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程序及文件:有興趣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構),請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詳附件)規定,檢送企劃書 1 式 8 份(以 A4 版面印製,內文以 14 號字編撰)
交通建設篇
法規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交通部令 交路字第 1000008276 號
訂定「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附「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部 長 毛治國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一 條 x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x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及管理權之相關行為。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
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四、接管人。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
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 五 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之。
第 六 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xx。
第 七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
(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
第 八 條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 九 條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
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者,接管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因必要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管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第 十 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於終止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三、終止接管營運之時日。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民間機構及主管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移交民間機構或指定之人。
第 十二 條 x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及送達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工程企字第 10000327520 號
主 旨:公開徵求 101 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對外招生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含出勤考核)、考試及發證等事宜。
依 據:
一、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三、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之(3)。公告事項:
一、徵選代訓機關(構)家數:
(一) 正取 4 家代訓機關(構)。得於 101 年 2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接受本會委託
辦理本訓練之委辦事項。訓練及考試作業須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結束。
(二) 至多備取 2 家代訓機關(構)。本會辦理 100 年度代訓機關(構)年終評鑑考核結果,如有缺額,由備取之代訓機關(構)依序遞補。
二、申請參加徵選代訓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構))資格:依法令規定得辦理訓練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申請程序及文件:有興趣辦理本訓練之機關(構),請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詳附件)規定,檢送企劃書 1 式 8 份(以 A4 版面印製,內文以 14 號字編撰)
及光碟 1 片(可編輯之電子檔),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 執行團隊人力配置(含辦理本訓練業務之專責人員窗口)及資(經)歷說明。
(二) 辦理類似訓練實績。
(三) 預定辦理本訓練之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訓練地點及軟硬體設施簡介。
(四) 經費配置及收費基準。
四、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請機關(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密封,並於信封標示本案名稱、申請機關(構)名稱及地址。於 100 年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 0 分前送達本會(地
址:臺北市xxxxxx 0 x 9 樓),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五、企劃書審查程序:本會將成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機關(構)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本會得視需要請申請機關(構)進行簡報或答詢並實地勘查訓練場地。審查項目分列如下,詳細審查內容詳附件審查暨配分表:
(一) 執行能力(24%):申請機關(構)行政資源、人力配置與辦理類似訓練實績。
(二) 企劃書可行性及完整性(24%):申請機關(構)如有規劃開辦進階班者,酌予加分。
(三) 訓練場地及設施條件(30%):訓練場地交通便利性、教學環境品質及軟硬體設施。
(四) 開班地點(10%):申請機關(構)如規劃於基隆、宜蘭、花蓮、臺東、屏東或離島地區開班者,酌予加分。
(五) 經費配置及收費基準(12%):申請機關(構)收取之訓練費用(不含補考及補課)如低於本會規定收費上限(基礎訓練:7,000 元/人,進階訓練:6,000 元/人),酌予加分;高於前開收費上限者,為不合格之申請機關(構),不納為審查對象。
(六) 總滿分為 100 分,達 80 分者方得納入委辦對象。本會將依得分高低排定序位,序位
前 4 名者為正取名額,序位第 5 及第 6 者為備取名額。本會並保留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機關(構)協商更改企劃書內容之權利。
六、其他事項:
(一) 如申請機關(構)家數不足本案擬徵選(含正取及xx)xx,xxxxx(x)未達 80 分及格標準時,該名額得從缺。
