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之 2 範本二
臺北市政府○○○○○與○○○○○共同主辦活動契約書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與○○○○○ (以下簡稱乙方)共同主辦 (活動名稱) ,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雙方共同主辦 (活動名稱)應依臺北市政府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注意事項」落實行政中立原則, 其活動內容事項如下:
(由各機關視活動之目的規劃具體內容)
第二條活動辦理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 時 分) 起至 年 月 日
( 時 分) 止。
第三條 經費負擔: (由各機關視活動內容及預算而定,並應注意約定器材設備及保險費費用之分擔) 。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由各機關視實際情形約定) 。
第五條 本案之活動,主辦單位為○○方,承辦單位為○○方,如須邀請第三人合辦、協辦或贊助時,應經甲方同意。
乙方對外為法律行為,除本契另有約定外,應以自己名義為之。
乙方如須使用甲方名義或雙方名義為法律行為時,應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雙方共同主辦活動,應負責事項分配如下: (由雙方先協議分擔之工作範圍再約定由xx負責)
一 ○方負責場地之佈置與安全管理維護事項。 (包括交通管制、消防、緊急救護等)
二 ○方負責場地器材之供應與檢驗責任。
三 ○方負責人員之調度與運用及工作之分配。
四 ○方負責提供活動企劃書、安全評估、環境衛生評估、保險計畫、疏散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活動現場配置圖。
五 其他執行本契約所必要之事項。
六 其他經一方要求配合辦理而他方未及時異議之事項。
第七條 乙方如為私人時應於簽訂契約之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由甲方視委託辦理之經費而定) ,契約期滿,無違約情事及將佈置拆除完竣回復原狀經甲方確認後,無息發還。〈由各機關依實際須要訂定〉
第八條 活動場地須佈置者,○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前佈置完竣,並確保安全無虞,活動結束時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分)前拆除回復原狀。
第九條 乙方辦理活動遺留之物品應負責清除,活動完畢後未清除處理時,以廢棄物論, 所需清除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參與活動之民眾所遺留之廢棄物,乙方應依環保法令規定清除處理,將活動場地回復整潔。
第十條 一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他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一 活動內容與企劃書或相關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
二 場地之佈置未依約定於期限內完成或因施工、設計不當或活動所提供之器材造成人員傷亡者。
三 假借活動名義,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活動者。
四 違反本契約約定者。
五 活動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第十一條 活動場地之佈置及活動之進行,乙方應注意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環保、建築法令及其他法令,違反者,應自行負擔違規罰鍰等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辦理活動如因設計、施工、器材或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應由○方
(視第六條約定由何者負責而定) 負賠償責任;其因上述情形,致使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國家賠償責任 )時,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辦理活動時,為維護參與活動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方應投保○○險 (視活動性質約定投保之金額及種類如意外、平安或醫療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萬,所需保費由○方負擔 (視第三條經費由何者負擔之約定而定)。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辦理本活動所使用之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等,以及辦理活動之內容,均應有合法之使用權利,如有侵害他人之著作、商標、專利及其他權利,如因此致他方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任何一方應對他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x活動之所有影、音、像等所有權屬○方,任何人或單位欲使用時,應經○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則以侵權論。惟有關智慧財產權部分,甲方得無償使用,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
第十六條 活動企劃書、活動相關協調會會議紀錄及協調文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彼此有牴觸者,以最新者為準。
第十七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
第十八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乙雙方得於徵得他方之同意後,於我國臺北市依仲裁法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十九條 x契約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存查。
立契約書人:甲方:
代表人:地址: 乙方: 代表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備註:
一 x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各機關得視實際活動內容需要增刪修改之。
二 各機關協辦活動時,應視協辦活動之內容、性質及參與協辦之xx,自行斟酌是否訂定契約,以明雙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