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勞務替代-校園環境維護人員 23 名」規範書
一、履約地點:本校所指定之場所、地點。
二、履約期限:97 年1月1 日起至97 年12 月31 日止。三、付款辦法及應備文件:
(一)依決標金額(含稅)分十二期付款,廠商於每期(每月)工作完畢,請檢附當月發
票或收據辦理請款。
(二)檢附文件:
1.當月簽到表。
2.工作概況或成果記錄。
3.工作情形及工作成果彩色相片(可用數位相機拍照及列印至少二頁)。
4.廠商自主管理或監督查核表。
5.以上資料另影印一份裝訂成冊(A4 規格)(相片部份請用彩色),並在封頁註明合約標題、0 年0 月工作實況或工作成果及承包廠商名稱供業務單位留存。
四、工作時間及人員管理:
(一)工作時間:依機關辦公日曆表,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四時三十分,每日工作八小時(每日上班時間本校得彈性調整),假日休息;若本校需要於假日上班者,廠商不得拒絕,另擇期補休假。
(二)人員簽到:工作人員每日上午簽到時間為七時前,下午簽退為十六時三十分以後,不可遲到或早退,不可請人代簽。請假則由廠商另覓人員代班,出勤表則由代班人員簽到或簽退。
(三)人員請假:工作人員若請假無法到班,應事前以書面向本校外勤班班長請假,並另覓代班人員;若臨時請假,廠商除立即另派遣人員代班外,並應辦理請假且以書面說明原因。
(四)人員更換:若本校認為廠商派遣人員不適任,應在本校(口頭或書面)提出要求日起算,十日內完成人員更換。若廠商要求更換人員,應十日前將替補人員資料連同更換原因以書面向本校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才能更換。
五、工作內容及項目:
(一)校園環境維護
1.割草:配合本校外勤組技、工友進行校園環境割草等。
2.修剪花木、整理庭園:配合本校外勤組技、工友進行校園環境修剪花木、整理庭園等。
3.校園清潔打掃:配合本校外勤組技、工友進行校園清潔打掃、垃圾清運、清洗地面、室內打蠟等。
4.校園環保消毒、病蟲害防治。
(二)搬運器材、場地佈置及支援本校各單位臨時任務。 (三)其他臨時指派之任務。
前述工作工具由本校提供,但應珍惜使用,若有使用不當或遺失或故意破壞,除照價賠償外,若情節嚴重,另科二倍罰款。
六、廠商派遣人員條件:
(一)原則上全部為男性人員,如欲派遣女性人員須經本校同意。
(二)須具有操作下列設備專長及人數(若1 人具有多項專長,可重複計算) 1.操作割草機能力至少16 人(需會更換刀片、操作割草機、簡易保養)。
2.操作修剪花木機至少4 人(需操作修剪機,且依造型修剪、簡易保養)。
3.駕駛搬運車至少7 人。
4.操作打臘機至少3 人(需會填臘、操作打臘機、控制磨地亮度、簡易保養)。
5.操作噴藥機至少3 人(需會配藥、操作噴藥機及作好防護、簡易保養)。
6.操作電鋸機至少6 人(需會加裝鏈鋸、操作電锯及鋸樹常識、簡易保養)。
(三)不得雇用外勞。
(四)廠商應從派遣人員中擇優選1 位班長,綜理所有派遣人員及本校交辦事務,另置副班長1 位以協助班長。班長人選應具備作事積極負責、具有領導能力,廠商得標後十日內將其資料送本校審核同意,若本校認為不適當或履約中表現不理想,本校得要求更換,廠商應十日內另提人選供本校審核。
(五)廠商派遣人員基本資料應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編號、地址、電話、專長及註明是否屬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負擔家計婦女、更生保護人等(表格本校提供),且於得標後十日內送至本校審核。
七、廠商派遣人員薪資保障:
(一)廠商每月給予派遣人員薪資應符合政府規定,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二)班長每月薪資應在25,000 以上,副班長每月薪資應在23,500 元以上,另由本校提供認真工作之派遣人員名單7 名,薪資應在22,000 元以上,其於人員20,000元以上。若廠商未依規定給予,經查明屬實,則於請款時就給予不足部份直接扣除,廠商不得有異議。
八、廠商派遣人員教育訓練及保險
(一)教育訓練:派遣人員廠商應定期及不定期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施予教育訓練,並針對本校所需具備專長及設備使用應注意事項施予專業訓練,若在本校工作發生任何勞安事件,概由廠商負責。