(二) 申請機關(構)企劃書如經本會審查合格,另通知辦理後續委辦及簽約(契約書詳附件)事宜。
(三) 經本徵選程序成為本會 101 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之代訓機關(構)者,其企劃書所載事項之達成情形,將列入年終評鑑考核評分;如未達成事項為本公告第五點所列加分審查項目者,其年終評鑑考核不得評鑑為優等,本會並將停止次年度之委託代訓。
七、本案聯絡人:企劃處李小姐(電話:00-00000000)。
主任委員 李鴻源 請假副主任委員 xxx 代行
審查暨評分表
審查項目 | 評分子項 | 配分 |
執行能力 (24%) | 1. 專案負責人(含共/協同負責人)及工作成員名單,各人員所任工作,與本案相關之學經歷、專業證照,有何優良或不良事蹟等情形,所列人員如何投入本案工作,如何確保非僅掛名,是否責成單一連絡窗口綜整本委辦事項, 並負責與本會承辦人聯繫。 | 4 |
2. 申請機關(構)是否針對本案各委辦事項,訂定完整且可行之標準作業程序 (無訂定者 0 分;有訂定但不完整或不可行者,可扣分,至多扣 10 分,即 本子項最差為負 10 分)。 | 10 | |
3. 申請機關(構)於本案截止收件日前 5 年內曾辦理與本訓練類似,且已完成之實績(無實績者 0 分;實績有不良或違約情形者(包括申請機關(構)自行列明或工程會自行發現或有紀錄者),可扣分,至多扣 10 分,即本子項 最差為負 10 分)。 | 10 | |
企劃書 可行性及完整性 (24%) | 1. 預定辦理本訓練之班別(基礎或進階訓練班,及各班開班人數下限)、招生方式、訓練期程、上課時間,各班別主要工作人數及配置(是否專人管理班務、協助學員完成補課、補考等)、學員參訓期間之管理、如何配合本會及參訓學員需求,確保本委辦事項不受人員異動或人為因素影響,如期如質辦 理本委辦事項之說明。 | 12 |
2. 企劃書內容是否完整、無缺漏。 | 6 | |
3. 申請機關(構)如有規劃開辦進階班者,酌予加分(無開辦進階班者 0 分; 規劃開辦者,每 1 進階班給 2 分,本子項最多可給 6 分)。 | 6 | |
訓練場地及設施 條件 (30%) | 1. 訓練場地週邊交通之便利性,是否有適宜停車場,是否提供優惠停車服務, 環境指引標示是否清楚,是否備具無障礙環境設施等說明。 | 6 |
2. 教學環境之說明,包括是否為辦理訓練之適當場所、環境是否不嘈雜,是否經消防檢查合格、是否設置消防、避難設備,教室面積長寬比、可容納人數、學員座位間距是否寬敞舒適(須符合成人及教學使用需求)、不擁擠, 飲水設備是否定期檢查、衛生設備配置等。 | 12 | |
3. 教學設備之說明,包括室內照明設備及適當室外環境光源遮蔽設施、空氣調節設備、講師休息室、影印設備、擴音設備、麥克風、電腦(包括一般教室及電腦教室所設置之電腦規格及功能說明)、投影機(須註明投射出之畫面 尺寸)、寬大螢幕(註明尺寸)、寫字板、光筆、講師高腳椅、公布欄等。 | 12 | |
開班地點 (10%) | 1. 申請機關(構)如於偏遠或離島地區開班:(1)規劃於基隆、宜蘭、屏東開班者,每 1 班加 2 分;(2)規劃於花蓮、臺東地區開班者,每 1 班加 3 分; (3)規劃於離島開班者,每 1 班加 4 分。均無此等區域者,本項 0 分。 | 10 |
經費配置及收費 基準 (12%) | 1. 申請機關(構)辦理本訓練委辦事項之經費配置說明及其合理性(申請機關 (構)應針對不同地區及不同班別之經費配置,分別提出分析說明。本項未說明或說明不合理者,可扣分,至多扣 6 分)。 | 6 |
2. 訓練收費(含補考或補課之收費)優惠情形(無優惠者 0 分;有合理可行優 惠條件者,酌予加分)。 | 6 | |
注意事項: 1. 訓練收費超過超過本會規定收費上限者(基礎訓練:7000 元/人,進階訓練: 6000 元/人)為不合格,不納為審查對象。 | ||
2. 本項評分,將考量申請機關(構)於不同地點開班及不同班別之經費支出情形, 與所提供收費之優惠情形比較其合理與可行性。 | ||
3. 申請機關(構)於偏遠及離島地區所開之班別,因考量支出成本較高,如提供收 費優惠確有困難者,將另予考量。(尚非每班均須提供費用之xx) |
x:xxxx(x)企劃書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
1、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 85%~100%之評分)
2、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給予各子項 70%~84%之評分)
3、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 0%~69%之評分)
4、各子項內有扣分或計分方式者,從其條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行政契約
立行政契約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以下簡稱乙方)於本契約所訂期間內,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如附件),執行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含出勤考核)、考試及發證等事項,雙方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
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 二 條 委託辦理事項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所定關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項,包括:
(一) 訓練:
訓練之開班、招生、課程與訓練場所安排、教材印製、講師聘任、受理報名、審核參訓資格、學員出勤考核管理、安排補課、處理學員參訓問題、通知及聯絡與訓練有關事項,及其他與辦理訓練有關事項。
(二) 考試:
試務規劃、考試申請、受理學員報名考試(含補考)、審核報名者資格、通知及聯絡與考試有關事項、保管試卷及答案卡、維持試場秩序、查核應考人身分、監考、試卷及答案卡分發與收回,及其他與辦理考試有關事項。必要時,依甲方通知印製試卷(A4 紙張,14 號字),費用以每頁 1 元計,空白頁面不計費,由乙方檢具憑證,向甲方申請費用。
乙方辦理考試,於知悉該期甲方核派之監試人員(以下簡稱甲方監試人員)後,即應與其保持密切聯繫,並至少於下列時間,確認與考試當日有關事項。其應確認之有關事項應包括但非僅限以下事項:
1、每期訓練考試前 3 日與甲方監試人員取得聯繫,確認試卷及答案卡寄送地址、收件人及甲方監試人員考試當日之交通行程(包括搭乘交通工具、預計抵達時間等)。
2、每期訓練考試前 1 日與甲方監試人員取得聯繫,確認試卷及答案卡已寄達、考試當日相互配合事宜。
3、每期訓練考試前 3 個小時與甲方監試人員取得聯繫,確認其所在地點。
乙方於考試前 1 日仍未收到考卷或答案卡,或考試前 3 小時仍未與甲方監試人員取得聯繫者,乙方專責人員應即以電話通知甲方專責人員。
考試當日由甲方監試人員會同乙方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共同檢視彌封之考卷及答案卡無誤後拆封進行考試。如甲方監試人員未準時到場,乙方專責人員除以電話通知甲方專責人員外,乙方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按原定考試
時間,逕行開啟彌封之試卷及答案卡,並依甲方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附件 4「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辦理考試並執行監試工作。
乙方應於考試當日,備妥可供緊急使用之電話、影印機、印表機及具網路連線之電腦等設備。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監考程序,依附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監考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三) 發證:
