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或/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和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或/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和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2 | 第一章释义第一条 …… (三十二)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控制指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标准。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的控制标准,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第一章释义第一条 …… (三十二)信用账户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控制指标。甲方信用账户中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标准。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的控制标准,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3 | (三十三)信用账户单一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控制指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单一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标准。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的控制标准,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十四)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全部科创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控制指标。甲方信用账户中全部科创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控制标准。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情况调整该指标的控制标准,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删除 |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 ||
第二条 |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 |
…… | 第二条 | |
(八)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 | …… | |
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已听取了乙方人员对 | (八)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 | |
4 | 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 | 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已听取了乙方人员对 |
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 | 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相关的《融 | |
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 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 | |
若甲方参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应确认已认真阅读《湘财证 | 含义,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 | |
券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确认已知悉科创板特 | 失。 | |
殊交易规则和风险。 | ||
(十二)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 | (十二)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 | |
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尽快了 | 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尽快了 | |
5 | 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 | 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 |
律法规的规定。本项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乙方 | 律法规的规定。本项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不足5%乙方 | |
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 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 |
(十三)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 | (十三)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包括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等)。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股东的,也应及时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股东身份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包括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等)。 (十四)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均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乙方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全部负债,并终止合同。 | |
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 | ||
份)的相关信息,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 | ||
证金,也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 ||
6 | (十四)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 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 | |
司股份5%以上股东。如甲方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则甲方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 | ||
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也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 | ||
市公司股票。 |
7 | (十五)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为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乙方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全部负债,并终止合同。 (十六)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全部负债,并终止合同。 (十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信用账户减持股份时,应当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执行。当甲方信用账户发生减持股份情况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对其信用账户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方式)。 | |
8 | (十五)甲方承诺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等变动情况,因甲方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六)甲方承诺不得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为由,向乙方主张权 利。 (十七)甲方承诺不得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代客理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八)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十九)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 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 (十八)甲方承诺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等变动情况,因甲方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九)甲方承诺不得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二十)甲方承诺不得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代客理财,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一)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 二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
第三条 | 第三条 …… (九)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场风险,结合甲方信用账户证券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征信等级、资产规模等要素,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盯市预警,并有权以此为依据对甲方实施限制交易等措施。 | |
…… | ||
(九)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场风险,结合 | ||
9 | 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科创板证券持仓 | |
集中度、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征信等 | ||
级、资产规模等要素,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盯市预警,并有权以此 | ||
为依据对甲方实施限制交易等措施。 | ||
第五章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 ||
第十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 | ||
金;保证金提交实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 | ||
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若证券监 | ||
管部门、交易所监管规定和相关业务规则有变化时,按最新规定办 | ||
理。当甲方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有 | ||
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 | ||
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 | ||
第五章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 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 |
10 | 第十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 金;保证金提交实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 | (一)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
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 (二)甲方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 | |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充抵保证金 | ||
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
(四)甲方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 | ||
持股份所得。 | ||
(五)甲方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 ||
(六)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监管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 | ||
情形。 |
第六章授信额度、息费和期限 | 第六章授信额度、息费和期限 …… 第十九条 …… (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不超六个月。甲方可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证券持仓集中度等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顺延。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晚于授信届满日的,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在授信届满日到期 。 | |
…… | ||
第十九条 | ||
…… | ||
(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不超六个月。甲方可在每笔融资、 | ||
11 | 融券交易到期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 | |
、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每次 | ||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 | ||
用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 | ||
定情形外不得顺延。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晚于授信届满日的, | ||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在授信届满日到期。 | ||
第七章融资融券交易 | 第七章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所欠乙方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或买入证券交易所及乙方允许的货币基金等交易品种外,不得他用,具体交易品种以乙方公告为准。 | |
…… | ||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 | ||
户单一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和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实 | ||
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 | ||
12 | 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数值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买入或融资 | |
买入该证券、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 | ||
第二十二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 | ||
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所欠乙方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 | ||
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或买入证券交易所及乙方允许的 | ||
货币基金等交易品种外,不得他用,具体交易品种以乙方公告为准。 |
第九章强制平仓 | 第九章强制平仓 | |
第三十三条(九) | 第三十三条(九) | |
…… | …… | |
6、证券发行人发生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停产、歇业、破产、重 | 6、证券发行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停产、歇业、破产、重整、 | |
13 | 整、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布破产,发行人或法定代表 | 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布破产,发行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
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被相关 | 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被相关政府 | |
政府机关调查、处罚、责令整改,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机关调查、处罚、责令整改,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等)、 | |
等)、行政程序、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 行政程序、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 |
不利影响; | 响; | |
第十二章通知、公告与送达 | 第十二章通知、公告与送达 | |
…… | …… |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六条 | |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信函 |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信函 | |
、通知等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甲方知悉,因 | 、通知等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甲方知悉,因 | |
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 | 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 | |
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 | 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 | |
14 | 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 | 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 |
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 | …… | |
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 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 |
通过客服电话、网上交易操作软件、或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等乙方认 | 通过客服电话、网上交易操作软件或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等乙方认可 | |
可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 | 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 | |
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 | 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 | |
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乙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二)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 (三)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及客户补交差额期限; (五)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六)展期条件要求; (七)上述事项的变更; (八)监管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 |
乙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 ||
(二)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 | ||
15 | (三)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 |
(四)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及客户补交差额期限; | ||
(五)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 ||
(六)上述事项的变更; | ||
(七)监管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 ||
第十七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 | 第十七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 | |
…… | …… | |
16 |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或甲方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并经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或甲方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并经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第五十九条所约定的 | x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第五十九条所约定的情形时 | |
情形时终止。 | 终止。 | |
17 | 合同签署页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