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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托管协议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 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1、《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内容 | 内容 |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
第二部分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释义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九条第 |
申购与赎回 |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 二款 | |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 |||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 |||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 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 |||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 |||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 |||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 规定》第十九、二十四条 | |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 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 | ||
申购业务的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 | |||
发生上述第 1、2、3、4、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 |||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 |||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基金投 | |||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 | |||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 |||
购业务的办理。 |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 | 规定》第二十四条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 ||
况。 |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 | |||
理人应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规定》第二十一条 | |
无 |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 (二) | |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 |||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 |||
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 |||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 |||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 | |||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 |||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更新基金管理人与 |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 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xxx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 基金托管人信息 |
号 | |||
第十二部分 | (三)投资范围 | (三)投资范围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基金的投资 | …… | …… | 规定》第十八条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 ||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
(九)投资限制 | (九)投资限制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规定》第十五、十 |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 六、十七、十八条 | |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 应收申购款等; | ||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第(5)、(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将《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纳入信息披露依据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规定》第二十六条、 | |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 第二十七条 | |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金季度报告 | ||
无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 ||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 |||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 |||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 |||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 |||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规定》第二十六条 | |
7.临时报告 | 7.临时报告 | ||
无 |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 ||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内容 | 内容 | ||
一、基金托管 | (一)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 更新基金管理人、 |
协议当事人 | 注册地址: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 | 托管人信息 |
经营范围: | 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 ||
(二)基金托管人 | 可的其他业务。 | ||
1.基金托管人简况 | (二)基金托管人 | ||
法定代表人: | 1.基金托管人简况 | ||
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 ||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 号 | ||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 | 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 ||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 ||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 ||
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 ||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 |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 | ||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 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 ||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 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 ||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 | ||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 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 | ||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 ||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 | ||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 ||
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 ||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
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 |||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 |||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二、基金托管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将《流动性风险管 |
协议的依据、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理规定》纳入托管 |
目的和原则 |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 协议制定依据 |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 ||
制订。 |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 ||
定制订。 |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30%-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监督和核查 |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
三、基金托管 | 投资限制: | (九)投资限制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人对基金管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规定》第十五、十 |
理人的业务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 六、十七、十八条 |
监督和核查 |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 ||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 ||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 |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 ||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1)-(3)项以及(5)-(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 ||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 ||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 |||
产的投资。 | |||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 |||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 |||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 |||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的前提下,除第7、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 |||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 |||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 |||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 |||
从其规定。 | |||
八、基金资产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净值计算和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 规定》第二十四条 | |
会计核算 |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 ||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 |||
暂停基金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