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條 (雜項)
立契約人日本OO株式會社(簡稱甲方),台灣OO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契約,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一、「地區」係指台灣。
二、「客戶」係指位於台灣之客戶。
三、「產品」係指抗光塗料與相關化學品,其中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業使用
之顯影劑及稀釋劑。
第二條 (指定)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地區」內之非獨家代理商,以將「產品」
行銷並銷售予「客戶」。
二、身為甲方之代理商
(1)乙方應盡速將自「客戶」處接獲之「產品」提案或訂單傳交甲方,
並與「客戶」針對甲方之銷售規定及條件進行溝通:
(2)甲方有權不接受乙方傳交之訂單;且
(3)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簽訂任何契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約束或試圖
約束甲方。
第三條 (乙方之責任)
一、行銷與促銷
乙方應向「客戶」爭取「產品」訂單,同時盡全力行銷並促銷「產
品」,並保護乙方之權益。
雙方就不定期相互諮詢,以檢視行銷及促銷計畫,並在此層面進行
合作。
甲方保證將支援乙方之行銷及促銷行為,而為達成此目標,甲方應
自費派遣技師或銷售代表等適當人員至「地區」。
拜訪「地區」之時間與頻率,應由甲方在諮詢乙方後決定。
二、資料
乙方應盡力告知甲方市場狀況與「地區」內競爭之情形,以及乙方
獲悉之第三人擅用甲方商標、專利或其他智慧或工業財產之情事。
乙方亦應於每曆月首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月報告乙份送交甲方,
以向其說明前一月完成之工作。
三、機密性
任何依本契約書自甲方處接獲之機密資料,乙方同意不透露予第三
人,且該機密資料之用途僅限於本契約書,乙方並代表其主管及員
工做出此承諾。
乙方應採取其平時保護機密與專有資料之預防措施,以確保該資料
不致外洩。本條文在本契約書期滿或終止後仍具效力。
四、客戶索賠
乙方應調查「客戶」針對「產品」提出之投訴與索賠主張。乙方應
立即將該情事告知甲方,並在取得適當之「產品」樣本後將其交予
甲方,以進行分析,同時以最符合甲方權益之方式持續監控問題,
直至其獲得解決為止。
然除非接獲明確之書面批准,乙方無權以任何方式參與甲方事務。
五、招標與詢價
乙方儘速將一切招標要求及其他潛在交易通知甲方,並嚴格遵照
得由甲方不定期制訂並通知乙方之價格、規定及條件,全力進行
「產品」之行銷與銷售。
六、競爭禁止
在未獲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地區」外進行「產品」之行銷
與銷售,亦不得行銷或銷售即將或可能與「產品」競爭或干擾「產
品」銷售之任何製品,或者為其提供行銷或促銷之支援或諮詢。
七、償付能力
x「客戶」之訂單已傳送至甲方,乙方應盡力查明該「客戶」之償
付能力,並協助甲方收取到期之欠款。
八、紀錄
乙方應以甲方可接受之形式保存現有及潛在「客戶」之紀錄,並不
定期將其傳送予甲方。
第四條 (佣金一銷售代理商之開支)
一、佣金
(1)若甲方已接受並履行乙方取得之訂單,且「客戶」已付清貨款,
乙方有權支領之佣金金額,應相當於甲方在「地區」內所售出「產
品」之「船上交貨價格」價值之百分之四。
(2)若「客戶」於某月支付甲方所有貨款,乙方接獲佣金之日期不得
晚於該月月底。
(3)乙方依各訂單支領之佣金,應由甲方選擇以日圓或美元支付。
二、代理商之開支
除非另有約定,依本契約書支付之佣金,應為甲方因本契約服務而
給予乙方之唯一報酬。
乙方應負擔其提供服務時產生之一切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人員
、辦公室及差旅支出。
第五條 (期間)
本契約書應自首頁所撰之日期起生效,且在為時一年之起始期間內具
完全效力。本契約書應依相同之條件與規定自動更新,且每次續約一
年,除非一方於起始或任何續約期間到期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方式
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書。
第六條 (終止)
當下述情事發生時,任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契約書:
(1)任一方週轉不靈;被裁定破產;申請與其債權人進行訴訟上或
訴訟外和解;為其債權人之利益進行轉讓;自願申請破產;因
週轉不靈而遭指定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或類似),或者﹝他人﹞
針對一方提出非自願性破產申請;任一方成為清算或解散之對象
;或任一方終止營業。
(2)一方實質違反本契約書之條件與規定,且違約方無法於接獲控訴
方之違約通知後三十日內,將該違約事實完全改正。
二、本契約書終止或期滿當日產生之義務及權利,將不因本契約書之終
止或期滿而受影響。
第七條 (不可抗力)
若一方因超出其合理掌控範圍之偶發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暴
動;火災;爆炸;水災;無法取得燃料、電力、原料、貨櫃或運輸設備
;意外;機器或器材故障;勞工糾紛或短缺;國防要求或政府之法令規
章(無論其是否有效,其中包含但不限於優先權、徵收、分配或價格調整
限制),而無法履行本契約書,該方不須負擔責任,唯乙方在任何情況下
,均須履行依約交貨後付清「產品」貨款之義務。若交貨因第七條規定
之事由之一而遭延誤超過三十日,任一方均得於儘速通知另一方後取消
交貨,且不負擔責任,而在此情況下,取消交貨之數量應自雙方買賣義
務之數量中扣除。
第八條 (轉讓性)
在未獲另一方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任一方均有權轉讓本契約書,然由轉
讓方完全所有之子公司除外。
第九條 (管轄法律─仲裁)
本契約書應由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及解釋。
因本契約書而引起之糾紛,最後應由國際商會根據《和解暨仲裁規則》
指定之仲裁人(一位或以上)依該規則解決之。仲裁應在臺北舉行。仲裁
判斷不得更改,並對雙方具約束力。
第一O條 (雜項)
一、標題
標題之制訂係為方便之用,且不得影響本契約書之意義或解釋。
二、棄權
對任一方違約或無法行使權利之棄權,不得被視為對違反相同或
任何其他條文之棄權。
分割性
x本契約書之任何部分被判定無法執行,或者與任何管轄區內適
用之法令規章有所衝突,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或規定,應由另
一規定取代,且該規定須可以最有效且可行之方式執行原部分或
規定之商業目的,而本契約書之其餘部分,則仍對立約雙方具約
束力。
訂約人:甲 方:日本OO株式會社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台灣OO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