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权合约的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行权量。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
广州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2022 年 7 月 27 日广期所发〔2022〕126 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市场参与者充分、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维护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权利,支持和鼓励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广泛传播,交易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品种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交易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国内。
第三条 交易所对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交易所书面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交易所信息等,不得将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备忘录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客户、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商,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八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即时信息、延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合约历史数据。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信息公布的内容和频率。
第九条 即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
主要内容有: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等。
第十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发布的有关当
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期权合约的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行权量。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
格变动的比率。
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三)活跃期货合约和活跃期权月份的前 20 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交割信息: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和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和配对数量等信息。配对信息中含有非期货公司会员号的,其会员号不予公布。
(五)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等情况。第十一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
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内容有: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行权量。
第十二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发
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月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行权量。
(二)品种月度统计:各品种月度和全年累计的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三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第十五条 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单位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商等机构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可以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商等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信息传播服务业务是指向其他机构传输,或者向信息最终用户(以下简称最终用户)、社会公众传播交易所信息的服务业务。信息增值服务业务是指对交易所信息进行加工提供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第二十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息传播的经营范围和交易所认可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
(二)近 2 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二)近 2 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所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并注明申请从事的业务类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具有信息传播、增值开发等相应能力、资质或许可的证明文件;
(四)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直接连接交易所系统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交易所连接测试。与交易所系统连接的,不得影响交易所交易业务,必要时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连接。
信息服务机构改变连接方式的,应当事先经交易所同意。第二十四条 信息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
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储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信息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信息用于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载明的许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五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传播信息时,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注明信息来源。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发现其传输、传播的信息或者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二十六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传输或者传播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盗卖或者外接使用。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
任何方式再转接到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向其他机构传输信息,供后者进行再传播或者增值开发的,应当通知交易所,并要求后者提供已获得交易所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信息传播服务机构不得向其传输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将每日传输或者传播的信息内容保留 30 天以上。信息传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联系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交易所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客户信息,妥善保存与收费有关的记录和资料。前述信息、记录和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20 年。
第三十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后的 7 个交易日内,为交易所提供并安装能正常接收其传播内容的客户终端系统。
第三十一条 信息增值服务机构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
信息增值服务机构发现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 可能误导客户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三十二条 信息增值服务机构对信息进行的增值开发应当仅限于信息协议载明的目的。未经交易所事先书面同意,信息增值服务机构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进行增值开发。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最终用户是指向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订购信息服务的信息最终接收者。最终用户只能从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获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最终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最终用户盗接、转接信息的处理措施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查询最终用户信息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其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副本及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用户协议要求最终用户承诺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防止其最终用户未经交易所授权,以任何方式将信息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管理,
不得规避或者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针对交易所信息的侵权行为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协助交易所调查,并配合交易所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从事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可以终止其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传播服务机构终止向其提供信息,并追究法律责任。
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导致信息被窃取、盗卖或者外接使用的,交易所可以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传播服务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可以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自行或者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终止向其提供信息,并追究法律责任。增值开发行为所得的利益应当归交易所所有。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对指定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信息的,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信息增值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交易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自行或者
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终止向其提供信息,并根据信息经营许可协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和信息增值服务机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境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