷,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有利整體就業人口之增加。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工程所需經費擬由本府 107 年度墊付款「三輕
更新計畫-回饋地方補助計畫」之「林園區xx北路 495
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補償費 53,100,000 元項下支應
(含土地補償費 52,750,000 元,地上物補償費 100,000
元,工作費 250,000 元)。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工程範圍為都市計畫區內道路用地,道路兩側為住宅區,非屬農業區,xx及徵收範圍內用地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工程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辦理道路拓寬,故徵收土地均作道路使用,可提升交通運輸使用量,有利整體土地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將原有寬窄不一的空間整頓,串連xx道路使附近市集活絡,改善原有雜亂環境,創造優良居住空間。本工程施工方法採用低震動工法,以減少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根據當地文獻記載及史蹟調查,本計畫用地範圍並無文化古蹟或資產,無導致文化古蹟改變之虞。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屬道路拓寬工程,仍維持作為當地居民及聯外運輸使用,未引進大量外來車流,並不至於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改善路寬不足問題,有助於提升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及鄰近地區交通之便利性,提供更佳的生活條件及道路服務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計畫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也非環境敏感區位,道路兩側為住宅使用,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道路開闢後對生態環境無不良之影響。
(2)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 年8 月30 日高市環局綜字第 10740837600 號函示本案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交通建設係為地方重要之基礎建設,本道路拓寬計畫竣工後可有助於提供xx居民更佳的道路通行品質,有效提升整體道路服務水準及通行安全,促進行車暢流,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整體路段改善後更臻完整,亦可納入防災、救護體系,對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徵收計畫係依照都市計畫法進行都市發展,城鄉發
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道路經拓寬完成,將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並使用路人行走更加安全,可使民眾通行至xx商圈、公園、學校等建設更便利,以塑造地方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活絡地方產業,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
2.永續指標:
道路為都市競爭力重要元素之一,改善交通安全便捷性並兼具美化市容,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並藉由重要路口之指示系統提升訪客人數,以帶動周遭經濟發展,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依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 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 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 計畫範圍內,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 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並與鄰近農業 區有適當區隔,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 則。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本計畫道路拓寬係為提供該地區便捷之道路運輸服務,提升聯外運輸效率,除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美化周遭環境等效益,亦可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並維護用路人安全。
(六)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
(1)交通建設為經濟基礎建設,係以公共利益為考量。
(2)本計畫道路拓寬,對於地區道路安全及沿線民眾生活品質均有助益。
(3)提升當地居民進出交通安全與生活品質,提高地區交通可行性,強化聯外運輸功能及生活圈之聯繫。
2.必要性:
本計畫辦理林園區xx北路 495 巷道路拓寬工程,係考量道路交通安全之目的,改善本路段因現況路面寬窄不一,造成道路束縮引起大小型車輛相互爭道之情形,容易對交通產生負面之影響,實有嚴重危及當地住戶及用路人安全 之虞。是以,本道路拓寬工程,計畫就現有道路長約 46 公尺之部分路段,將其寬度由 7.5 公尺拓寬至都市計畫劃設之 12 公尺寬度,並配合維護改善其餘已為 12 公尺寬之路 段,預計拓寬改善後可有效紓解當地交通,便利區域交通,提供人民安全、舒適及便捷之用路環境。本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實有其徵收之急迫性與必要性,以確保當地民眾及使 用該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用路安全,健全當地交通路網 以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3.適當性:
本道路拓寬改善計畫依都市計畫及相關道路設計法規辦理規劃,勘選土地已考量道路改善需求及道路現況對於居民及社會之影響,並於計畫道路範圍內將路寬未達 12 公尺之部分路段辦理單邊拓寬,使用土地為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目的必需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工程施工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及防救災體系,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將改善該地區x
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有益整體社會之發展,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道路拓寬改善計畫,係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是為公共建設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需,且本計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就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以為日後興辦事業計畫之準據,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綜上所述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土地使用現狀:
空地。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有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二)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以實際調查資料為準。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位處xx高中北側,工程起點於xx北路495 巷18 弄,拓寬至xx北路口,道路兩側為住宅區,全長約85.13 公尺。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計畫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無須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7 年3 月26 日、107 年5 月29 日將舉辦第1 場及第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林園區公所以及林園區王公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107 年4 月 10 日及 107 年 6 月 14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7年4月 13 日及107年6 月15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林園區公所以及林園區王公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4 月 13 日第 1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以及 107
年 6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4 月 10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另 107 年 6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無xx意見。詳如后附 107 年 6 月
15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7715261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五)前開第 1、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因遺漏記載本案整體工
程用地範圍及無須拓寬道路用地部分擬採維護改善方式辦理等事項,故於 107 年 10 月 16 日函更正第 1、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並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林園區公所以及林園區王公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6 月 29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7716074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7 月 11日假本市林園區公所 2 樓禮堂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託大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以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後採加權平均法,查估出本案土地市價為每平方公尺 31,700~43,800 元,經本府綜合評估並參考xx地區土地成交價格等資料,最後決定以前開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
(三)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已由本府107 年4 月11 日高市工新資產字第10770876700 號函向戶政事務所查址後確認已死亡,並查明xx○○之合法繼承人亦為案內所有權人。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本案業已對全體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xx意見機會。所有權人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經由本府及相關單位代表於現場說明,均已記載於紀錄中,亦以 107 年
7 月 19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771830400 號函文回復,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私有土地 9 筆,原土地所有權人共 28 人,經協議
後所有權人xx○○等 7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
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8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2/3)、面積 0.096330 公頃(94.40%)。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限制登記未辦理塗銷,或因土地公同共有持分未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或於期限內未表示同意,致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x計畫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亦無人設籍,故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爰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 條之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透過本道路拓寬工程計畫,改善因路寬不足導致用路人爭道所造成交通安全之問題,有效紓解車流,提升道路
安全性及聯外運輸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機率,完善地區交通環境,促進區域發展,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
108 年 1 月開工,109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 1,944,924 | 元 |
(二)地價補償金額 | 1,944,924 | 元 |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 元 |
(四)遷移費金額 | 0 | 元 |
(五)其他補償費 | 0 | 元 |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3,1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計畫所需經費已納入本府 107 年墊付款「三輕更新計
畫-回饋地方補助計畫」之「林園區xx北路 495 巷道路
拓寬工程」用地補償費 53,100,000 元項下支應(含土地
補償費 52,750,000 元,地上物補償費 100,000 元,工作
費 250,000 元)。本計畫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為 1,944,924
元,編列經費尚足敷支應本案辦理土地徵收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