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PO111030247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建築物防水工程採購契約書
採購案號:PO111030247
建築物防水工程契約書
採購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以下稱「甲方」﹚及 公司﹙以下稱「乙方」﹚,緣甲方委請乙方進行甲方建築物防水工程案壹式事宜,施工地點為汐止園區,雙方訂定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履約標的詳如附件(招標規範說明書)。前揭文件中如有任何矛盾之記載時,應於施工前要求甲xxx後始得動工,否則乙方應自行承擔其風險。
二、 乙方同意其已仔細審閱全部文件、察看工地及可能影響履約標的之全部狀況後,同意按合約總價提供履約標的內所需一切材料、物品及設備(以下通稱材料),負責全部履約標的的完成,並履行一切有關義務與責任。甲方除提供合約總價款外,非經甲方同意,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條 價款給付
一、本合約總價款共計新台幣 元整(含稅)。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合約總價款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二、各期價款按下列方式給付:
履約標的於全部工程完工及完成驗收合格後且無其他應辦事項,於收到乙方發票完成請款手續後,依甲方付款流程,一次給付所有款項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乙方依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納者。
(六)其他違約情形。
四、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五、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
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第三條 保證金
乙方應提出額度不得少於合約總價款百分之五之履約保證金。其未提出者,業主得終止本約,承包商並應賠償業主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本保證責任(額度)於工程進度全部完工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逕轉為保固保證金。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一)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五)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未依甲方通知改正違約情事者。
(十二)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三)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效期者。
(十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發還之。
(十五)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四、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五、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
匯率損失者,亦同。
第四條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自本中心通知開工日後 90 日(日曆天)內全部完工。本契約所稱完工係指本工程已完全達到合約之全部要求,並依法令取得一切之核可或證照。
二、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其經甲方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
三、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四、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五、第三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第五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工作場地設備,係指乙方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
二、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三、由甲方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乙方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如預定進場日期有變更時,甲方應預先書面通知廠商。其有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致乙方須全部或部分停工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
四、乙方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用畢(餘)歸還時,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甲方認可之程度,於規定期限內運交甲方指定處所放置。其未辦理者,得視同乙方未完成履約。乙方對所領用或租借自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乙方得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六條 施工管理
(一)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二)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甲方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四)施工預定進度表,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仍不解除乙方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五)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請甲方核備。
(六)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七)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甲方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甲方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八)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九)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十)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十一) 契約施工產生廢棄土者,乙方應在開工前,併同施工計畫,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十二) 乙方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甲方核准。甲方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十三) 契約如xxxxxxxxxx,x方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甲方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甲方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甲方之規定辦理。
(十四)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甲方交由其他乙方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乙方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乙方依民事程序解決。
(十五) 契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其屬經甲方已估驗計價者,由乙方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
(十六) 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十七) 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1)工地管理事項: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工人、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裝備之管理。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公共安全之維護。 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2)工程推動事項:開工之準備。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施工計畫及施工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向甲方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向甲方填送施工報表及定期工程進度表。協調相關乙方研商施工配合事項。會同甲方工地主任勘研契約變更計畫。依照甲方工地主任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施工品管有關事項。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天然災害之防範。施工棄土之處理。工地災害或災變發
生後之善後處理。其他施工作業屬乙方應辦事項者。(3)工地環境維護事項:施工場地及週邊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工地施工噪音的防治。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甲方規定應辦事項。(4)工地週邊協調事項: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其他應辦事項。
(十八)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九)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二十)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二十一)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二十二)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乙方之乙方為分包乙方。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乙方,甲方得予審查。乙方對於分包乙方履約
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乙方。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揭轉包乙方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乙方及分包乙方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二十三)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得。但屬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乙方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
(二十四) 乙方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二十五)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二十六)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與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二十七) 甲方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乙方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工程品管
一、乙方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在履行前向甲方提請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的解釋辦理。
二、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的樣品,先送甲方工地主任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的項目,應會同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
三、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甲方工地主任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甲方工地主任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乙方亦應會同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四、乙方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甲方工地主任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五、乙方應在工地設置適當之工地管理組織,負責品管作業之執行,其執行要項包括:成立品管組織、訂定施工要領、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驗程序及檢驗標準、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
標準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六、前項工地管理組織, 乙方應於開工前成立並送甲方核准後確實執行。各工程施工項目,應於施工前填寫品質管制資料,送甲方備查。
七、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八、甲方工地主任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九、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工地主任查驗,甲方工地主任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
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工地主任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十、乙方為配合甲方工地主任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甲方工地主任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十一、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工地主任查驗,甲方工地主任不得遲延。必要時,甲方工地主任得會同有關甲方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
十二、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甲方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十三、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十四、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十五、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十六、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十七、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災害處理
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及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除另有規定外,廠商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應送機關備查。屬前項情形所致履約期間之一切損失,由廠商負責。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或因契約變更追加工程須展延履約期限者,得依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三、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廠商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機關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實,並
確認廠商已善盡防範之責者,機關得按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廠商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廠商自行負責。
第九條 驗收
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驗收程序: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甲方應即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乙方應於完成履約後,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後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三、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四、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
五、 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六、 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依照甲方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甲方自行接管。如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乙方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甲方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時,其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以致延誤時,甲方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
七、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
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
八、 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保固
一、 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乙方保固 3 年。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二、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第十一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二、 不可抗力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不利影響。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三、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四、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五、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
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二、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甲方對於乙方、分包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四、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第十三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甲方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二、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
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甲方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繼續予以完成,依契
約價金給付;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四、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
增加之必要費用。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前揭暫停執行,甲方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乙方亦同。違反前揭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保險
乙方應於合約生效日前向合法保險業者投保下列各項保險,並提供保單予甲方。投保期限應自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本合約截止日止;營造綜合保險應含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及財損之責任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如乙方投保領取之保險金額不足抵償受害損失時,其不足抵償之數額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完整性合約:本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本合約內容需由雙方簽署書面合約後方得修改。
三、 可分割性:本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四、 甲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五、 未棄權:倘任一方對本合約條款之違約拋棄請求,該拋棄行為不應被視為已拋棄嗣後對同一條款之違約請求。
六、 通知: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依照本合約作成或按本合約可能發出之所有通知或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且於分別送交雙方之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七、 本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參份,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 表 人:xxx
職 稱:執行長
地 址: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7號E棟統一編號:05600361
乙 方:代 表 人:職 稱:
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