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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为我公司的关联方,现将我公司与建信信托签署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等相关规定。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完成与建信信托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重新签署。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公司将与建信信托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信托受益权的转、受让交易、资金拆借或债券回购等交易。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建信信托为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直接控制的法人,属于我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建信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报请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9 年 8 月公司正式重组运营,2011 年公司成为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 8 家信托公司之一。注册资本 152727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568377241。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截至三季度,我公司与建信信托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资金运用)合计为4,513,000,944.46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x项关联交易遵循如下定价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具体而言,如有政府定价,则执行政府定价;如无政府定价,优先以市场价格作为基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加成定价;既
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的,可以协议定价,但不应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和条件。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具体业务交易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确定。
(二) 交易结算方式
具体业务交易结算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确定。
(三) 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完成签署后生效。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x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批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及独立董事审议,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与建信基金签订了《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