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悉、所知及所信,廣州通達除作為廣州東南西環之中國業務夥伴外,廣州通達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 方。本集團與廣州通達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於訂立協議前並無進行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14A.25條須作合併計算之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38)
須予披露的交易
出售廣州東xx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權益及向其提供之股東貸款
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聯交所交易時間後,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長建環穗與廣州通達訂立權益轉讓協議,以出售銷售權益及股東貸款,總代價約為人民幣 1,221,500,000元(約港幣1,258,200,000元)。於交易完成時,本公司將不再擁有廣州東xx環之任何權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2)條,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8條規定,一份載有出售事項進一步資料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股東以供參考。
權益轉讓協議日期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訂約各方
(1) 長建環穗(作為賣方)
(2) 廣州通達(作為買方)
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悉、所知及所信,廣州通達除作為廣州東xx環之xxxxxxx,xx通達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本集團與廣州通達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於訂立協議前並無進行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14A.25條須作合併計算之交易。
將予出售之權益
根據權益轉讓協議,長建環穗同意出售及廣州通達同意收購:
(1) 銷售權益;及
(2) 股東貸款。代價
出售事項之總代價約為人民幣1,221,500,000元(約港幣1,258,200,000元)。代價經扣除長建環穗應付之稅款後,將由廣州通達於交易完成當日或之前以現金支付。
出售事項之總代價乃由訂約各方按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已計及償還股東貸款、長建環穗注入廣州東xx環之註冊資本,以及本集團於出售事項中將獲得之溢價。
交易完成
權益轉讓協議並無任何先決條件。交易完成日期將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交易完成時,本公司將不再擁有廣州東xx環之任何權益。
有關本集團、長建環穗、廣州通達及廣州東xx環之資料
x集團主要業務集中於基建之發展、投資及經營,分佈範圍遍及香港、中國、澳洲及英國。
長建環穗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於廣州東xx環。
廣州通達之主要業務為籌建及經營管理廣州東xx環高速公路。
廣州東xx環之主要業務為經營廣州東xx環高速公路。於出售事項前,廣州東xx環為本公司之共同控制實體。
根據廣州東xx環最近期之經審核財務報表,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淨虧損及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淨利潤分別約為人民幣 2,800,000元(約港幣2,900,000元)及人民幣22,300,000元(約港幣23,000,000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廣州東xx環之經審核總資產約為人民幣3,206,700,000元(約港幣3,303,000,000元)及經審核淨負債約為人民幣174,300,000元(約港幣 179,500,000元)。上述賬目乃根據中國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出售事項之理由及得益
鑑於廣州通達所提出之總代價,董事會(包括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出售事項為本集團變現其於廣州東xx環投資之良機,而出售事項及權益轉讓協議之條款乃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出售事項所得之預期收益(扣除開支前)將約為港幣 810,000,000 元,相當於出售事項之代價淨額約港幣 1,158,000,000 元與本集團預計於交易完成時於廣州東xx環之權益之賬面淨值約港幣 348,000,000 元之差額。
所得款項用途
出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將用作本集團之營運資金。上市規則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2)條,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8 條規定,一份載有權益轉讓協議及出售事項進一步資料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股東以供參考。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長建環穗」 | 指 | 長建環穗公路有限公司,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本公司」 | 指 | 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038) |
「交易完成」 | 指 | 完成出售事項,完成日期將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出售事項」 | 指 | 出售銷售權益及股東貸款 |
「公認會計原則」指 公認會計原則
「本集團」 指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註冊成立之公司
「廣州通達」 指 廣州市通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中國廣州市政府成立之國有企業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銷售權益」 | 指 | 廣州東xx環註冊資本之50%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股東貸款」 | 指 | 廣州東xx環於出售事項前應付長建環穗之未償還款項合共人民幣17,300,000元(約港幣17,800,000元) |
「權益轉讓協議」指 長建環穗與廣州通達就出售事項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訂立之權益轉讓協議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幣」 指 港幣,香港之法定貨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附註:本公佈所列之幣值以人民幣1元兌港幣1.03元之匯率換算,並僅供說明之用。
承董事會命
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xxx
香港,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xxxxx(主席)、xxxxx(集團董事總經理)、xxxxx(副主席)、xxxxx(副主席)、xxxxx、xxxxxx(亦為xxx先生及xxx先生之替任董事)、xxx先生及xxxxx;及非執行董事為xx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羅時樂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