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海邮轮西沙旅游合同
甲 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名单可附页,需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乙 方(邮轮公司或报名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x合同词语定义
1、乙方,指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甲方,指与乙方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参加邮轮旅游活动的游客。
3、邮轮旅游服务,指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西沙邮轮旅游活动及相关服务。
4、邮轮旅游费用,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购买邮轮旅游服务的费用。邮轮旅游费用包括:
(1)邮轮客房住宿费;
(2)邮轮餐饮费用(不含酒水及自费餐饮); (3)邮轮到岛礁的往返过驳费;
(4)度假助理服务费和乙方的其他服务费用; (5)港口作业包干费;
(6)邮轮旅游综合保险。邮轮旅游费用不包括:
(1)甲方自行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甲方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轮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及个人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5、邮轮旅游综合保险,指以乙方为甲方提供西沙邮轮旅游活动期间(自登船起至行程结束离船)旅游保险服务。
6、甲方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甲方自己购买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8、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9、成本损失费,指乙方因甲方行前临时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影响二次销售产生的损失、餐饮住宿等其他无法挽回的费用损失。
第二条 报名条件
1、甲方在报名时,必须符合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体健康,无特殊病史,无违法记录。
(2)年龄 10 周岁至 7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约定的除外)。 2、以下人士不能报名参加:
(1)非中国大陆公民:持港、澳、台、华侨和外籍护照人士。
(2)患有以下疾病包括:心脏病、高血压、严重鼻窦炎、严重贫血、眩晕症等及孕妇、过度肥胖者和特殊饮食者、传染性等疾病者。
(3)违法乱纪: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者、违纪被拘留者、曾有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者,参加过煽动、传播反动思想的邪教组织者。
(4)醉酒者、重度晕船者、孕妇、弱视、骨关节病症行动不便者等谢绝登船。 3、报名所需材料
(1)提供中国居民二代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档
(2)填写《西沙旅游报名表》
(3)填写《西沙旅游安全告知书》
4、其他报名相关规定按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时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条 签订合同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应当了解西沙旅游行程受目的地天气、水流等情况影响,行程仅供参考,具体行程以抵达目的地后现场实际安排为准,在甲方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乙方和甲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合同效力
x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收甲方报名;
2、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邮轮旅游费用,收到甲方全额费用后,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3、遇紧急情况时,乙方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
4、乙方可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乙方可根据西沙旅游海域天气、潮汐调整行程计划;
6、其他规定按有关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时要求严格执行。(如疫情期间需提供健康码和行迹码等。)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西沙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出行前如实告知相关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等;
3、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甲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4、按照相关规定投保邮轮船舶保险;
5、向甲方提供合法的邮轮旅游费用发票;
6、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
7、积极协调处理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2、在支付邮轮旅游费用时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3、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索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确保自己符合报名条件,如实填写《西沙旅游报名表》、《西沙旅游安全告知书》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乙方工作人员询问的与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邮轮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邮轮旅游行程,配合邮轮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等;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xx,在西沙旅游过程中,应保护环境,不得携带珊瑚贝壳等离岛;
6、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旅(游)客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或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客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的、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显然,霸船者的霸船行为涉嫌违反前述合同规定,邮轮公司或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霸船者承担违约责任。
7、由于西沙邮轮旅游特殊性,西沙邮轮旅游不同于陆地观光旅游,受天气、海况、海事及军事管制、外交事件等诸多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等原因的影响,使原定航期存在不确定性,尽可能地配合旅游组织者管理及行程安排;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2、乙方因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改变出航时间或行程,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方予以退还。
