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並指派專人 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係指依證期會核准之期貨商品為限,前開範圍經雙方同意得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變更之。
第 二 條 提供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顧問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 三 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而知悉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用、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 四 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第 五 條 風險須知:
1.期貨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份,台端亦須補繳。 2.台端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
易。
3.再次提醒投資人,除本風險須知外,應確實於期貨商開戶時,詳閱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風險並對投資或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________ _______(簽名或蓋章)
第 六 條 契約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日前通知他方再續約外,期滿契約將自動失效,有繳費及通知續約者再續約一期,其後亦同。
二、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當事人雙方之基本資料、組織結構有重要之變更時,應由變更之一方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當事人儘速辦理契約變更。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第八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九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甲方未於約定時間內支付各項費用。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1.若可歸責於甲方者,乙方所收受甲方依本契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辦理退費。
2.若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得請求乙方依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未使用之顧問費用。
3.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的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四、本契約於存續期間中止時,因提供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甲方以信用卡支付委任報酬者,委任契約於存續期間終止時,甲方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除前述提供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外,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扣除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信用卡退費金額將退回委任人付款的信用卡帳戶,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
第十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九條三、四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三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魔術指標--大戶版】 □月 繳/NT:10,000 元 □季 繳/NT:27,000 元 □半年繳/NT:48,000 元 □年 繳/NT:84,000 元存續期間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民 國 年 月 日止 | 【期權策略版】 □月 繳/NT:6,000 元 □季 繳/NT:16,200 元 □半年繳/NT:28,800 元 □年 繳/NT:50,400 元存續期間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 民國 年 月 日止 | 國內版【趨勢莊家】 □月 繳/NT:6,000 元 □季 繳/NT:16,200 元 □半年繳/NT:28,800 元 □年 繳/NT:50,400 元存續期間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 民國 年 月 日止 | 【國外期貨完整版】 □月 繳/NT:6,000 元 □季 繳/NT:16,200 元 □半年繳/NT:28,800 元 □年 繳/NT:50,400 元存續期間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 民國 年 月 日止 |
x契約包括 1 .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2. 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立 契 約 人甲方:姓名: (簽名或蓋章)期 貨 帳 號 :
身分證字號(統編):行 動 電 話 :電子信箱 (MSN) :地 址 :
簡 訊 接收方式 :□行動電話 □E-mail □即時通(MSN)
乙 方: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97176335
代 表 人:孫天山
許可證號:099 年金管期總字第 022 號
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
付款方式:銀行電匯、自動提款機轉帳、臨櫃戶 名: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匯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013)忠孝分行
活儲帳號:0000-0000-0000 【匯款明細請浮貼背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99.11.02 總公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