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知悉並瞭解,如未將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康和證券,康和證券將無法提供委託人相關服務。如委託人未完整提供康和證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相 關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康和證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者,康和證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須將委託人於康和 證券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存入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聲明書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和證券)為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之類別
委託人於康和證券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康和證券業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即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美國或他國稅籍身分及編號、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及其他合於康和證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包括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但不限於基金管理、客戶服務、行銷、稽核、風險控管、洗錢防制或遵循國內外法令規定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辦理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盡職調查及申報個人資料予國內外稅務機關的行為)。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業會計法等)/康和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對象:康和證券、康和證券所屬分支機構、康和證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康和證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國內外政府機構、國內外稅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之對象。
(三)地區:康和證券、康和證券所屬分支機構、康和證券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康和證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國內外政府機構、國內外稅務機關所在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之對象之所在地。
(四)方式:以書面、傳真、電話、電子文件、網際網路及其他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康和證券保有委託人個人資料之期間,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規定,委託人得向康和證券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副本、請求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惟依法康和證券因履行合約或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
委託人知悉並瞭解,如未將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康和證券,康和證券將無法提供委託人相關服務。如委託人未完整提供康和證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相關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康和證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者,康和證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須將委託人於康和證券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存入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美國聯邦政府;如經合理期間委託人仍不完整提供或同意者,康和證券依該遵循法之規定可能須註銷委託人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