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