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部分 合同样式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振振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承租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 方(出租方):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振振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
乙 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 环市振振合作社 xx背(土名)地块出租项目 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1. 承包地点、面积及经营用途
1.1 出租方将合法所有的土地(以下称租赁土地)、物业出租给承租方经营生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包、转租土地、物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租的xx背(土名)地块位于群星大道北面xx背(土名)地块,面积为①xx背(土 名)地块自东向西面积约 4000 平方米;②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面积约 1000 平方米。如实际面积有差异的,承租方以最终建筑方案,月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交纳:
①xx背(土名)地块:出租方所占比例 40%的建筑物按月租金 40 元/平方米(若改造后建筑出租方分配所得的 40%*每月起拍价不足 4.7 万元时,承租方需按 4.7 万元作为月保底租支付给出租方);
②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首层月租金 40 元/平方米,二层月租金 8 元/平方米)。
月租金=①xx背(土名)地块+②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
1.2 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不得用作生产易燃易爆、化工、造纸、玻璃、制革、陶 瓷或生产过程产生异味、噪音、污染废物的行业)。
2. 期限
租赁期为 16 年 6 个月(含基建期 6 个月),自出租方移交xx背(土名)地块给承
租方后起计至 年 月 日止。
3.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3.1 每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3.2 租金递增方式:建设完成后(即半年基建期后),如半年建设期到期仍未完成建 设,则承租方从次月起每月按竞得价支付给出租方直至建设期完成为止(竞得价已含xx背(土名)地块和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的租金),前三年租金不变(前三年租金即为竞得价),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递增 8%(租金明细计算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3.3 租赁税费(如:发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出租方承担。
4.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4.1 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4.3 保障承租方自主经营,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4.4 监督承租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5 不得干涉承租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5.1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但承租方生产种植品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2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
5.3 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建设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新建、扩建、改造等工程,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符合法律及政策的有关要求及条件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有关该土地的相关手续(包括报建、水电、消防、开户、营业执照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严禁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就进行实施新建、扩建及以其他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
5.4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5.5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或转包给他人。
5.6 未经出租方及街三资办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让给他人。
5.7 承租方不得在土地、物业上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者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
6. 承租方违约责任
6.1 承租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每日加收应付未付金额 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 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6.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6.3.1 未按时向出租方缴交租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
6.3.2 改变发包土地用途的;
6.3.3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租的;
6.3.4 未经出租方及街三资办书面同意,承租方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
6.3.5 未经出租方及相关农业部门书面同意,承租方在土地(包括堤围)搭建建筑物的,如仓库、工棚等;
6.3.6 承租方禁止经营废品回收行业、化工、造纸、玻璃、制革、陶瓷等生产污染行业,禁止开展生猪等禽畜养殖,不能违规加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经营上级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影响市容环境的项目。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及今后所有搭建或临建物业将面临城管执法,停电停水及不能办理营业工商执照等风险。
6.4 承租方向出租方归还租赁土地、物业时,土地、物业有损毁的,应向出租方支付维护费用。
6.5 出租方单方无理由解除本协议或干涉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赔偿承租方损失。
7. 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7.1 承租方的竞投保证金划转至项目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保留至完成临建申请手续。完成临建申请手续后并扣除履约保证金(30 万元)后,将差额部分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若承租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完成临时建筑申请手续获得通过的,本项目交易自动终止租赁关系,且为保障村民收入需扣除竞标保证金的 10%作为损失补偿后无息退回承租方。
7.2 履约保证金:¥ 3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7.3 合同期满,在承租xxx租金等经营费用及不存在违约情况下,出租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8. 其他约定
8.1 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1 个月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土名)地块的初步规划方案(建筑高度 6m 以上),经振振合作社社委会、党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联席会议
表决通过后,承租方三个月内完成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临时建筑手续并获审批通过,所需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待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具备兴建临时建筑条件,确定建筑面积及建筑方案后,如在原租户合同到期前,完成设计报批相关手续的,可启动动迁工作,出租人在三个月内对地块上原租户进行动迁,并移交地块给竞得人升级改造。如在原租户合同到期后,完成设计报批相关手续的,不设动迁期。建筑方案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承担建筑方案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并按照国家施工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及严格按照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违规施工、不得兴建质量不合格建筑物。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2①xx背(土名)地块:出租方移交xx背(土名)地块给承租方后半年时间为建设施工期,施工期间,承租方按该地块 2021 年度每月租金收入额(35000.00 元)支付给出租方。②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xx背地块建设期内(即出租方移交xx背
(土名)地块给承租方后半年时间),承租方每月需支付给出租方(17560.00 元)租金。如半年建设期到期仍未完成建设,则承租方从次月起每月按竞得价支付给出租方直至建设期完成为止(竞得价已含xx背(土名)地块和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的租金)。
8.3 xx背(土名)地块升级改造后建筑物面积使用权由承租方占 60%,出租方占 40%
(具体获得使用权面积位置以最终建筑方案经双方协商为准)。租赁时间为 16 年 6 个月
(含基建期 6 个月),自出租方移交xx背(土名)地块给承租方后起计,期满后承租方所占建筑物权属无条件归土地出租方所有。
8.4 建设完成后(即半年基建期后),如半年建设期到期仍未完成建设,则承租方从 次月起每月按竞得价支付给出租方直至建设期完成为止(竞得价已含xx背(土名)地块和黄泥塘(土名)首、二层物业的租金),前三年租金不变(前三年租金即为竞得价),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递增 8%(租金明细计算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8.5 水电、消防设施的安装、保养费、维修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水电、消防设施的使用风险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8.6 资产以现状交付,租赁期间资产的维护管理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定期检查资产,资产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7 承租方负责支付租赁资产相关行业险种购买保险的费用,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承租方负责购买承租资产及租赁资产内全部财产的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因未购买保险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8.8 承租方在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扩建等工程,不得以其他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
9.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本合同约定事由,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9.2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上级政府(包括市、区、街道等)征用或群星集体及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的,出租方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 3 个月内无条件迁出并完成场地交付,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 “三旧”改造等手续。逾期未搬(拆)迁的,视为放弃地内物品、地上搭建物等,并同意交由出租方处理。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如获政府或集体“三旧”改造需要整体规划建设补偿时,第 10 年内(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按评估价值补偿 100%给承租方,第 11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15%,第 12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30%,第 13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45%,第 14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60%,第 15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75%,第 16 年(不包括基建期的 6 个月),承租方所占比例 60%的建筑物出租方占 90%。征地补偿款属出租方所有。
9.4 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10.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四 份,出租方、承租方、村委会、镇三资办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于 2022 年 月 日经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振振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另行补充说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 本合同的所有解释权归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振振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xx)负责人:
承租方(签字)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见证单位: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