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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由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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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未还款项 7.2 争议处理 8.释义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变更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3 责任免除 2.4 保险金额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6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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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自由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众自由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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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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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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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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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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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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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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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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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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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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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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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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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以及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27];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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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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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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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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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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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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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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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的申请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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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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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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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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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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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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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保险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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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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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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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费的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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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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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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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合同变更 |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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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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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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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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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如实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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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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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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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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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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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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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客运汽车 |
指私家车[见8.29]、租用车[见8.30]、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见8.31]、通勤车[见8.32]。但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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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商业营运 |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合法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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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客运汽车期间 |
指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被保险人进入车辆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辆车厢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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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 |
指公共汽车、出租车[见8.33]、网约车[见8.34]、景区摆渡车、旅游大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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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客运轨道列车 |
指客运火车、地铁、轻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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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客运轨道列车、客运民用航空、客运轮船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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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共享单车 |
指主要用途为单人代步,能实现大众共享的自行车,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以人力驱动,二轮(不含二轮以上)、有刹车及脚踏设备; (2)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不包括电动自行车以及不以大众共享为主要用途的其他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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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骑行共享单车期间 |
指在遵守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骑行的规定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共享单车上的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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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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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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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医疗机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 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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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合理且必要 |
指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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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基本医疗保险 |
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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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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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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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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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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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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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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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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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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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攀岩 |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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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探险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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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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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猝死 |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者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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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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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现金价值 |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等于一次交清保险费×(1-35%)×(1-保单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月交支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等于月交保险费×(1-35%)×(1-当月经过天数/当月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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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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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私家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4)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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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租用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车辆: (1)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 (2)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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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4)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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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通勤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 (2)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3)主要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 (4)有固定的行驶时间和行驶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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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出租车 |
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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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
网约车 |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范畴,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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