(二)保險:廠商派遣人員除應依政府規定為其加入勞健保,若廠商未依規定為其加入勞健保,受到政府處分或罰款或與派遣人員發生糾紛,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視需要另為派遣人員投保意外險或醫療險,若派遣人員在本校工作發生任何意外或傷害,由廠商自行處理,本校不負任何責任。
九、廠商違約處理
(一)得標廠商未於十日內將派遣工作人員資料送至本校審核,或經本校辦理設備操作測試,無法符合本校要求,經限期請廠商更換,廠商未於期限內更換或再派遣人員仍測試不合格,本校得逕予解除或終止契約,廠商不得異議。
(二)派遣人員遲到(早退):派遣人員應向本校外勤組班長簽到(退),未按時上下班者,遲到(早退)三十分鐘內扣款300 元、六十分鐘內扣款600 元,未達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以六十分鐘計。六十分鐘以上扣款 1,000 元。
(三)人員更換:廠商派遣人員不適任,經本校(口頭或書面)提出更換,廠商未於十日內完成人員更換,則自第十一日起,每人每日扣 1,000 元。若經本校通知三次仍不更換,本校得逕予解約。
(四)派遣人員請假廠商未請人代班每人每日扣 2,000 元;若未請假又未請人代班每人每日扣3,000 元。
(五)廠商因派遣人員違反勞安法或相關規定或發生勞安事件或發生意外或廠商與派遣人員發生糾紛,致使本校受到任何損失,均由廠商賠償。若情節重大,本校可立即終止或解除合約,廠商不得有異議。
(六)廠商派遣人員不聽從本校帶班人員指示或與本校人員發生衝突,廠商應立即更換人員,若本校人員有受傷或遭到損失,應負擔一切責任。
(七)廠商派遣人員若有集體怠工(人數超過五人)或不聽從帶班人員指示,廠商應立即處置,若情節重大,本校可立即終止或解除合約,廠商不得有異議。
(八)廠商應善盡管理人員督導派遣人員之責,若廠商未善盡督導之責,因而衍生之問題或造成本校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九)本校實施滿意度調查,就反應不理想部份請廠商改善,若未積極改善,本校就該次事件酌扣款2,000 元,若再次以書面通知改善,仍不改善,本校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十)廠商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份轉讓(包)與第三者,若經查明屬實本校得逕予解約。
十、爭議(申訴)之處理
(一)廠商於履約中若對本校有申訴,應以書面向本校業務單位提出。
(二)廠商於履約中若與本校有爭議,得請求本校召開協調會解決。
(三)廠商於履約中若對本校有申訴或爭議,經本校答覆或處理或召開協調會仍不滿意,可依政府採購法或相關規定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或申請調解。
十一、監督查核
(一)廠商派遣人員應實施自主管理及服從班長領導,並應接受本校外勤班班長指示,若本校對派遣人員實施工作勤惰查核,廠商不得拒絕。
(二)廠商派遣之班長平時應記錄派遣人員工作狀況,並以相機拍照存檔,於請款時應檢附。
(三)廠商每月應對所屬派遣人員實施一次出勤及工作狀況考核,並記錄於監督查核表,請款時應檢附。
十二、危機管理
(一)廠商不履約:
廠商因故無法履約,無論其原因如何,是屬重大違約,本校將依合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又為因應業務需要,本校得自行僱工,所有費用均由廠商負擔,若
造成本校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二)派遣人員怠工:
廠商派遣人員若有怠工,廠商應立即派人代班,若廠商未立即處理,本校為順利推動業務,由本校自行僱工,所有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三)派遣人員不服從或衝突:
派遣人員不聽從帶班人員指示或與本校人員發生衝突,廠商應立即更換人員,若本校人員有受傷或遭到損失,應負擔一切責任。
(四)校園發生重大災害:
若本校校園發生重大災害,例如豪雨、颱風、地震等,因校園環境急需整理,派遣人員應配合本校需求加班或停止休假,其所增加工時,本校擇日給予補休,若派遣人員無法配合加班或停止休假,廠商應另派人代班。
十三、本規範若有未詳盡部份,依合約相關規定辦理或由雙方協議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