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
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海上运输安全防护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缴纳了保险费,并基于在申请投保时所作的各项xx和保证,本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及/或被保险个人直接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承保范围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为准。
如索取赎金的要求或提出该要求的行为显然表明目前或已经实施的保险事故进一步导致其他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所有的保险事故应视为相关联,并构成单一保险事故。但是,如发生一系列的绑 架或劫持事件,而首起绑架或劫持事件发生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本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发生的后续系列绑架或劫持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承保范围
x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遭受的下列各项损失:
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直接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支付的赎金。
2. 因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授权保管赎金的人将赎金运送至赎金索取人途中,由于赎金损毁、失踪或被不当挪用而导致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遭受的损失。
3. 安全顾问在应对保险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本项规定的安全顾问费用和支出不适用免赔额,但仅限承保截至下列最先发生时间的期间内所发生的安全顾问费用和支出:
- 保险事故发生日后满六十(60)个月;或
- 被保险个人遭到绑架或劫持后被释放后满六十(60)天;或
- 被保险个人被发现死亡后满六十(60)天。
4.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由于保险事故而必须发生的下列额外费用:
(a) 事先经本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聘请的独立谈判机构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b) 事先经本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聘请的公关顾问公司所发生的合理顾问费用;
(c)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发生的合理差旅食宿费用;
(d) 被保险人支付予被保险个人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期间以及其获释后未能返回工作岗位期间的薪资,包括奖金、佣金、生活补贴、养老福利金分摊额和津贴,但获释后的赔偿期间最长不超过获释后的连续 60 天;
(e) 被保险人为支付赎金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收到本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七天内偿还前述贷款;
(f) 遭受绑架的被保险个人在被释放后连续 12 个公历月内进行休息和康复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本保险公司对本项费用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第一项列明责任限额的 25%为限;
(g) 被保险船舶被劫持期间完全且直接因该劫持而所产生的燃油费用。本保险公司对本项费用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第四项列明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h) 被保险船舶完全且直接因劫持停靠在非预定港口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港口当局的合理费用,但最多赔偿该被保险船舶获释之日起连续 21 天内发生的停靠费用。本保险公司对本项费用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第四项列明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i) 将任何赎金运送给实施绑架和/或劫持被保险船舶的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j) 为医治被保险个人完全且直接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任何永久性毁容而须进行美容或整容手术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k) 完全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通讯、通讯设备、录制设备和广告费用;
(l)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聘请独立的法医鉴定专家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m) 完全因精神病治疗、医疗和牙齿护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个人释放之前的神经科医生、心理学家的治疗费用以及释放之后发生的神经科医生、心理学家的治疗费用和任何住院费用,但最多赔偿释放后连续 36 个月内发生的费用;
(n) 由于被绑架或劫持的被保险个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间死亡所产生的遗体送返的费用;
(o) 由于被绑架或劫持的被保险个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间死亡所产生的丧葬火化费用;
(p) 由于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岸上负责联系安全相关事宜的人员(DPA)或被保险人负责安全的人员(CSO)在发生保险事故期间完全因保险事故而无法履行其职责,因而聘请其他替代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q)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向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信息的线人支付的赏金;
(r) 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的合格的翻译人员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s)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事先经本保险公司同意而发生的所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
(t) 被保险个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参与处理或磋商保险事故)期间,完全且直接因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所遭受的个人财务损失。
5. 法律费用
第三条 定义
“劫持”指非法挟持和拘禁乘坐任何被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个人。
“线人”指完全为获得被保险人的报酬,而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且系他处无法获取的信息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个人。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所列明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
“保险事故”指涉及绑架或劫持的事件。
“被保险个人”指船长、船员、在被保险船舶上工作的管理员和杂工,及经被保险人及/或船长允许登上被保险船舶的任何合法人员。
“被保险船舶”指在本保险合同订立前向本保险公司申报并经其同意承保的船舶。
“本保险公司”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
“绑架”指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地域内实际发生或被指称劫持一名或数名被保险个人作为人质,且明确要求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支付赎金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的事故。
“法律费用”指在本保险公司事先知晓并同意(本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绝)的情形下,被保险人进行法律咨询所产生的费用。
“个人财务损失”指被保险个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完全且直接因无法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无法办理保险合同的续保手续、未能行使股票期权、无法按金融机构要求增加保证金或归还贷款,或不能清偿个人贷款或抵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
“赎金”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因保险事故而支付或损失的钱财。在本保险合同中,“赎金”包括现金、金融票据、金银或任何证券、财产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值。
