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486号
8-3-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486号
致: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云路”“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xxx律师、xx律师等为青岛云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9月22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落实函”),现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关于离职高管xx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2017 年 12 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多邦有限对公司增资,持股平台出资人共计 18 人,其中xx认缴出资额 272 万元,持股 16%。
序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xxx | 000.00 | 20.00% |
2 | x x | 306.00 | 18.00% |
3 | x x | 272.00 | 16.00% |
4 | 李庆华 | 231.20 | 13.60% |
5 | 江志滨 | 190.40 | 11.20% |
6 | 刘树海 | 54.40 | 3.20% |
7 | 张建民 | 47.60 | 2.80% |
8 | 曾远华 | 34.00 | 2.00% |
9 | 张连学 | 34.00 | 2.00% |
10 | 田守好 | 34.00 | 2.00% |
11 | 汪之阳 | 27.20 | 1.60% |
12 | 樊俊飞 | 27.20 | 1.60% |
13 | x x | 20.40 | 1.20% |
14 | x x | 20.40 | 1.20% |
15 | x x | 20.40 | 1.20% |
16 | 董秀坤 | 20.40 | 1.20% |
17 | 魏文喜 | 10.20 | 0.60% |
18 | 石晓敬 | 10.20 | 0.60% |
合计 | 1,700.00 | 100.00% |
2018 年 11 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多邦有限出资人xxx与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27.2 万元的多邦有限出资额转让给xx,转让价格按照xxx的初始出资价格确定。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聘任xx为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12 月,xx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1 年 3 月,xx与员工持股平台多邦有限内部人员xxxxx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分别将其持有的 231.2 万元和 68 万元的多邦有限出资额转让给xxxxxxx。本次股权转
让价格参考公司截至 2020 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格分别为 306.43 万元、90.13 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xx在发行人处任职时,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负责的业务范围,离职的具体原因,xx离职是否可能引发核心技术泄密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取股份和退出的主要规定情况,xx 2019年离职,2021 年 3 月进行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xx离职后将股份转让给特定人员的原因,是否为真实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xx在发行人处任职时,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负责的业务范围,离职的具体原因,xx离职是否可能引发核心技术泄密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1、xx在发行人处任职时,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负责的业务范围
云路有限设立于 2015 年 12 月,自云路有限设立以来至 2019 年 12 月,xx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发行人非晶产品的销售网络建设、客户开拓及维护等销售工作。2019年 12 月,xx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辞去发行人高管至 2021 年 1 月自发行人离职期间,xx在发行人处担任非晶产品事业部销售部长,负责非晶产品的销售工作。
2、离职的具体原因,xx离职是否可能引发核心技术泄密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1)离职的具体原因
1)2019 年 12 月,xx辞去发行人高管职务
2018 年底至 2019 年期间,发行人新产品雾化粉末、纳米晶超薄带正式量产;2019 年下半
年,发行人预计未来产品结构会发生较大变化,将逐步从 2019 年之前相对依赖非晶产品的单一业务格局,转变为非晶、纳米晶、粉末三大产品协同发展的业务布局。在发行人业务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对于分管全面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岗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统筹管理三大业务板块的销售工作并实现新产品的快速市场推广。因此,在综合考虑自身工作经历、所擅长产品领域、相关岗位要求等因素后,xx于 2019 年 12 月辞去发行人高管职务,不再担任分管全面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并继续担任非晶产品事业部销售部长。
2)2021 年 1 月,xx自发行人处离职
2020 年底,xxxxxxx控制的发行人关联方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新能源”)进行分立,并新设青岛云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投资控股”);分立完成后,xxxxx负责云路新能源的家电业务板块(存续的云路新能源),xxx主要负责云路新能源的风电、光伏业务板块(新设的云路投资控股)。在云路新能源分立的背景下,xx作为xxxxx,基于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的考虑,于 2021 年 1 月自发行人处离职;目前,xx就职于云路投资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青岛云路聚能电气有限公司。
(2)xx离职预计不会引发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针对涉密人员制定了管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按照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管理涉密信息的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并设定明确的涉密权限,根据涉密级别及类型分别签署《保密协议》《核心涉密人员保密协议》等协议约定明确的保密行为和义务,对涉密行为进行了限定并建立了以信息安全为抓手的技术保密体系,对涉密事项设置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同时,涉密人员岗位调动、离职时根据涉密级别需经过 1-3 个月脱密期,经信息安全小组确认涉密资料、设备交接结束后,离职人员签署《离岗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约定》后方可调动或离职。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xx主要负责非晶产品的销售工作,不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活动,按照涉密人员等级划分不属于核心涉密人员,亦不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xx在发行人任期期间,已按照发行人保密制度要求与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离职时已履行必要的脱密手续并签署《离岗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约定》。
2021 年 9 月 29 日,xx已针对离职后不泄密发行人核心技术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青岛云路任职期间,主要从事销售相关工作,未参与青岛云路技术研发活动,未掌握青岛云路任何核心技术,也不拥有涉及青岛云路核心技术的任何研发资料文件;
2、本人从xxx路离职时,已严格按照青岛云路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脱密手续;
3、本人保证未来不会使用青岛云路任何核心技术,亦不会向任何其他方泄露青岛云路任何核心技术信息;
4、青岛xx注销时存在 2 项自青岛云路受让的专利。青岛xx注销后,本人及青岛xx
未再使用上述 2 项专利,未续交专利年费;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其中 1 项专利已失效,另
1 项专利已终止(后续将不再续交费用并自动失效)。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会再使用上述专利,亦不会使用上述专利作出泄露青岛云路技术秘密等损害青岛云路利益的行为;
5、本人上述承诺真实、准确,若上述承诺存在虚假或违背上述承诺给青岛云路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青岛云路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综上,xx离职预计不会引发公司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3)xx离职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xx在发行人处主要负责非晶产品的销售工作,辞任副总经理后发行人已委任xxx担任分管销售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全面负责销售相关业务;发行人销售业务正常开展,未因xx离职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41,387.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34%,经营业绩增长良好;非晶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28,992.0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47%。综上,xx离职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取股份和退出的主要规定情况,xx 2019 年离职,
