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主要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5G 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到位,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号:2021-78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主要用于“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自主可控数据库升级及产业化应用项目”、“5G 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到位,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8,98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及相关手续费后,公司募集资金入账净额为人民币 720,374,726.8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1CDAA20436)审验确认,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 简称 “甲方一”)及子公司四川创智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专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账户余额 (元) | 募集资金用 途 |
四 川 创 智 联 恒 科 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牛支行 | 4402243019100241033 | 0 | 5G 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 研发项目 |
创 意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 431350100100094998 | 0 | 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 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一已在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1350100100094998,截止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 “智能大数据融合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2243019100241033,截止 2021 年 11
月 4 日,专户余额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5G 接入网关键技术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为提高募集资金的存放利率,合理增加存储收益,甲方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不得将存单进行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账户不得开通通兑业务;不得开立非柜面渠道业务的转账支付功能;不得开通单位结算卡结算功能;不得发生倒提业务,如发生倒提业务,乙方有权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相应支付,且不对上述支付行为承担本协议项下监管责任。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丙方向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丙方应通知甲方。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3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被告住所地诉讼。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一、甲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