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泰人寿[2020]终身寿险 007 号
和xx享盈终身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和xx享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7
2.7
2.8
4.2
6.7
3.1
1.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字体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 | |||||
制 | |||||
和xx享盈终身寿险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xx享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xx享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7.1)根据该日期计算。
1.3 犹豫期 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的保障权益
2.1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见7.2)为 0 周岁(见7.3)至 70 周 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批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具体增加的额度以本公司审核通过的额度为准,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的年龄计算。
2.5 有效保险金额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按一定规则计算后的金额,具体如下:
您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您申请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保险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每满一年分别按 3.6%复利增加。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7.4)之前(不 含当日)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7.5),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 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6);
(2)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交费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交费期间届满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按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 永久完全残疾时的到达年 龄(见7.7) | 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3)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
2.8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9 其他免责条款
(二)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第 2.8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 犹豫期”、“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3.2 宽限期”、 “4.2 保险事故通知”、“5.2 保单贷款”、“ 6.1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突出显示的内容。
3 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见7.8)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 ||
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
4.3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9);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申请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医院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x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7.10)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5.3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即刻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8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 释义
7.1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保单周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7.2 | 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 |
7.3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7.4 | 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7.5 |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7.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7 到达年龄 指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的所得的年龄。
7.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9 有效身份证件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