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适用范围: 我方的货物和服务的交付仅受本销售条件以及所适用的成文法的约束。与此不一致的条款,包括买方的任何通用条件仅在我方以书面文件确认后方才具有约束力。我方交付货物、履行服务或接受付款不构成我方对与本销售条件以及所适用成文法律不一致的条款的确认。只要本销售条件包含了与我方货物相关的规定,则该等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我方提供的服务。
2. 报价、合同、通讯:
2.1 我方做出的报价待确认后方才生效。合同的正式成立仅以我方书面确认订单或履行订单为准。
2.2 在与我方的任何通讯过程中,买方必须确认其对接的联系人为我方的合法代表(通过选定系统进行通讯的情况也不例外)。任何可疑事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我方。
3.形式:
3.1 为本销售条件之目的,(a)“书面”指以文本形式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脑生成的信件及电报),及(b) “书面文件”指手签文件。对本销售条件(包括本 3.1 条)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对合同的任何终止或协议撤销必须以书面文件作出。
3.2 其他声明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4. 价格: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方的价格是指出厂价并且不包括包装费用。增值税应按照在发票所载日期有效的法定税率额外支付。
5. 付款、抵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
5.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最迟在交付或服务履行后 5
天内向我方付款。
5.2 买方的抵销请求只有在该请求不存在争议或得到有管辖权法院的最终决定支持后方可实施。
5.3 对于我方银行账户信息的任何预期变更,我方将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5.4 买方为核实我方银行账户信息而采取的任何检查或安全措施必须及时实施。约定的付款条款不受影响。
5.5 如果买方希望变更其银行账户信息并参与 SEPA 的直接借记程序,则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向我方发出新的 XXXX的直接借记授权单。约定的付款条款不受影响。
6. 履行地点、运输:
6.1 交付地或履行地应为我方的生产或储存地。
6.2 若约定货物运输的,则我方应运输货物但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我方应决定运输的方式、路线和承运人。
停工或政府命令。在该等事件或情况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内,不可抗力将免除我方在交付或履约方面的合同义务。 我方应向 买方通报不可抗力事件,报告其影响程度和预计持续时间。如 果我方的任一供应商或关联方(定义见股份公司法(AktG)第 15 条等)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等事件应被视为我方的不 可抗力事件。
12. 产品信息: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方产品约定的特性应排他地以我方最新的产品规格为基础。我方对于货物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用途不作任何xx或保证。任何关于性能、持久性和其他数据的信息仅在我方以书面文件同意和表示的情况下方才视为我方的保证。有关产品、设备、工厂、应用、工艺及工艺说明的书面和口头信息系基于在应用工程方面的研究和经验。我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就我方所知是准确的,但我方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发展,且上述信息不应具有约束性。上述规定不应免除买方检验我方产品用于买方拟议目的的适用性的义务。本款也同样适用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13. 投诉: 所有投诉,尤其是关于瑕疵主张及交货短缺的投 诉,必须毫不延误地书面提交给我方,最迟不晚于货物交付后 10 日内,或者对于潜在的瑕疵,应不迟于该瑕疵被发现之日或 通过合理检查应当被发现之日起的 5 日内。若买方没有在上述 期限内或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投诉告知我方,则在不合规的 通知中提到的我方产品或服务应视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或履行。若买方明知存在瑕疵且接受我方的货物或服务,则只有当买方 在交付之时书面表示保留权利的情况下方才有权就该瑕疵主张 权利。
14. 买方就瑕疵的权利:
14.1 如果合同约定的我方货物和服务的特性仅存在非实质性的损害,买方无权就我方货物或服务的瑕疵获得补偿。若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正当地提出瑕疵主张请求,我方保留依我方自行决定调换或修理货物或服务的权利。我方应总是被给予合理的时间以进行该等调换或者修理。若我方的修理或调换无法弥补瑕疵的,买方应有权要求相应调整购买价格或撤销合同。
14.2 此外,买方可依据成文法律要求获得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补偿用于修理或调换实际发生且必要的实际费用支出。为避免疑义,第 15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第 14.2 条项下的赔偿金以及补偿请求。
14.3 只有当买方与其客户就瑕疵达成的协议未超越法定权利,买方方才可以按照成文法律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14.4 即使第 14.3 款有不同约定,买方根据民法典(BGB)向我方提出的追偿特此被排除。
15. 责任:
15.1 不论法律基础如何,也不论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和/或源于侵权行为,只有当(i)我方、我方法定代表、我方职员或我
7. 部分交付和履行: 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允许部分交付和履行。
方为履行义务而雇佣的人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
(grobe Fahrlässigkeit),或者(ii)我方违反合同义务妨碍了构成
8. 交付时间、延误:
8.1 若我方未遵守约定的交货或履行时间或未及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方应另行书面同意给予我方一个合理长的额外交付或履行期限,上述期限应至少为三(3)周。