“安全顾问”指事先经本保险公司同意而指定应对绑架和海盗事件的顾问。
“承保区域”指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地域。
第四条 责任免除
x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下列任一事项导致、引起或以其为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失:
1. 因当面遭受暴力或胁迫而交出的赎金。但为支付索取的赎金,负责运送赎金的人员在运送途 中因前述原因而丧失的赎金不在此限;
2. 在被保险个人首次被绑架或劫持的当时当地即交付的赎金。但在收到索取赎金的要求后完全为支付该赎金而进入前述事发地点的不在此限;
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谋从事的,直接 或间接企图欺骗本保险公司的犯罪行为;
4. 实际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恶意使用具有病源性、毒性、生物性或化学性的材料;
5.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 交付被保险船舶以作为赎金;
7. 交付和/或获取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船舶正在运送的货物、商品、现金以作为赎金;
8. 未告知且未经本保险公司同意而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提供的法律意见所产生的费用;
9. 保险事故发生地所在国法律不允许支付的费用或金额。
第五条 一般事项
1. 事故通知
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或认为发生了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或被保险个人须做到以下各项,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尽快通知本保险公司和安全顾问,并提供所有可获得的信息;
(b) 为了任何遭受绑架或劫持的被保险个人的人身安全,尽快将索取赎金的要求告知或允许安全顾问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地所在国负责执法的相关机构;
(c) 在同意支付赎金之前,被保险人及/或被保险个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做到下列各项:
(i) 确定保险事故实际已发生而非骗局; (ii)确保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支付赎金。
(d) 在根据本保险合同请求赔偿支付赎金时,能够证明该赎金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交付的。
本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或被保险 个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毫无例外地同安全顾问进行充分沟通。
2. 勤勉尽责
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个人应勤勉尽责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
3. 合同保密
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个人应尽所有合理努力避免让他人知悉存在本保险合同。本项约定亦适用于超额损失保险或其它保险的情况。
4. 赔偿限额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特别明确,在遵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因下列任何一项而增加:
(a) 如续保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因保险期间的续展而累积计算;
(b) 任何其他原因。
5. 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方可于解除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形下,本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解除生效日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投保人,并按承保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6. 不得转让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个人不得转让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
7. 变更或放弃
对被保险人或本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所做的任何通知,均不构成对本保险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放弃,或阻止本保险公司主张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放弃必须以批单的形式进行,批单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本保险公司未行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本保险公司对该权利的放弃。
8.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个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保险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保险公司对于 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9. 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索赔时应当向本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未履行前款约定 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补充提供。
本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0. 欺诈索赔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本保险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保险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合同,不承 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有前述任一行为,致使本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11. 风险增加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及/或被保险个人应及时通知本保险公司,本保险公司可增加保险费或即时解除合同。如解除,本保险公司应将扣除按承保日比例计算的应收保险费后的余额退还投保人。
12. 代位求偿权
x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应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并尽力保全该项权利,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使本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不应对本保险公司的权利有任何损害或侵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 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未经本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3. 投保人责任
投保人有权或有义务缴纳保险费、接受返还的保险费、接受保险合同批单、发出和接受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通知。
14. 通知方式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通知、申请、求偿或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以送达保险单所载的各方地址为准。
15.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向本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保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8. 条款独立性、解释及修正
x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如本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解释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则应在有关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解释该条款,以使之有效、合法并可执行。
若本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抵触将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应按该法律法规予以修正。
19. 条款名称
x保险合同条款名称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限制、扩张或影响该条款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