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借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债券借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设定质押,从债券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归还标的债券和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解除出质债券质押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债券借贷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原则,借贷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存在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四条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参与债券借贷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对手方的风险
管理,合理分散业务集中度,开展业务前对对手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准入管理并设置折算比例等风控指标,在债券借贷存续期持续了解对手方情况,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风险,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报备。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调整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章 参与主体管理
第六条 债券借贷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借贷,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 借贷双方参与债券借贷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主协议》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主协议》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借贷双方可以就债券借贷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进行补充约定。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借贷双方的申报要素相冲突,但《主协议》中允许借贷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除外。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九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直接参与债券借贷,其他投资者应当作为证券公司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借贷。
第十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债券借贷申报,应当确认客户已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客户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深交所《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成交的,债券借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对相应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进行监控,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出现违约以及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或者转让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对客户的债券借贷进行有效监控,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异常情况或者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申报,视为已取得客户委托,深交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深交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
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适当性的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三章 业务申报
第十二条 债券借贷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00 至 11:30,13:00 至 15:30。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债券借贷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包括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产品,已经发生违约或者披露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不能作为标的债券或者质押债券。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以作为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的产品范围。
借入方不得以自身或者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债券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但能证明不存在利益输送、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除外。
第十四条 深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借贷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
(二)质押债券变更申报;
(三)提前终止申报;
(四)到期结算申报;
(五)到期续做申报。
前款第(一)(二)(四)和(五)项申报由借入方发起,第
(三)项申报借贷双方均可以发起,申报经对手方于当日申报时
间内确认后生效。深交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债券借贷申报发起方。
第十五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借入方将所持质押债券质押、向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的申报。质押债券在借入方证券账户中进行质押登记,标的债券由借出方证券账户过户至借入方证券账户。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要素。基本信息包括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如有)、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本方交易员、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等,业务要素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及补充约定等。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变更申报,是指债券借贷存续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质押债券进行变更或者提取因质押债券付息、部分或者全部兑付等情形所产生的现金的申报,包括换入质押债券申报、换出质押债券申报和换出现金申报。
质押债券变更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或者拟换出现金金额等业务要素。
第十七条 提前终止申报,是指债券借贷存续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债券借贷的申报。
提前终止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债券借贷
费用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现金结算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等。
第十八条 到期结算申报,是指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解除质押债券质押登记的申报,标的债券数量不足的部分,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用现金补足。
到期结算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通过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现金结算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金额等。
第十九条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原借贷双方于到期结算日结清债券借贷费用,同时基于原标的债券形成一笔新的债券借贷的申报。到期续做不能变更标的债券,但可以就标的债券的数量和质押债券进行重新约定。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债券借贷独立于原债券借贷,借贷双方分别就新债券借贷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到期续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标的债券数量、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和补充约定等。
第二十条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 365 天,且不得超过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借贷的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笔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仅限单只债券,可以
约定多只债券作为质押债券。深交所可以视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允许设置质押债券只数的上限。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应当保证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者权利瑕疵。
第二十三条 发起方提交债券借贷申报,经对手方确认后成交,所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交易系统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予以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借贷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债券或者资金在结算时足额。
第二十四条 买入债券交收成功后可以申报作为债券借贷的质押债券或者标的债券。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结算的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交收成功后可以用于卖出。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将定期公布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章 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为债券借贷的初始交易、质押债券变更、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及到期续做提供实时或者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债券借贷申报数据,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标的债券与资金交收,并办理质押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初始
交易、质押债券变更、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及到期续做申报数据进行实时或者日终清算,计算每笔业务申报的标的债券应收应付数量、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质押债券应质押或者解除质押数量。