8.2 若交付或履行在上述额外交付或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发生并且买方因此意欲行使其撤销合同或要求取消交付而获得损害赔偿金(Schadensersatz statt der Leistung)的选择权,买方应首先书面同意给予我方另一个合理的交付或履行期限。买方应依照我方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我方其是否打算因延误而撤销合同和/ 或要求取消交付并获得损害赔偿金
(Schadensersatz statt der Leistung),或买方是否坚持要求予以交付/履行。
9. 运输保险: 我方被授权代表买方投保适当的运输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投保金额至少相当于货物的发票金额。
10. 所有权保留:
10.1 出售的货物应保留为我方的财产直至我方因买方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请求得到满足。
10.2 若货物已被买方加工,我方的所有权保留应延伸至新产品。
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尽管我方采取了性质与我方相当的公司所通常采取的谨慎程度仍无法阻止的、削弱或妨碍我方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事件或情况,在满足前述先
决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接收或运输设施或运
合同的主旨并且买方依赖于或有权依赖于该义务(实质义务)的 履行,我方、我方的法定代表、职员和我方为履行我方义务而 雇佣的人员方才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以及费用补偿的责任。 若在违反实质义务中仅存在轻度过失(einfache Fahrlässigkeit),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按本合同属性可预见的典型损害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00 欧元或如果所涉货物或服务的发票
价值超过 100,000 欧元,则最高不超过该价值的两倍。
15.2 上述损害赔偿除外责任或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的责任,或产品责任法(ProdhaftG)规定的强制性责任,或其他法定强制性责任。
16.诉讼时效: 买方就保证、损害或开支而提出的请求权应自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后满 1 年届满,但是关于建造中适当使用但致使建筑物存在瑕疵的产品瑕疵索赔的诉讼时效为 4 年。若我方存在故意行为或当对生命、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如果存在产品责任法(ProdHaftG)规定的强制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强制性责任,则不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l
17. 遵守全球贸易法规:
17.1 买方应当,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15 节项下条款,促 使其员工及与买方有关联的公司全面遵守所有贸易管制法律。" 贸易管制法律"是指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抵制有 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在未获得相关国家机关根据贸 易管制法颁发的必要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地向任何国家、实体或个人运输、转让或提供、出口或再出口 任何货物,包括有形或无形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和软件)、
输工具的中断,能源或原材料短缺、爆炸、火灾、洪水、罢工、 技术援助或服务(如订单确认书中根据第 2.1 条所述)。买方
不得使用贸易管制法律项下的被制裁方或与被制裁方有关的或 代表被制裁方行事的一方所拥有、租赁、租用或经营的任何承 运人/船舶供应/运输货物。在进行任何相关交易(包括进行在任 何方面与我们之间业务关系相关的货物出口、技术支持或服务)之前,买方应核实并在此声明和保证:(a) 该交易不违反任何贸 易管制法律,也不违反任何关于禁止规避贸易法律的禁令,以 及 (b) 买方未被列入欧盟、联合国、英国或美国的任何制裁名 单。
17.2 买方不得为了开发或制造任何类型的或与之相关的生物、化学或核武器或能够运载此类武器的导弹、;旨在或可能被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网络监控、任何类型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导弹运载系统、任何类型的核(爆炸物)活动以及非法制造毒品的目的使用、销售、运输、转让或出口货物。
17.3 在不损害我方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如买方未能遵守前述第 17.1 条规定的义务,我方有权以正当理 由立即终止我方的业务关系或在任何方面与我方的业务关系有 关的任何交易。
在:在对特定交易的交货、转让或履行时,我方货物的出口被要求获得法定或官方许可,但经我方请求而未按要求获得此类许可;特定该交易项下的交货、转让或履约受制于贸易禁令;或者 该交易项下特定产品应进行产品注册,而在交货、转让或履约时尚未获得此类注册的情况下,那么我方有权终止该等交易和业务关系。延迟获得主管当局的必要批准不应导致任何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因买方违反第 17.1 条所述义务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支出、责任、损失、要求或诉讼,买方应向我方作出赔偿并使我方不受其害。
17.4 如果买方采购的货物因优惠原产地而可以享受关税优惠,那么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以自动形式生成和出具所有优惠原产地的声明(供应商声明、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而无需单独签名的权利。我们确认,优惠原产地声明是根据(欧盟)第 2015/2447 号条例规定的义务作出的。
18. 管辖地: 若买方是商人,则排他性管辖地为我方商业住所地。若我方主动起诉买方,我方亦有权选择向买方所在地 (allgemeiner Gerichtsstand)提起诉讼。
19.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实体法律的管辖,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
20. 贸易条款: 若双方根据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约定了任何贸易条款, 则应适用 2020 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0)并按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