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基金会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二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合同,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
第四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选用基金会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根据各方洽谈情况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处理、签订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所有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在签订之前,均需按照基金会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合同方可签署。
第七条 合同审批的流程:合同承办人发起—法律顾问审查—财务审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严密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标的的公益性等。
第九条 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基金会公章。合同文本须填写签订日期,且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晚于合同开始履行的日期。
第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秘书处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
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承办人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
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应及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修改。
若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基金会利益受损的,应该及时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上述条款的违约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无规定的,一般应以项目结项报告、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补充协议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与签订程序办理;
(二)合同主体变更,须征得合同各方的同意;
(三)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征得原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另行办理公证;
(五)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函件、邮件等);
(六)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第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基金会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承办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处,不得擅自处
理。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积极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律顾问或选聘律师代理基金会,按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