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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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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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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版)
合同编号:平银( )额保字( )第( )号
甲方(债权人): 地址: 电 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为了确保债务人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平银 字 第 号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债务本金最高额( 余额) 为( 折合) 币( 大写) 。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和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等。
1.2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期间,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确定,甲方均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该债权。甲方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甲方通知乙方的,xx在该转让的债权对应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为避免疑义,对于甲方未转让的债权,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1.4 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二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
2.2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含提前到期的,下同),甲方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授权甲方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对其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以履行保证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在扣收后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债务人逾期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扣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顺序为:
(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4)本金。债务人逾期 90 天以上的,扣款所对应的本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4)复利。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2.3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如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证担保,无论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甲方均可向其中任一保证人主张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导致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乙方不得或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人保证与承诺
3.1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等事件或情况,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3.2 截至本合同签署时,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3 乙方为法人时适用:
3.3.1 乙方是其所在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3.3.2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财务报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3.4 乙方为个人时适用:
3.4.1 乙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4.2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认为贷款担保状况恶化,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a)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b)在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披露;
(c)向甲方所在集团或分支机构进行披露;(d)向所雇佣的专业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或财务顾问)披露;(e)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披露的情形;或(f)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
4.2 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借据或其他授信业务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约定无须再经乙方确认。
甲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利率上浮(不含因贷款合同约定适用的利率调整方式导致的利率调整,以及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依据相关合同行使利率上浮权利或计收罚息导致的利率上浮)或延长贷款期限的,如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仍按变更前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3 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允许甲方进入乙方经营场所,检查乙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4.4 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之前,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甲方,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发生托管(接管)、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净资产 10%的重要资产;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 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 20%;
(4)合同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 20%;
(5)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偿还对乙方股东债务;
(7)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方债务,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净资产的 20%。
4.5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和债务人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
(1)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2)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3)乙方、乙方股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4)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歇业、停业整顿、解散、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6)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与配偶离婚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7)其他足以影响乙方经营活动或甲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4.6 关于通知和送达
4.6.1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收件人姓名: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此处取值为乙方姓名;保证人为非自然人时,需由保证人指定收 件人)
邮寄地址:
乙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乙方有效授权且为乙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4.6.2 甲方、甲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乙方为受送达人。
4.6.3 本条第4.6.1 款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乙方前述地址送达的,乙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4.6.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4.6.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乙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乙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乙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4.6.6 乙方承诺和确认:本条第 4.6.1 款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乙方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
4.6.7 乙方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4.6.8 本合同项下有关送达的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4.7 乙方保证在贷款期内保持合理的财务比率。
4.8 关于债务人发生破产事件时的担保责任回转:若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后根据《破产法》有关个别清偿或提前清偿等法律法规规定而被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撤销的,乙方同意和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自动相应恢复而无需再通过任何其他文件签署或确认,乙方继续向甲方就债务人欠付甲方之所有债务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条款
5.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乙方不及时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2)乙方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乙方在履行与甲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5)乙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之事件或情形的。
5.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2)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3)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6.2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及信用信息,用于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3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管户机构所在地或出账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6.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6.5 本合同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任意一种方式签署。
如选择线上签署合同,乙方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等可以表达乙方同意本协议内容的按钮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线上签署合同以甲方系统电子留存为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电子版合同进行确认,具体方式为:在甲方指定时间内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不影响合同按约定生效,同时,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放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选择线下签署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均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 95511 转 3、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口袋银行 APP、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服务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甲方受理乙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乙方提供解决方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甲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乙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据此,当事方在此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如是非自然人,盖章): 乙方(如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配偶确认(如需):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身份证件编号:
)作为乙方合法配偶,在此确认知晓并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签署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承担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本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乙方配偶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