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協議」 指 華興創與京精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之有條件買賣協議,由華興創收購京精之業務、資產及負債。該協議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完成 「抗凝素」 指 一種用作防止血液凝固之化學物質 「章程」 指 本公司組織細則 「北京開發區」 指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乃中國國務院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授權設立之國家級經濟 技術開發區。該經濟區同時受惠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所享有之優惠政策 「Bio Garden」 指 Bio Garden Inc.,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
於本招股章程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以下涵義:
「收購協議」 | 指 | 華興創與京精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之有條件買賣協議,由華興創收購京精之業務、資產及負債。該協議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完成 |
「抗凝素」 | 指 | 一種用作防止血液凝固之化學物質 |
「章程」 | 指 | x公司組織細則 |
「北京開發區」 | 指 |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乃中國國務院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授權設立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該經濟區同時受惠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國家級xx技術開發區所享有之優惠政策 |
「Bio Garden」 | 指 | Bio Garden Inc.,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 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緊隨配售事項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超額配股權未行使前)將直接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59.7%。Bio Garden之75%、19%及6%股權分別由甘先生、xxxxxxxxx擁有。Bio Garden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 |
「北京京精」 | 指 | 北京京精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為華興創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中國設立之外商投資企業,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北京京精從事在中國開發、生產及銷售自體血液回收系統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Bright Steps」 | 指 | Bright Steps Corporation,於二零零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緊隨配售事項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超額配股權未行使前)將直接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3.375%。Bright Steps乃由xxx全資擁有之投資控股公司 |
「英屬處女群島」 | 指 | 英屬處女群島 |
「資本化發行」 | 指 | 本招股章程附錄五「本公司之其他資料—本公司之股本變動」一節所述,將本公司股份溢價之一部份資本化後發行股份 |
「第三類醫療設備」 | 指 | 一種醫療設備,其生產、銷售及用途在安全及效能方面受藥監局嚴格監管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由香港結算設立及管理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註冊證」 | 指 | 藥監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及其他附屬法例發出, 有關生產及銷售第三類醫療設備之醫療器械註冊證 |
「主席」 | 指 | 董事會主席 |
「華興創」 | 指 | 華興創控股有限公司(前稱xx控股有限公司), 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全資擁有之投資控股公司。在重組前, Bio Garden、 Volcanic、Kingdom City、Bright Steps及Well- Net分別擁有10,474股、855股、592股、592股及645股華興創股份,即華興創全部已發 行股本 |
「聯席經辦人」 | 指 |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加拿大怡東融資有限公司、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大華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匯股網(香港)有限公司,康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台証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修訂本) |
「公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條 例(經 修訂) |
「本公司」 | 指 | x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根據公司法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六日根據公司條例第十一部份註冊為海外公司 |
「控權股東」 | 指 | x公司之控權股東甘先生及Bio Garden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一次性使用 血液回收罐」 | 指 | 所有及任何型號之一次性使用血液回收罐, 包括所有連接膠管及其他組件,乃每次使用ZITI-2000自體血液回收系統組件之之耗用部份 |