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对相应内
容予以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甲方到达三亚后,无法乘船前往西沙旅游,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实际产生的部分费用,但对于甲方已经实际产生的旅游费用或其他费用,乙方不具有赔偿义务。
5、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甲方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游玩,乙方有权视客观情况将原“登岛”内容替换成“乘船巡岛”,甲方予以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如不接受乙方的替换方案,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关权益,将不再向乙方主张权利。
6、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到达西沙海域后,开展旅游活动海面风力达 5 级及以上,浪高
行程变更退款标准(元) | ||||
场景 舱型 | ①推迟 24 小时🎧航 | ②提前 24 小时返航 | ③一岛未登 | ➃二岛未登 |
豪华海景套房 | 3000 | 3000 | 2800 | 3100 |
豪华海景大床房 | 2000 | 2000 | 1800 | 2100 |
豪华海景双人房 | 1300 | 1300 | 1100 | 1400 |
高级海景四人房 | 1000 | 1000 | 800 | 1100 |
海景六人房 | 600 | 600 | 400 | 700 |
内舱六人房 | 500 | 500 | 300 | 600 |
航行线路 | 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码头 —— 西沙群岛永乐环礁 | |||
起航时间 | 航期第一天下午 17:00 | |||
返航时间 | 航期第三天晚上 21:00 | |||
行程结束时间 | 航期第四天上午 10:00 | |||
名词解释 | 推迟 24 小时🎧航:指的是在原计划🎧航时间延迟了 24 小时🎧发,推迟一天🎧航,返航时间不变,行程缩短 1 天。 | |||
提前 24 小时返航:指的是按原计划时间🎧航,提前 24 小时返回,提前一天抵达三亚,行程缩短 1 天。 | ||||
一岛未登:指的是行程中约定的银屿岛和全富岛,有其中任何一个岛没有登陆过。 | ||||
二岛未登:指的是行程中约定的银屿岛和全富岛,全部没有登陆过。 | ||||
备注说明 | 1、根据实际情况,退款金额可根据场景累计计算,其中③➃两条不可同时退款。 2、豪华海景套房和豪华海景大床房按整间退款(住宿 1 或 2 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3. 当银屿岛或全富岛由于政府管控未开放时,“乘船巡岛”等同于“登岛”。 |
达 1.5 米及以上或海事、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造成甲方无法登岛参观游玩且无法替换巡游岛屿活动等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进行退款: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他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甲方和乙方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双方达成共识后可自动解除。否则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足额退还甲方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客人提出顺延出行,可与乙方重新签订顺延后续航次的旅游合同,进行后续航次旅游的登记排序。
2、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开航前 72 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或约定之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函、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向甲方提交无法履约说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船票金额,因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通知取消时间 | 赔付金额 |
出发前 72 小时以内(含 72 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 300 元/人 |
出发前 48 小时以内(含 48 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 500 元/人 |
出发前 24 小时以内(含 24 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 800 元/人 |
3、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开航前 72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或约定之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函、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向甲方提交无法履约说明,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船票金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产生了其他损失,乙方不具有再次赔付的义务。具体违约责任赔付金额按下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出发前 21 日以内(以乙方收到日为准)提出解除合同的,由于西沙旅游的特殊性,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成本损失费(表格中邮轮舱位费不包含机票或者其它交通、住
宿费用):
通知退票时间 | 赔付金额 |
出发前 21—14 天以内(含 14 日)要求退票 | 甲方购买船票费用的 20% |
出发前 14—7 天(含 7 日)以内要求退票 | 甲方购买船票费用的 50% |
出发前 7 天内要求退票 | 甲方购买船票费用的 80% |
出航当日未登船者 | 甲方购买船票费用的 100% |
2、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劝告而影响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协议条款
第十五条 邮轮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共 4 天 3 夜。第十六条 邮轮旅游费用及支付
(邮轮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舱位等级: ;价格: 元/人 ;人数: 人;合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开户名: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银行账号:2201026219200184578
现金/ 刷卡支付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 48 小时内支付合同约定金额,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在西沙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x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附件:1、《西沙旅游报名表》
2、《西沙旅游行程单》
3、《西沙旅游告知书》
甲方代表签字(xx): xxxx: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海南省三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