經甲方通知後發給及格學員證書、通知全部參訓學員考試成績、受理成績複查申請,及其他與辦理發證有關事項。
(四)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所載其他事項。第 三 條 委託辦理期間
依甲方每年初通知辦理當年度訓練委託辦理事項。每年所有班別須於當年 11 月底前完成訓練及考試,並至當年各班別所有委辦事務完成為止。依第十條續約者,不另行簽約。
第 四 條 稅捐
乙方辦理訓練應繳納之稅捐,由乙方負擔。第 五 條 專責人員及通知事項之送達
甲、乙雙方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本契約所定之各事項工作。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他方專責人員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以中文為之,並以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雙方專責人員之姓名、聯絡地址、電話(含手機)、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雙方應於訂約後 5 日內書面通知他方。
前項專責人員等內容如需變更,應於變更前 5 日書面通知他方。第 六 條 乙方責任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遵守「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及「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之規定,確實履行本契約所定事項。
乙方、乙方之受僱人,或其他經乙方允許於本契約所定期間內執行本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項之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 七 條 甲方權利
乙方於辦理訓練期間,甲方仍有辦理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項之權。甲方必要時得通知乙方應行配合辦理事項,或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
第 | 八 | 條 | 禁止讓與 |
xxxx將本契約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 |||
乙方有違背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 |||
第 | 九 | 條 | 停止開班、終止或解除契約 |
契約依法或政策變更,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
全部契約。但應補償乙方因此所受財產上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有下列各款可歸責於乙方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開新班、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
二、乙方辦理訓練績效不良、有重大缺失或單一年度內缺失記點累計逾 20 點。三、乙方受破產宣告、解散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四、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並經甲方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情節重大。五、其他乙方違約情節重大或履約不能之情形。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停開新班或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協助學員洽其他辦理訓練機關(構);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續約
每一年度契約期滿,乙方如有意繼續接受委託辦理訓練,應於接獲年終考核評鑑達優等通知次日起二星期內,書面通知甲方,則本契約繼續有效,不另行簽約;乙方逾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願繼續接受委託,委託關係消滅。年終考核評鑑未達優等者,終止委任代訓。
第 十一 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十二 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 十三 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正本二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由甲、乙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李○○
地 址: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9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0920004387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0930043180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5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0980001182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10000001040 號令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x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第 三 條 x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第 二 章 資格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且曾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上級機關得洽請主管機關舉辦考試,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第 五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擔任採購單位主管職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採購單位,指專責採購業務之股、課、科、室、組、處或其他相當者。
第 六 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前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
第 七 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第 八 條 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第 九 條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 十 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懲戒處分者。但經申復結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第 三 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第 十一 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分別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如附表。