「評審委員會」 | 指 | 國家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一個由藥監局所成立之委員會,由藥監局之醫療器械司及該司轄下之產品註冊處人員與及有關專業的獨立專家所組成。該委員會負責執行藥監局就批出生產醫療設備之許可證之評審功能 |
「執行董事」 | 指 | x公司執行董事 |
「抽取系統」 | 指 | 血液成份抽取系統,乃本集團新產品之一, 目前正在研究及開發中。有關詳情請參閱 「業務- 本集團業務—研究及開發—開發新產品」部份 |
「外商投資企業」 | 指 | 外商投資企業,該詞指於中國成立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 |
「第一醫院」 | 指 |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前稱北京醫科大學第一醫院 |
「展望期」 | 指 | 由最後可行日期起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
「創業板」 | 指 | 聯交所創業板 |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 | 指 | 聯交所負責創業板之上市委員會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指 |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
「創業板網站」 | 指 | xxxx://xxx.xxxxx.xxx ,聯交所為創業板設立之互聯網站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或如文義所需,在本公司未成為現時之附屬公司或該等附屬公司各自業務之控股公司前期間,指本公司現時之附屬公司 |
「異體輸血」 | 指 | 把血或血液中成份由一名或多名人士之身體輸送往另一名人士之身體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公認會計原則」 | 指 | 香港公認會計原則 |
「工商東亞」或 「牽頭經辦人」 「帳簿管理人」或 「保薦人」 | 指 | 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根據證券條例註冊之證券交易商兼配售事項之牽頭經辦人、帳簿管理人及保薦人 |
「上市時管理層股東」 | 指 | 本公司上市時管理層股東甘先生、xxx、xxx及Bio Garden |
「輸血研究所」 | 指 | 軍事醫學科學院野戰輸血研究所 |
「知識產權局」 | 指 | 中國知識產權局 |
「ISO 9001 」 | 指 | 保證在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及服務等方面質素之品質系統模型 |
「發售價」 | 指 | 每股配售股份之發售價(不包括經紀佣金、交易費及交易徵費),該價格不多於0.88港元及預期不少於0.80港元,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或之前(或本公司與工商東亞(代表包銷商)協定之較後時間, 惟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釐 定 |
「京精」 | 指 | 北京京精醫療設備公司,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在中國成立之國有企業,由獨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及上市時管理層股東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並與彼等概無關連之北京市東城區校辦總公 司所監管。京精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00 |
元。其業務範疇包括開發醫療設備及技術、技術培訓、顧問服務及生產與銷售新產品。其法定代表人為xxx先生。京精從事醫療設備之開發、生產及銷售 | ||
「Kingdom City」 | 指 | Kingdom City Limited,於二零零一年八月 二十四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緊隨配售事項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 (超額配股權未行使前)將直接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3.375%。Kingdom City乃由xxx全資擁有之投資控股公司 |
「最後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即本招股章程付印前可確定其所載若干內容之最後可行日期 |
「上市日期」 | 指 | 股份開始於創業板買賣之日期 |
「血液回收機」 | 指 | 所有及任何型號之自體血液回收機,乃ZITI- 2000自體血液回收系統之組成部份 |
「承包經營協議」 | 指 | 北京京精與京精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訂立之承包經營協議,據此,京精將其管理及經營事宜分判予北京京精,北京京精則享有由此產生之所有盈利及承擔其虧損, 直至北京京精取得以其本身名義經營業務所需之註冊證及許可證。承包經營協議已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終止 |
「主板」 | 指 | 除創業板及期權市場外,聯交所管理之股票市場 |
「外經貿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 |
「宪生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宪生部。有關宪生部之職責及功能請參 閱「行業 概覽」一 節 |
「甘先生」 | 指 | 甘源先生(別名xx),本集團主席兼本公司控權股東及上市時管理層股東 |
「新廠房」 | 指 | 北京京精在北京開發區之新廠房,亦即北京京精日後總部所在地,現時正在興建中, 預期於二零零二年初投產 |
「非執行董事」 | 指 | x公司非執行董事 |
「超額配股權」 | 指 | x公司根據包銷協議授予包銷商之購股權, 可由工商東亞代表包銷商行使,要求本公司按發售價發行及配發最多合共15,000,000股額外新股份,佔根據配售事項初步可供認購股份之15%,藉以補足配售事項超額配發之數額 |
「專利轉讓書」 | 指 | 由x教授與北京京精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就一次性使用血液回收罐簽訂之專利轉讓書 |
「許可證」 | 指 | 中國省級藥監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中國有關法例就生產及銷售醫療設備所發出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 |
