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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协议
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务必在申请使用定期定额转换业务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业务规则、收费方式等并明确知晓有关风险及本协议中用黑体表示的免责条款含义,若投资者不接受本协议当中任何条款,请勿点击确认签署本协议,亦不得申请使用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甲方: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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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通的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承诺共同遵守的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规则: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甲方)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乙方)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每月指定日期(非交易日顺延)以约定的基金份额数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乙方)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 交易流程:在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的基础上,甲方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与乙方签定定期定额转换协议,约定以下事项:
1)选择定期定额转换的账户
2)设置每期申请转换的日期
3)定期定额转换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名称
4)每期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
5)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终止时间
6)其他交易要素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申请,代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发出转换指令,在每期指定日期(非交易日顺延)将约定的某一基金基金转换份额转换至约定的另一基金。
2. 定期定额转换的手续费:定期定额转换费率与通过乙方网上交易办理一般转换业务的手续费率政策一致,费率如有变化,以乙方公告为准。
3.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协议的变更:原指定转换申请日当日不允许变更协议,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工作日)在原指定转换申请日和待变更设置的指定转换申请日之前,则此变更在变更操作当月生效;否则所作变更从下月起生效。
协议的变更包括:
(1)变更指定转换申请日期
(2)变更每期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
(3)变更定期定额转换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名称
(4)变更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终止时间
4.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终止的情形:
(1)协议指定转换申请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2)投资者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者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转换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3)若由于甲方基金账户所持基金份额数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基金转换业务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终止甲方的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甲方在使用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期间,其基金账户或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划扣、转托管转出、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基金份额不能被转换等情形,乙方有权决定终止甲方的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定期定额转换业务中止的情形:
若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与申请转入的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时,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将中止,经投资者重新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风险等级后,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后,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将予以恢复。
6.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暂停的情形:
(1)若乙方公告暂停转换转入基金的申购及/或转换业务,则该期限内也将暂停对定期定额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业务。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将暂停,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均可以免责,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关措施,具体以届时乙方公告为准。
(3)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暂停。
(4)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已载明的特殊情形。
7. 关于定期定额转换申请顺延发起:若指定转换申请日为非交易日时,该笔转换申请将在下一交易日顺延发起。如果指定转换申请日为月末,且为非交易日,该笔定期定额转换交易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交易日执行(包括跨年度),在该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况。
8.如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指定转换申请日不成功,则该次定期定额转换申请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如下一交易日为下月第一个交易日
(包括跨年度),在该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况。
9.定期定额转换申请日即为申请受理当日(T 日),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 T 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转换转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为 T+1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11. 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查询:
(1)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转换协议,包括定期定额转换的基金名称、约定转换申请日期、约定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终止日期等。
(2)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转换的交易申请和确认情况。
13.其他转换业务规则适用一般转换业务规则,如本业务有关业务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转换签约,并设置定期定额转换的基金品种、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和转换申请日期等。
2. 甲方有权更改定期定额转换协议的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转换申请日期及终止日期;并有权终止定期定额转换协议。
3. 甲方应为乙方基金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且应确保有足额的、有效且处于可转换转出状态的某一基金基金份额,并不对该等份额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应保证转换申请日基金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数。因甲方原因无法从基金账户上进行转换或指定基金份额数不足,转换业务未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 若无法从甲方基金账户上进行转换或指定基金份额数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转换业务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甲方的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及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转换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7. 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约定的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数、转换申请日期,定期向发出基金转换指令。
2.若无法从甲方基金账户上进行转换或指定基金份额数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转换业务不成功乙方有权决定终止甲方的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及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有权对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设置限额,对超出限额申请,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4、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限额、业务规则或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并以乙方届时的公告或/和通知为准,如甲方不认可本协议或
/和相关业务规则的后续修改部分,则甲方应当立即提出终止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申请,否则表示甲方认可相关协议或业务规则的修改内容,并接受协议条款或/和业务规则的约束。
5.乙方对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规则及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乙方受理甲方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申请,不代表甲方定期定额转换业务一定成功,该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将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和管理人业务规则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暂停申购、暂停转换、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等情形,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2、如遇战争、火灾、地震、水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非常情况,包括网络故障、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七条 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或收取、投资、权利义务转让、签约、业务规则变更等内容的通知,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1、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 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2、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短信方式发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以信件、挂号信等常规方式发送,自邮戳日期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相关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协议签署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各项内容及业务规则,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签约后果。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确认本协议内容,输入专有的账户密码即为协议签署,与甲方于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