前項訓練,除當面授課方式外,得以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為之。考試,得以筆試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 十二 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主管機關,以備發證。
第 十三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機關(構)辦理基礎與進階訓練及考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第 十五 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第 十六 條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明。
及格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七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第 十八 條 (刪除)
第 十九 條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第 四 章 管理
第 二十 條 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機關,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x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
訓練種類 | 訓練課程及上課、考試時數 | 考試方式 |
基礎訓練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二十三小時)、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六小時)、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六小時)、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六小時)、底價及價格分析 (三小時)、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四小時)、採購契約(四小時)、電子採購實務(六小時)、爭議處理(四小時)、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二小時)、錯誤採購態樣(二小時)、考試(四小 時),合計七十小時。 |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百分之五十。考試時得由訓練機關(構)提供採購法令供參考。 |
進階訓練 |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六小時)、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六小時)、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六小時)、採購契約研討(六小時)、協商及溝通技巧(四小時)、採購條約及協定(四小時)、爭議處理研討(四小時)、採購問題與對策 (六小時)、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四小時)、考試(四小時),合計五十小時。 |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百分之三十。考試時不得翻閱參考書籍。 |
附記 | 一、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訓練機關(構 )調整課程及上課時數,或增加其他必要之課程及上課時數。 二、訓練機關(構)得自行增加上課時數及其他必要之課程。 三、參訓人員未能於一期內修畢全部課程 者,得分期選課。 | 一、考試得依課程分別辦理。 二、試題內容應包括所有訓練課程,並以測驗對法規之瞭解xx及實際作業能力為主。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95 年 4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31390 號函修正
96 年 4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1370 號函修正
98 年 7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40790 號函修正
100 年 1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030710 號函修正一、訂定目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執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採購專業人員辦法)所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
項,特訂定本計畫。
二、目的:為充實採購專業人員智識,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預防採購缺失之發生,並建立採購專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辦法之規定。
三、主管機關:工程會四、代訓機關(構):
(一) 機關(構)如規劃為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得將開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送工程會核定後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2 以上機關得合併訓練需求申請開班。
(二) 業經工程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得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經前一年度年終考核評鑑為優等者,得將開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送工程會核定後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
(三) 工程會每年核准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以 15 家為限,如有缺額,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公開徵選。徵選公告將刊登於工程會網站及政府公報。
(四) 各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應以本計畫所載訓練目的為前提,不得主動向各機關推銷或包班。如經認定確有該等情形者,工程會得取消代訓機關(構)資格。
五、班別及人數:
(一)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及進階訓練班。
(二) 每班人數,基礎班以 80 人為上限,進階班以 50 人為上限。六、訓練課程及時數:
(一) 採購專業課程及時數如課程表,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情形調整課程及時數,並通知代訓機關(構)。
(二) 代訓機關(構)得自行增加上課時數及其他必要之課程。