「便墪式自體血液回收系統」 | 指 | 便墪式自體血液回收系統,乃本集團新產品之一,目前正在研究及開發階段。有關詳情請參閱「業務- 本集團業務—研究及開 發— 開發新產品」部份 |
「配售事項」 | 指 | 有條件配售配售股份,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配售事項之結 構」一節 |
「配售股份」 | 指 | x招股章程「配售事項之結構」一節所述根據配售事項初步提呈之100,000,000股新股份 |
「中國」或「國 內」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中國公認會計原則」 | 指 | 中國公認會計原則 |
「張教授」 | 指 | xxx教授, ZITI-2000自體血液回收系統原機之發明人兼北京京精技術委員會主席 |
「蛋白質回收系統」 | 指 | 全血蛋白質回收系統,乃本集團新產品之一,目前正在研究及開發階段。有關詳情請參閱「業務- 本集團業務—研究及開發—開發新產品」部 份 |
「PVC」 | 指 | 聚氯乙烯,一種塑膠材料 |
「重組」 | 指 | x集團為籌備股份在創業板上市而進行之公司重組,有關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五「本公司之其他資料— 公司重組」部份 |
「重組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作為買方)與Bio Garden、Volcanic、 Kingdom City、 Bright Steps及Well-Ne(t 統稱賣方)及xxx、xxx、xxx、xxx、xxx、xxx及xxx(統稱保證人)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之重組協議 |
「外㶅管理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㶅管理局 |
「藥監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其任何及全部分支組織(視情況而定)。有關藥監局之職責及功能,請參閱「行業概覽」一節 |
「披露權益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96章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經修訂) |
「證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33 章證券條 例(經 修訂)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股份 |
「國有企業」 | 指 | 在中國成立之國家擁有之企業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公司條例第2 條所界定之附屬公司 |
「主要股東」 | 指 | 甘源及Bio Garden,本公司之主要股 東(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界定涵義) |
「補充協議」 | 指 | 華興創與京精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訂立, 補充收購協議條款之協議。根據該協議, 京精須以北京京精之名義完成商標轉讓手續、協助北京京精取得生產及銷售ZITI-2000自體血液回收系統之一切有關註冊證及許可證,以及與京精之客戶訂立新合約 |
「收購守則」 | 指 |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經不 時修訂) |
「技術委員會」 | 指 | 北京京精之技術開發顧問委員會 |
「包銷商」 | 指 | 工商東亞、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加拿大怡東融資有限公司、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大華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匯股網(香港)有限公司,康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台証證券(香 港)有限 公司 |
「包銷協議」 | 指 | 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由(其中包括)本公司、董事、上市時管理層股東、保薦人及包銷商就配售事項所簽訂之有條件包銷及配售協議, 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包銷」一節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 |
「增值稅」 | 指 | 根據中國法律收取之增值稅 |
「Volcanic」 | 指 | Volcanic Group Limited,於二零零零年一 月十八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緊隨配售事項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 (超額配股權未行使前)將直接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4.875%。Xxxxxxxx乃由xxx全資擁有之投資控股公司 |
「Well-Net」 | 指 | Well-Net Trading Limited,於二零零一年五 月十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緊隨配售事項及資本化發行完成後(超額配股權未行使前)將直接擁有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3.675%。Well-Net乃由xxxx資擁有之投資控股公司 |
「ZITI-2000自體血液回收系統」 | 指 | 所有及任何型號之自體血液回收系統,包括血液回收機及一次性使用血液回收罐, 由張教授發明並加以改良 |
「元」、「港元」 | 分別指 | 港元及港仙,香港法定貨幣 |
及「港 仙」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美元」 | 指 | 美元,美國法定貨幣 |
「%」 | 指 | 百分比 |
「克」 | 指 | 克 |
「毫升」 | 指 | 毫升 |
「平方呎」 | 指 | 平方呎 |
「平方米」 | 指 | 平方米 |
除本招股章程另有訂明外,為方便說明, 外幣金額(除該等與本集團之財務資料有關之款項按有關日期之相應㶅率換算外)一律按以下㶅率換算為港元:
1美元兌7.80 港元
1港元兌人民幣1.06 元
以上換算並不代表任何美元、人民幣或港元金額已按或可按以上㶅率或任何其他㶅率兌換或能夠予以兌換。
本招股章程內所提述中國企業、政府部門、機構、法例及規定之英譯版本僅供識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