2021 年 3 月进行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xx离职后将股份转让给特定人员的原因,是否为真实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情况。
1、发行人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取股份和退出的主要规定情况
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系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实施。根据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航发资[2017]821 号)批准实施的员工持股平台方案,对员工持股平台获取股份和退出的主要规定如下:
⮚ 激励人员范围
激励人员应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 股权流转约束机制
(1)针对青岛多邦持有云路先进材料的股权,自青岛多邦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和捐赠、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云路先进材料收回激励股权。
(2)针对激励人员在青岛多邦的股权,自青岛多邦取得云路先进材料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和捐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持股员工出现下表所列情形致使股东身份丧失的,对涉及的股权同意在事件发生后的 6 个月内,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序号 | 退出原因 | 股权处理方式 | 转让价格 |
1 | 工作中途辞职 | 青岛多邦内部转让或回购 | 上年度审计后每股净资产 |
2 | 被辞退 | 青岛多邦内部转让或回购 | 上年度审计后每股净资产 |
3 | 岗位变动或因公 调离 | 青岛多邦内部转让或回购 | 上年度审计后每股净资产与实 际出资成本孰高为准 |
4 | 正常退休 | 青岛多邦内部转让或回购 | 上年度审计后每股净资产与实 际出资成本孰高为准 |
5 | 死亡 | 青岛多邦内部转让或回购 | 上年度审计后每股净资产与实 际出资成本孰高为准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如果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正常离职,可以向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内部成员转让股份;相应的,受让方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人员,可以获取股份。
xx于 2019 年 12 月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此后在发行人继续担任非晶产品事业部销
售部长职务,直至 2021 年 1 月xx自发行人处正式办理离职。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关于股权流转机制的约定,xx在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需将
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份额进行内部转让或由发行人回购。经发行人与xx沟通,2021 年 3月xx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人员xxx及xxx。因此,xx离职后转让股权的时间距其离职时间为 2 个月,不超过 6 个月,且受让人员均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人员,符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方案的相关规定。
3、xx离职后将股份转让给特定人员的原因,是否为真实转让,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xx离职后需要将股份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若转让股份,受让方仅限于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人员。
受让xx股份之前,xxxxx发行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xxx担任总经理助理、销售业务负责人,上述二人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时,受让xx持有员工持股平台股份之前,xxx、xxx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比例分别为 3.20%、3.60%,比例相对较低。因此,综合考虑xxxxxxx对公司的重要性、历史贡献、在持股平台持股比例等因素,将xx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股份分别转让给xxxxxxx。
xx分别与xxxx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对价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约定,以 2020 年末发行人经审计净资产确定;xxxxxxx已分别向xx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06.43 万元和 90.13 万元,xx已缴纳完毕本次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因此,xx转让股份给xxxxxxxx真实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方式
1、取得并查阅了xx的调查问卷,对xx、发行人管理层、人力资源负责人、发行人销售部门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xx在发行人任期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2、对xx及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xx 2019 年 12 月辞任发行人高管以及 2021
年 1 月自发行人处离职的原因;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对于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核心涉密人员清单,对发行人相关涉密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并查阅了xx签署的保密协议、离岗保密承诺书、竞业限制约定等文件,以及xx出具的不泄密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承诺函;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方案、中国航发关于实施员工持股的批复等文件,核查员工持股平台股份取得和退出的相关规定;
5、取得并查阅了xx 2019 年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的辞职报告、2021 年离职发行人的相关文件;对xx进行了访谈,核查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相关要求;
6、取得并查阅了xxxxxxx与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xxxxxxx的银行流水、员工持股平台的变更记录、xx股权转让的纳税凭证等,核查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取得了xx、xxx、xxx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真实、不存在代持或利益输送的相关承诺文件,对xx、xxxxxxx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xx在发行人处任职时,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为非晶业务板块的销售工作;xx 2019年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板块发生变化、对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而xx专注于非晶业务板块销售工作;2021 年xx离职发行人主要是由于关联方云路新能源分立后,其个人职业规划发展调整;xx离职预计不会引发核心技术泄密风险,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说明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取股份和退出的主要规定情况;xx于 2019
年 12 月辞任副总经理,后续在发行人处继续担任非晶产品事业部销售部长至 2021 年 1 月离职,
因此xx于 2021 年 3 月进行股权转让符合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xx离职后将股份转让给xxxxxxx,xxxxxxx均为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人员,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关于获取股份和退出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了xxxxxxx对公司的重要性、历史贡献、在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等因素;xx将股权转让给xxxx曾远华为真实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xxx 经办律师:xxx
x x
年 月 日
8-3-12 xxxx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
Xxx:000-00000000 xx: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