(三) 代訓機關(構)之參訓人員未能於原報名班別修畢全部課程者,得分期選課,俟全部課程修畢後,方得參加期末考評。惟應自首次受訓班別結訓次日起一年內修畢全部課程並完成考試,否則視同放棄。
七、參訓對象:
(一) 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含受機關補助之法人團體之採購人員)為優先,非屬機關人員亦得參加。
(二) 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八、辦理期程:
(一) 每一代訓機關(構)每一年度辦理基礎及進階訓練班合計不得逾 6 班;辦理情形良好者,如需增開班次,得敘明開班之必要性,經工程會核准後,不在此限。相同上課時段之班別
(例如:上班日之基礎班),開班期程不得重疊,應於完成每期之訓練考試並提送結案報告經工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開辦下一期訓練。如屬本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者,不在此限。
(二) 所有班別須於每年 11 月底前完成訓練及考試。
(三) 各期訓練課程得採密集或分散方式授課。
九、上課地點:由各代訓機關(構)自行安排,訓練場所應固定,以訓練中心、學校等具學術性質之場地為限,並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備,且具備電腦、投影設備、寬大螢幕、擴音設備、麥克風、光筆等基本軟硬體設施及「電子採購實務」課程一人一機之電腦配備。工程會將視需要實地查訪。
十、上課時間:
(一) 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均可。
(二) 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優先以夜間或假日開班為原則。
(三) 「電子採購實務」課程得於上班時間排課。
(四) 每班別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 8 小時,對外招生之夜間班上課時間以晚上 6 時 10 分至 10 時為原則。
十一、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構)負責審核學員資格,並受理報名,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
(構)自訂。
十二、課程教材:基礎訓練之各項課程及進階訓練之「採購條約及協定」課程,由工程會統一編定課程教材(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其他進階訓練之課程教材由代訓機關(構)洽各項課程授課講師依工程會編定之課程大綱,製作教材並提供予學員。所有教材(含「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均由代訓機關(構)自備,免費提供參訓學員。
十三、課程師資:
(一) 由代訓機關(構)逕行自工程會建置之師資資料庫遴聘。代訓機關(構)因故未能自該資料庫遴聘者,得自行推薦授課講師,送經工程會審核後再予遴聘。
(二) 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學經歷、專長、授課技巧等條件篩選適當人選,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 1 或 2 名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之授課講師。
(三) 代訓機關(構)遴聘課程講師,應注意各講師「可講授課程」以工程會師資資料庫所登載者為限。如有增修,應依規定報准後再予聘任。每班別課程,同一講師授課時數以不逾 8 小時為原則。
(四) 代訓機關(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情形,若講師不適任時,應立即更換。必要時,得向工程會反映,俾自師資建議名單刪除。
十四、上課方式:
(一) 各項課程採當面授課方式進行,並得於徵得工程會同意後,搭配視訊、網路教學方式。
(二) 前款視訊或網路教學,其課程內容、時數、採計方式及受訓費用等事項,由代訓機關
(構)與工程會另行約定。
(三) 「電子採購實務」課程採一人一機方式授課。十五、出勤考核:
(一) 代訓機關(構)應有專責人員於上課期間全程跟班,提供講師與學員必要之服務。
(二) 代訓機關(構)應安排學員固定座位,將座位表提供講座,並製作簽到單,供受訓學員於各項課程上課前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代訓機關(構)應隨時派員查核,如發現代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以 0 分計。
(三) 代訓機關(構)應製作學員識別證,並請學員於上課、考試時配戴,識別證上應標明訓練名稱、學員姓名、編號及單位名稱,並得黏貼照片。
(四) 代訓機關(構)之簽到/退管理以下列方式為之:
1、上課遲到逾 20 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 1 小時。遲到 20 分鐘以內者,記遲到 1 次;
累計遲到 3 次者,視為缺課 1 小時。
2、簽到/退單應有專人管理,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
3、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時須簽到。
(五) 代訓機關(構)應於各項課程結束後,即將學員出缺勤情形,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採購輔助/採購專業/班級管理/出缺席維護」資料庫。十六、考試方式:
(一) 各班別訓練結束後應於 2 星期內舉辦考試,試題由工程會建立考試題庫,並由工程會命製或授權代訓機關(構)命製;基礎訓練考試題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考試題型、配分及考試時間依「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考試方案」辦理(如附件 2);進階訓練考試題庫不公開,考試題型、配分及考試時間依「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考試方案」辦理(如附件 3)。
(二) 考試採筆試或電子化方式,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基礎訓練班不逾 50%,進階訓練班不逾 30%。
(三) 期末綜合測驗考試時間為 4 小時。
(四) 缺課時數(含事假、病假、公傷假、喪假、公假等各種假別)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五) 代訓機關(構)辦理試務,應依「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 4)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 70%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 0
分之情形。
(二)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三) 不及格之參訓學員以參加原代訓機關(構)其他班別之考試為原則,或由原代訓機關
(構)協調至其他代訓機關(構)之考試一併辦理,且應就全部課程補考,而非僅就不及格之課程補考。各代訓機關(構)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考試場地座位限制),不得拒絕受理學員補考。
