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超级随心(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中德安联人寿[2018]两全保险 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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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超级随心(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3.1、3.2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4.2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4.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责任免除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黑的内容 2.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样本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4 保单欠款的扣除 | 释义 | |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1. | 现金价值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1 受益人 | 2. | 保单生效日 |
1.3 投保范围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3. | 保单周年日 |
1.4 保险期间 | 5.3 保险金申请 | 4. | 保单年度 |
1.5 犹豫期 | 5.4 保险金给付 | 5. | 周岁 |
1.6 合同终止 | 5.5 诉讼时效 | 6. | 满期日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 7. | 基本保险金额 |
2.1 保险责任 | 6.1 效力恢复 | 8. | 到达年龄 |
2.2 责任免除 | 第七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 | 累计应交保险费 |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7.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 10. | 自杀 |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第八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 11. | 毒品 |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 酒后驾驶 |
3.1 红利分配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2 红利分配方式 |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 14. | 无有效行驶证 |
3.3 临时红利 |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 15. | 会计年度 |
第四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16. | 保单欠款 |
4.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 8.6 法律法规 | 17. | 利息 |
4.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8.7 争议处理 | ||
4.3 保单贷款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超级随心(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安联超级随心(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2]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3]、保单年度[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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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七十五周岁[5](含七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则犹豫期为十五天。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7]的十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身故给付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8]未满十八周岁, 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9];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 160% |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 140% |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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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 | 100% |
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 | 500% |
(3)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10],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申请降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15]结束后,我们将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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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
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累积生息”形式。
(1) 现金领取
若您作此项选择,领取红利时,您须持我们的红利通知书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累积生息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我们这里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我们每年公布。累积生息而产生的累积红利可由您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或者选择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3) 抵交保费
若您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后,如果您没有要求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形式,我们将视作您变更为“累积生息”。
3.3 临时红利 当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红利分配日之前,且根据本合同 3.2 条的约定您享有红利分配权时,我们将支付临时红利。由于此时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我们所确定的临时红利金额可能会与红利分配日最终确定的红利金额有差别,但临时红利一经支付,您将不能要求依照红利分配日确定的红利金额重新分配。
第四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及 您可选择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约定。若您选择一次交
宽限期 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您选择分期交费方式,保险费支付期应于保险单中约定,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保险费的自动垫
交
(1) 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2)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在扣除保单欠款[16]后的净额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7],则我们有权自动为您垫交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我们收到您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并自保险费自动垫交发生之日起予以计息。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不足以 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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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保单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 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的百分之八十;
(2)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须质押于我们。
4.4 保单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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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1)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2)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银行账号。
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银行账号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应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2) 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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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身故,理赔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若任何人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我公司收受或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否则我们有权向该受领人追索。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的解除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八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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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年龄或性别错
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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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该项目保单年度末的金额将列示在本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的对应列内,实际
退保时的现金价值系基于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根据合理的方法换算所得。
2.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每年的对应日为计算依据。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 保单周年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一年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周岁生日与保单周年日重合,即为被保险人周岁生日。
4. 保单年度 自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算起的每个周年期间。保单生效日包含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中。
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6. 满期日 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7.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8. 到达年龄 指按保单生效日确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加上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9. 累计应交保险费 视交费方式的不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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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交清方式下,本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
(2) 年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年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年交保险费;
(3) 半年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半年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半年交保险费;
(4) 季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季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季交保险费;
(5) 月交方式下,被保险人身故时应交月交保险费次数×本合同月交保险费。
若此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根据本合同 2.3 条的约定做过变更,我们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应交保险费。
10.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5. 会计年度 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6. 保单欠款 指所有未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包括我们自动为您垫交的保险费)以及所有应付利息之和。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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