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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事项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有关渠道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债务性融资、低风险融资。
第三条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如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二) 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
(三) 合理配置公司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 优化融资结构,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资金筹措以短期(一年以内)资金为主,长期(一年以上)资金为辅,并结合现金流量管理,做好资金的动态xx;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没有融资的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子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融资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二)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拟定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实施。超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融资额度(含授信额度,下同)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批准;
(二)融资额度超过5000 万元且在10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三)融资额度超过 10000 万元且在 20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融资额度超过 20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度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融资事项时,财务管理中心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融资方案并具体实施,根据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融资的用途、规模、融资方式、拟融资的对象、融资期限及利率(如有)、为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或质押的方案(如有)、融资还款能力分析及融资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条 融资事项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 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并按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核对和检查。
第四章 子公司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如果现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论是否需要公司提供担保,均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融资申请和融资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子公司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融资进展情
况。子公司的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应做详细说明,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 宜。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申请使用融入资金,不得将融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截止上月末的融资情况(包括授信额度)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五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 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重大融资风险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行偿债义 务。对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公司书面报告,制定还款预案,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债务逾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融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融资风险控制情况、融资结构优化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融资的信息披露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以内”均不含本数,融资额度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