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以规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对投资者权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xx、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语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
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如下:
姓名:xxx xx:财务总监
联系地址:绵阳市绵兴东路 35 号长虹商贸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无邮箱:无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xx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xx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xx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本制度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
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做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
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x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内容,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评估,根据交易商协会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节 对外公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审核信息披露文件;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进行公告;
(四)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存。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上传当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前款指定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公文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但是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并负责准备活动涉及到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现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x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