(四)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代訓機關(構)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代訓機關(構)得不予受理。代訓機關(構)受理後,應於 10 日內查復;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查復者,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五)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考試題目及答案。十八、核發及格證書:
(一) 各代訓機關(構)完成各班別之期末考評後,應於 20 日內提送結案報告(格式大綱如附件 6)至工程會,工程會原則上將於 20 日內完成及格證書之製作,請代訓機關(構)轉發及格學員。
(二) 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工程會,以備發證。
(三) 應考人有採購專業人員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十九、製作學員手冊:
代訓機關(構)應製作學員手冊,載明本計劃內容、參訓學員應遵守之訓練須知、出勤考核、課程安排、考試及考場須知、請假手續等事項。
二十、受訓費用:
由代訓機關(構)向學員或其服務機關(構)收取受訓費用,工程會不另支付費用。各班收費上限(含報名費)及得另計費情形如下:
(一) 基礎訓練班(70 小時):每位學員 7,000 元整。 (二) 進階訓練班(50 小時):每位學員 6,000 元整。 (三) 按課程選課者,每小時課程每位學員 120 元整。
(四) 除餐飲及住宿得另計費用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費。但受理學員補考、複查考試成績作業,得酌收必要費用。
(五) 部分課程採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者,基礎訓練班及進階訓練班之收費,應分別低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上限。
二十一、評鑑考核:
(一) 工程會於每年度終了,對於代訓機關(構)辦理訓練結果,依學員滿意度、服務品質、服務效率、秩序管理、軟硬體設備、學員及格比率、偏遠與離島開班數、收費、辦理績效、優良及違失情形等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績效不良者,工程會得終止委託代訓。
(二) 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依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辦理。
二十二、其他未盡事宜,工程會得隨時通知各開班機關(構)。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表
訓練種類 | 課程單元 | 課程主題 | 上課時數 | 考試方式 |
基礎訓練 | 基本法規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 23 | 考試 4 小時,試題 |
採購實務介紹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 6 | 型態包括是非題及 |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 6 | 選擇題。其中是非 |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 6 | 題所占分數比重不 | ||
電子採購實務 | 6 | 逾 50%。考試時得 | ||
錯誤採購態樣 | 2 | 由訓練機關(構) | ||
採購文件製作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4 | 提供採購法令供參 | |
採購契約 | 4 | 考。 | ||
底價訂定 | 底價及價格分析 | 3 | ||
爭議處理 | 爭議處理 | 4 | ||
倫理準則 |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 2 | ||
進階訓練 | 採購管理 | 協商及溝通技巧 | 4 | 考試 4 小時,試題 |
採購問題與對策 | 6 | 型態包括是非題及 | ||
採購實務研討 |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 6 | 選擇題。其中是非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 | 6 | 題所占分數比重不 |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 6 | 逾 30%。考試時不 | ||
採購文件研討 | 採購契約研討 | 6 | 得翻閱參考書籍。 | |
爭議處理 | 爭議處理研討 | 4 | ||
條約協定 | 採購條約及協定 | 4 | ||
法律責任 |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 4 |
附件 1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開班計畫格式
一、訓練機關(構)名稱、地址
二、專案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
三、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講師安排、參訓人員名單、受訓費用四、訓練地點及軟硬體設施簡介(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固定訓練場所,且須經消防合格檢查及設置消防、避難設備
2、講師休息室、飲水設備、衛生設備、影印設備
3、符合「電子採購實務」課程一人一機之電腦設備,網路連線
4、載明教室面積及長寬比、課桌椅數量(須符合成人及教學使用需求)
5、良好室內照明設備及適當室外環境光源遮蔽設施。
6、教室內噪音量(60 分貝以下)
7、空氣調節設備
8、擴音設備、麥克風、電腦、投影機、寬大螢幕(註明尺寸)、寫字板、光筆、講師高腳椅、公布欄
備註:1、提送工程會資料,應連線至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輸入機關代碼及密碼後,分別進入「採購輔助/採購專業/代訓機構」及「班級管理」網頁。
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代訓機關(構)、班級、學員等資料,並利用該系統或網頁之列印功能,列印登錄之資料通知工程會。
附件 2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考試方案
科目 | 課程名稱 | 時數 | 配分 | 題型 | 單題配分 |
法規課程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 23 | 115 | 是非 23 題 選擇 46 題 | 是非:1 分/題 選擇:2 分/題 |
實務課程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 6 | 30 | 是非 6 題 選擇 12 題 | 是非:1 分/題選擇:2 分/題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 6 | 30 | 是非 6 題 選擇 12 題 |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 6 | 30 | 是非 6 題 選擇 12 題 | ||
電子採購實務 | 6 | 30 | 是非 6 題 選擇 12 題 | ||
其他課程 | 錯誤採購態樣 | 2 | 10 | 是非 2 題 選擇 4 題 | 是非:1 分/題選擇:2 分/題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 4 | 20 | 是非 4 題 選擇 8 題 | ||
採購契約 | 4 | 20 | 是非 4 題 選擇 8 題 | ||
底價及價格分析 | 3 | 15 | 是非 3 題 選擇 6 題 | ||
