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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 议》(2022 年版)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 议》(2023 年 4 月版) | 版本 变更 |
2 | 第一条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或“出借交易”):是指甲方作为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委托乙方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四)非约定申报:是指未指定特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融入证券名称、期限档次和数量等; (五)约定申报:是指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融入证券名称、期限档次和数量、成交对手方信息 等; | 第一条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或“出借交易”):是指甲方作为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委托乙方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平台或系统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四)非约定申报:是指未指定特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出借证券代码、期限和数量等; (五)约定申报:是指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出借证券代码、期限、费率、数量、约定号、成交 对手方信息等;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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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第一条(六)担保品提交:是指甲方在信用证券账户申报 担保品提交或担保品划入指令将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转入信用账户的行为; | 新增 |
4 | 无 | 第一条 (十二)转融券借入人:是指符合相关条件通过转 融券向借入人借入证券的证券公司。 | 新增 |
5 | 无 | 第二条 (九)甲方承诺进行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后,不对该证券进行卖出或担保品提交等另作他用行为,否则, 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 新增 |
6 | 第二条(十三)甲方承诺,如为科创板或创业板的战略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内不会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收益。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 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 第二条 (十四)甲方承诺,如甲方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获得的股票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 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 利益。 | 修订 |
7 | 第六条 甲方申请出借人资格的,应当向乙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乙方依照证券金融公司、交易所及乙方业务规则审核通过的,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交易所,并为甲方开通转融通出借业务权限。 | 第六条 甲方申请出借人资格的,应当向乙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乙方依照证券金融公司、交易所及乙方业务规则审核通过的,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并为甲方开通转融通出借业务权限。 | 修订 |
9 | 第七条 甲方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变更申请。 | 第七条 甲方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变更申请。 | 修订 |
10 | 第十一条 甲方证券出借交易期限应当符合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否则交易指令无效。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第十一条 甲方证券出借期限应当符合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否则交易指令无效。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 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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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 | 第十五条 甲方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交易所或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证券。 | 新增 |
12 | 无 | 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 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 5 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 新增 |
13 | 无 |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甲方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以证券金融公 司确定的期限和费率为准。 | 新增 |
14 | 无 |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甲方支付的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 量×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 新增 |
15 | 第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甲方均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网站查询或与借入人协商确定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等信 息。甲方确定出借证券、期限及数量后,可进行证券出借委托。 | 第十九条 每一交易日,甲方均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网站查询或与借入人协商确定每一笔出借交易的期限与费率等信息。甲方确定出借证券、期限、费率及数量后,可进行证券出借委托。 | 修订 |
16 | 第十七条 对于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乙方不接受甲方申 报。深市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 | 第二十一条 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乙方不接受甲方出借申 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乙方不接受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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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沪市临时停牌的证券,停牌期间不 接受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 甲方出借申报,已提交未成交的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 牌的,乙方恢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 | ||
17 | 第二十一条 非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出借时,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 不得低于 1 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万股(份);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出借时,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 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万股(份)。 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要求 进行调整的,依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单笔 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要求进行调整的,依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修订 |
18 | 无 |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进行非约定申报的,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规则撮合成交,最终成交数量以证券金融公司确认为 准。 | 新增 |
19 |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指令前,将进行前端检查,并限制卖出或划转已申报出借的证券。 乙方检查通过的,将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由交易所验证 申报指令并按照其业务规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申报。 |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指令前,将进行前端检查,检查是否有足额证券。 乙方检查通过的,将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由交易所验证 申报指令并按照其业务规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申报。 | 修订 |
20 |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 第二十九条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 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 修订 |
21 | 第二十六条 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顺延未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 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 | 第三十一条 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顺延未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甲方支付 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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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因标的证券停牌导致归还日顺延超 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可以自行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因标的证券停牌 导致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 ||
22 |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 数)×证券出借合约的证券数量。 | 第三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 数量。 | 修订 |
23 | 无 |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标的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 第 3 个交易日。 | 新增 |
24 | 无 |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 交易。 | 新增 |
25 | 第三十条 非科创板、创业板出借合约展期的,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乙方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展期的,应当至少在归还日之前的 3 个交易日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科创板、创业板约定申报,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展期的,甲方应至少在原合约到期日前且在借入人提交展期申报的同一交易日,提交展期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科创板、创业板约定申报,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提 | 第三十七条 甲方和转融券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展期、提前了结,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甲方与转融券借入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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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了结的,甲方应至少在与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前且在借 入人提交提前了结申报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 |||
26 | 第三十二条 权益补偿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 第三十九条 权益补偿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 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算。 | 修订 |
27 | 第五十一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公告。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经办营 业部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出借交易。 | 第五十八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公告。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经办营 业部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出借交易。 | 修订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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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 书》(2022 年版)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 书》(2023 年 4 月版) | 版本 变更 |
2 | 特别提示: (一)您应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您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 您可能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二)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转融通业务及代办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三)若您是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 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否则将面临被上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风险。 若您是创业板股票战略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的,不得与证券公司等关联方或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将面临被上交所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风险。 | 无 | 删除 |
3 |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 | 一、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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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各类风险,且科创板、创业板与主板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相关规则存在一定的区别,您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 各类风险,您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 ||
4 | 二、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您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 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 二、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您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 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 修订 |
5 | 无 | 三、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 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 新增 |
6 | 三、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将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您对出借证券的使用。 | 四、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将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收回出借证券,从 而可能影响您对出借证券的使用。 | 修订 |
7 | 无 | 七、您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将不再 对您支付借券费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