第二十八条 办理债券借贷交收时,中国结算根据债券借贷申报(包括初始交易、质押债券变更、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及到期续做)逐笔检查相关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办理标的债券与资金交收及质押债券质押登记或者解除质押登记;截至最终交收批次,债券或者资金仍不足的,该笔业务交收失败,中国结算不对该笔业务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深交所、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回售、转股、换股的相关权益,按照本办法和《主协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形的,借入方应及时向借出方足额返还相应资金。借贷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办理相关资金返还。
第三十二条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或者提前到期等情形的,相关资金将一并质押。
在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借入方不得行使质押债券的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
第五章 违约处置及自律监管
第三十三条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
(一)标的债券、质押债券、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二)借贷双方任何一方被暂停或者终止进行债券借贷业务;
(三)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或者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四)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者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或者转让;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补充质押债券、置换质押债券或者提前终止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债券借贷出现违约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协议,也有权依法终止债券借贷协议,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补充约定等以支付违约金、依法处置质押债券等方式予以违约救济。借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债券借贷出现违约情形后,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通过质押债券过户、标的债券过户、相关资金(包
括质押资金和其他结算资金)划转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债券借贷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约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事件情况及其发生的原因、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
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量 20%(含 20%)或者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 10%(含 10%)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后每增加 5 个百分点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说明。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报告要求。
第三十七条 深交所可以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审查投资者适当性,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借贷双方参与债券借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的,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深交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业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因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违约、披露重大违约风
险、停牌、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交收失败或者借贷任意一方违约等情形所产生的纠纷,由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债券借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因交易结算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x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的数量,是指对应债券券面总额,申报单位为 1 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其中券面总额是指对应债券的总面额,如债券发行人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指对应债券总面额中剩余本金的总金额;
(二)首期结算日,是指提出初始交易申报当日,即借出方将标的债券过户到借入方日期;
(三)借贷到期日,是指借贷双方约定债券借贷到期的日期;
(四)到期结算日,是指借贷双方履行到期结算义务的日期,即借入方按约定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的日期。借贷到期日为深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借贷到期日当天;借贷到期日非深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借贷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五)债券借贷费用,是指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
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
×债券借贷费率×实际占券天数/365,其中债券借贷费率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六)实际占券天数,是指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实际占券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七)现金结算金额,是指提前终止申报和到期结算申报中,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借入方用于补足标的债券数量不足部分的现金金额;
第四十二条 x办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x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附件: 1-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主协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中债券借入方、债券借出方(以下统称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 x主协议适用于在深交所市场开展的债券借贷。债券借贷、借贷双方以及债券借贷相关业务要素等均按《办法》定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时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本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本方有权签署本主协议,并履行本主协议下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本方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
(三)以本方名义达成和签署本主协议的人员已获得授权;
(四)以本方名义或者代表本方从事申报的人员已获得授权;
(五)本方未涉及任何可能导致本主协议履行障碍的诉讼、仲裁或者类似事件。
第四条 借贷双方通过深交所参与债券借贷,应当遵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关于债券借贷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监管。
第五条 发起方提交债券借贷申报,经对手方确认后成交, 所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深交所相关 交易系统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进行确认,不 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借贷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债券或者资金在结算时足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可以就债券借贷相关事宜自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进行补充约定。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借贷双方申报的要素相冲突,但本主协议中允许借贷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除外。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借贷双方关于债券借贷的协议由本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成交数据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借贷双方就每一笔债券借贷的完整 协议。
第七条 借贷双方若不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或者所在证券公司更新相关材料,且不再参与新的债券借贷业务,但应继续履行未到期债券借贷业务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 借入方的权利包括:
(一)按规定或者约定取得标的债券;
(二)到期结算、提前终止或者违约处置完成交收后,按规定或者约定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三)经与借出方协商一致对已达成的债券借贷进行提前终止、到期续做及质押债券变更等;
(四)在借出方违约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借出方支付违约金等;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借入方的义务包括:
(一)按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规定和约定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到期续做时,按规定和约定归还对应数量的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四)债券借贷存续期内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形的,及时足额返还相应资金款项;
(五)在违约时,按规定和约定支付违约金、配合借出方对违约业务项下的质押债券进行依法处置等;
(六)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借出方的权利包括:
(一)按规定和约定取得质押债券的质权并在债券借贷存续期间享有质押债券质权;
(二)债券借贷存续期内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形的,及时足额收取相应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到期续做时,按规定和约定取回对应数量的标的债券或者对应现金,并收取债券借贷费用;
(四)经与借入方协商一致对已达成的债券借贷进行提前终止、到期续做及质押债券变更等;
(五)在借入方违约后,按照规定和约定要求借入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对借入方违约业务项下的质押债券、现金进行依法处置等;
(六)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债券借贷业务中,借出方的义务包括:
(一)按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规定和约定划付标的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或者违约处置完成交收后,按规定和约定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和约定向借入方支付违约金等;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或者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质押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借贷双方就质押