爭議處理 | 4 | 20 | 是非 4 題 選擇 8 題 | ||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 2 | 10 | 是非 2 題 選擇 4 題 | ||
合計 | 66 | 330 |
註:每節課考試時間為 80 分鐘。
附件 3
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考試方案
節次 | 課程名稱 | 時數 | 配分 | 題型 | 單題配分 |
第 1 節 | 協商及溝通技巧 | 4 | 70 |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 是非:2 分/題選擇:5 分/題 |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 6 | 100 |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 ||
採購問題與對策 | 6 | 100 |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 ||
第 2 節 | 採購契約研討 | 6 | 100 |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 是非:2 分/題選擇:5 分/題 |
爭議處理研討 | 4 | 70 |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 ||
採購條約及協定 | 4 | 70 |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 ||
第 3 節 |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 4 | 70 |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 是非:2 分/題選擇:5 分/題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 6 | 100 |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 | 6 | 100 |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 ||
合計 | 46 | 780 |
註:每節課考試時間為 80 分鐘。
附件 4 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
一、代訓機關(構)應於每期訓練考試前 14 日將考試計畫送請工程會審查。考試計畫有誤、不齊
全或送達工程會日期(以工程會收文日期為準)距預定考試日期少於 14 日者,工程會得通知延期考試。
二、考試計畫經審查結果,如有不明確、遺漏、誤寫、誤算或不恰當情形者,工程會得視情形退回代訓機關(構)修正,或逕修正後通知代訓機關(構)照辦。其經退回代訓機關(構)修正後重行提送之考試計畫,適用前點規定。
三、考試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1、預定考試時間、地點及考場座位表。
2、應試人員名冊(含姓名、任職機關(構)名稱、職稱、缺課紀錄)。
3、試務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試務人員具公務員身分者,另載明職等及職稱。
4、考場規則或應試人員注意事項。
5、其他經工程會指定之事項。
四、受訓人員符合應考資格人數未達 50 人者,代訓機關(構)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至少 1 人;
50 人以上者,至少 2 人。工程會未派員監試者,由該試務人員擔任監試人員。
五、代訓機關(構)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應依經工程會審查通過之考試計畫、考場規則或應試人員注意事項,全程參與,處理試卷收發、監考及維持考場秩序等試務工作,並於考試前宣讀「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應試人員注意事項」(如附件 5)。非向工程會報備之機關
(構)人員,不得逗留於試場。
六、未依前 2 點規定辦理或試務人員執行顯有怠惰,經工程會監試人員通知改善仍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工程會得通知撤換代訓機關(構)承辦試務工作之人員或暫停、取消該代訓機關
(構)後續代訓業務之開班計畫。
七、遇有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監試人員居住地或考試地點之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考試即延期,代訓機關(構)應通知受訓人員注意新聞廣播。如考試地點未停止上班,而僅監試人員居住地停止上班,監試人員仍得通知代訓機關(構)照常舉行考試。
附件 5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應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將學員證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供試務人員查驗身分。考生如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者,一經察覺,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場嚴禁交談,經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勸阻無效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考試時作弊或協助作弊者,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應離開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喪失補考資格。
四、交卷時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交由監試人員收回,不得帶離考場。若未交回試題卷或答案卡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應試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考試所翻閱之「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如有粘貼或裝訂其他資料,應立即遞交監試人員保管。如於考試中發現有不當抄寫、夾帶、黏貼、裝訂其他資料於「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者,視同作弊,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應離開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喪失補考資格。將工程會考試題庫抄錄於「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者,亦同。參加進階訓練考試者,不得翻閱「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及其他任何參考資料。
附件 6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結案報告格式大綱
一、舉辦時間、地點、課程及講師安排
二、學員資料彙總表(含姓名、任職機關(構)、部門、職稱、身分證字號、生日及考試成績)
(含補考學員)三、出缺勤統計表
四、學員問卷調查分析(包括:服務品質、效率、秩序管理、軟硬體設備、師資等)五、學員反映意見及建議處理情形
六、整體建議及檢討改進事項
七、其他(如學員請假證明文件……等)備註:成果報告應製作目錄及編製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