债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或者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继续作为质押财产;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只提取相应现金,不换入质押债券;
(二)质押债券含回售条款的,借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质押债券为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借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借入方可以作为质押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 质押债券在质权存续期间,发生违约、债券本息兑付面临重要风险或者其他事件致使质押债券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借出方权利的,借出方有权要求借入方补充、变更相应的质押债券或者提供其他相应担保。借贷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中约定补充、变更质押债券的触发情形及时限。若借入方不予补充、变更质押债券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借出方可以提前终止债券借贷协议并依法处置质押债券。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债券借贷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债券借贷首期结算日,借出方未按约定提供足额标的债券用于结算,借出方违约;借入方未按约定提供足额质押债券用于结算,借入方违约。借出方标的债券不足且借入方质押债券不足的,借贷双方均违约;
(二)债券借贷到期结算日,借入方未按约定提交到期结算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或者没有足额标的债券或者资金用于结算,借入方违约;
(三)债券借贷到期续做,借入方没有足额标的债券、质押债券或者资金用于结算的,借入方违约;借出方未按约定提供足额标的债券用于结算,借出方违约;
(四)债券借贷存续期内,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形的,借入方未及时向借出方返还相应资金,借入方违约;
(五)债券借贷提前终止,借入方没有足额标的债券或者资金用于结算的,借入方违约;
(六)债券借贷质押债券变更中申报换入质押债券的,借入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质押登记的,借入方违约。
借贷双方对违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债券借贷出现违约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协议,也有权依法终止债券借贷协议,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根据《办法》、本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成交数据等以支付违约金、依法处置质押债券等方式予以违约救济。
借贷双方对违约处置方式等协商一致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债券借贷首期结算日,借贷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债券借贷违约日起(含)3 个交易日内,按照借贷费率以标的债券
的券面总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券借贷到期结算日,借入方违约的,借入方按照违约持续的实际天数以借贷费率向借出方支付补息,并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借出方支付罚息。补息以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为基数,罚息以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与债券借贷费用之和为基数;
(三)债券借贷提前终止业务,借入方违约的,借入方按照违约持续的实际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约定的借贷费率向借出方支付补息,并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借出方支付罚息。补息以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为基数,罚息以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与提前终止时约定的债券借贷费用之和为基数;
(四)债券借贷变更质押债券,借入方违约的,借入方按照质押券变更达成之日起(含)3 个工作日内,按照借贷费率以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为基数向借出方支付一天补息;
(五)因标的债券派息、兑付等产生的资金返还事宜造成借入方违约的,借入方按照实际延迟支付的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借出方支付罚息,罚息以应付资金总额为基数;
(六)到期续做违约参照第(一)项执行。
借贷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在一笔债券借贷的违约方为借入方时,如果其未履行前述违约救济义务,守约方有权对该笔债券借贷项下的履约
保障品以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上述处置所得款项在补偿守约方在该笔债券借贷项下的全部损失及为处理有关违约事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如有剩余部分的,守约方应向违约方返还,如有不足部分的,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第十八条 借贷双方同意债券借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本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 因债券借贷产生的任何争议,借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借贷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x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关于本主协议的签署人,法人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或者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债券借贷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主协议。
第二十一条 x主协议为标准化协议文本,一经签订,内容不得变更。债券借贷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主协议。
第二十二条 x主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办法》、 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主协议相 关条款与前述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办法》、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x主协议签署方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协议原件由签署人留存,扫描件提交深交所备案。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
纪业务客户的,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一份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债券借贷风险,开展债券借贷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债券借贷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债券借贷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参与主体在参与债券借贷之前签署。《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债券借贷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债券借贷。
三、【市场风险】债券借贷存续期间,质押债券处于质押状态,债券借入方无法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债券借入方可能承担因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债券借贷中面临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以及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对手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主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有关债券借贷的规定、约 定,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和相关资金不足等情形,导致债券借贷 无法达成或者按约定终止、交收或者质押登记失败、标的债券无
法过户、质押债券无法按时解除质押等违约后果。
五、【违规风险】债券质押或者处置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借贷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借贷双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债券借贷业务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借入方,又可以根据部分借入方委托办理业务申报以及其他与债券借贷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质押债券价值变动】质押债券在质押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债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批兑付、被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债券贬值或者不足的风险。
八、【异常情况】借贷双方进行债券借贷时可能存在标的债券、质押债券、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借贷双方中一方被暂停或者终止债券借贷业务权限,借贷双方中一方或者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者破产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标的债券、质押债券被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九、【操作风险】由于借贷双方未按规定和约定进行业务申报,业务要素填报错误、资金划付、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或者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机构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借贷双方的申报、履约、存续期间相关权利的要求与义务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或者经济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风险】在债券借贷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借贷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证券公司、深交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业务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债券借贷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 债券借贷业务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借贷双方在参与债券借贷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债券借贷所特有的规则 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 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借贷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由债券借贷参与人签署,确认参与人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债券借贷的风险和损失。参与人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参与人为资管、
理财等产品的,由资管、理财等产品的管理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