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客戶協議書
PTT 客戶協議書
x軟體使用權限協議書是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閣下之間的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無論閣下是自己作為個人使用 PTT 的軟體產品還是代表購買本協議書項下軟體產品的公司或企業實體而使用軟體產品(依具體情形而定, 在此將閣下簡稱為“客戶”)一旦閣下點擊下面的“我接受”按鈕,或者安裝、訪問或使用 PTT 的任何軟體或文檔,即表明閣下同意接受本協議書的約束;如果本協議書項下之軟體購買行為發生在本協議書附件 A 表格中所列明的某個國家,則本協議書應視為附件 A 中可適用之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關聯公司或附屬公司與閣下之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依具體情形而定,在此將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其相關的關聯/附屬公司簡稱為“PTT”)。
在接受本協議書之前,敬請仔細閱讀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文規定。一旦閣下點擊下面的“我接受”按鈕,或者安裝、訪問或使用 PTT 的任何軟體或文檔,即表明閣下代表客戶同意接受本協議書的約束,同時亦表示閣下聲明閣下獲得了適當的授權來接受本協議書之約束。
如果閣下不同意本協議書中的全部條文約定或者並未得到公司或企業實體接受該協定的授權,請點擊“我拒絕”按鈕、並請根據使用說明的規定將許可軟體產品及所附檔退還給 PTT。如未於指定期限內按規定退還,可能喪失退款之權利。一旦閣下點擊了同意接受按鈕,即不得取消對許可軟體產品之訂購。
如果閣下使用的軟體產品不是直接從 PTT 購買、或者不是從PTT 的某一家獲得授權的經銷商或經銷商處購買、或者不是從 PTT 的網上商店(xxx.xxx.xxx)購買的,那麼,閣下所使用的 PTT 軟體產品一定不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版本,而是尚未得到使用授權的非法版本。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將使用盜版軟體看成是一種犯罪行為——事實上它確實是一種犯罪行為,並將向那些參與此類行為的人士或機構追究其行為責任(包括民事和刑事責任)。作為這種責任追究行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於非法使用我們的軟體產品的行為,PTT 採用資料監控技術來獲取使用盜版軟體的資料資訊並將其回傳到 PTT 的資料系統中。如果閣下在使用非法版本的軟體,那麼,請立即停止對於非法版本軟體的使用,並立即與 PTT 聯繫、以便獲得合法版本的軟體產品。閣下使用該合法軟體,即同意 PTT 收集、使用和傳輸閣下的個人資訊(包括傳輸到美國),以便 PTT 識別軟體的非法使用者。該同意對包括閣下在內的其他使用該軟體的人亦有約束力。
為瞭解軟體使用者的偏好,PTT 採用資料監控技術以取得、回傳系統使用和性能資料,收集使用者資料和軟體使用度量。出於技術和市場行銷方面的需要,這些資料將在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地區的 PTT 內部、隸屬公司、合作企業中使用,PTT將盡力保證適當保護此等資料。商用授權版本使用者可拒絕資料收集,學生/教學版本只收集系統使用和性能資料。免費和試用版本不允許使用者拒絕資料收集,包括使用者資料。
在美國以外的國家使用 PTT 的軟體、流覽 PTT 的網站或者與 PTT 通過網路交流都會導致此類資訊的跨境傳輸。
如果閣下不同意 PTT 收集和/或傳輸(包括傳輸到美國)上述資料,請勿下載或使用 PTT 軟體。(1)使用免費或試用軟體;或(2)使用商用版本但未拒絕特定個人資訊的收集,即視為閣下同意 PTT 收集、使用和傳輸個人資訊(包括傳輸到美國)。
在下文中沒有給出定義的以粗體字表示的術語,在本協議書之後的附件 B 中加以定義。
本協議書的附件 A 中包含有適用於從特定國家與地區購買我們軟體產品的額外(或備選)條款。
1. 許可權
1.1 許可權之授予。PTT 在此向客戶授予一項僅僅為客戶企業內部業務運營之目的而在可適用的許可權期限內安裝並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權利。不拘泥于前文規定:
(a) 如果 PTT 所提供的許可軟體產品為“評估”或“試用”性質的,則,客戶只能出於評估試用之目的來安裝和使用該等許可軟體產品,並且,客戶同意不可將該等許可軟體產品用於任何商業性質或者是生產性質的用途上;
(b) 如果許可軟體為“教學軟體”,則使用該等許可軟體產品的客戶,必須為某一家經過認證的教學培訓機構的註冊學員、或者是受雇於該教學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並應將該等許可軟體產品僅僅應用於某個學歷課程的教學培訓用途中。如果客戶不能滿足該等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則不得享有本協議書項下的任何權利。無損于前文之規定,利用某家學術機構的設施或以某種學術名義所進行的非教學性質的科研項目或者是得到資金贊助的教學研究項目,不可作為“教學用途”情形來看待;為該等用途之目的而使用教學軟體,將構成對本協議書相關條款的違約;
(c) 如果購買許可軟體產品時已明確系出於“演示及測試”之需或擬用於“非營業性用途”(或類似目的),則該項許可軟體產品不得再用於任何生產性目的。
1.2 指定國家/指定電腦/指定網路。客戶只能在第 1.3 條之約束下將許可軟體產品安裝在可適用的指定國家裡的可適用的指定電腦或可適用的電腦系統的指定網路中進行使用。在如下情形下,如果客戶每次都:(1)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PTT、
(2)在將許可軟體產品遷移到另外一個指定國家後,向 PTT 支付所有可適用的差價費,那麼,客戶可隨時變更安裝和使
用許可軟體產品的指定電腦、指定網路和/或指定國家。儘管有前述規定,但並不要求客戶在接入及使用許可軟體產品時身處的實際位置必須位於指定國家。
1.3 全球許可權/受限制的全球許可權。如果某項併發使用者許可軟體產品是以“全球許可權”或“受限制的全球許可權”的方式授權使用的,第 1.2 條的規定將不適用,轉而適用如下規定:
(i) 全球許可權。在遵守本協議書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全球許可權允許客戶在全球範圍內的客戶經營場所安裝、運行和使用許可軟體產品。
(ii) 有限制的全球許可權。在遵守本協議書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受限制的全球許可權允許客戶在指定國家和/或任何獲准國家的客戶經營場所安裝、運行和使用許可軟體產品。
1.4 額外的使用限制。客戶不得允許獲准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接觸或使用許可軟體產品。客戶不得、也不得允許任何協力廠商:
(i) 對許可軟體產品做任何修改,或對其任何部分進行衍生性創建;
(ii) 出租、租賃或出借許可軟體產品;
(iii) 將許可軟體產品用於、或允許他人將其用於任何協力廠商培訓,用於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軟體導入或諮詢服務,或用於商業經營上的分時共用或做服務局使用;
(iv) 將許可軟體產品、或者是許可軟體產品的文檔案格式進行分拆、解碼、逆向開發或試圖以其它方式獲得許可軟體產品的原始程式碼或其文檔格式——除非得到可適用之附件 A 檔的允許;
(v) 除非經報價書和/或許可權類別網頁中明確授權,否則未經 PTT 的事前書面許可,將許可軟體產品銷售、轉許可、租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轉移給任何協力廠商(無論是通過銷售、交換、贈與、法律操作或其它任何方式);
(vi) 對許可軟體產品及其任何副本上的任何版權、商業機密、專利、商標、標誌、權屬和/或其它法律說明或告示進行塗改、消除或遮蔽;以及
(vii) 全部或部分地複製或以其它方式複製許可軟體產品,除非(a)為根據本協議書第 1 條的規定將許可軟體產品安裝到電腦儲存器中之目的而可能需要進行複製,和/或(b)單純為了備份目的而複製一定合理數量的副本(但是,所有如此允許複製的副本均為 PTT 的財產,並應全部連帶複製從 PTT 獲得的原版許可軟體產品所攜帶的 PTT 版權、商業機密、專利、商標、標誌圖案、權屬和/或其它的法律告示或說明)。
如果客戶使用了未經許可或未經授權的 PTT 軟體產品,客戶同意,除了需要支付相關法律所強制要求的任何罰金或處罰款項之外,客戶還應按照 PTT 當時生效執行中的價格單上標明的價格支付所有未經授權軟體產品的費用;與此同時,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鑒於客戶的違約行為而依照本協議書第 7 條規定終止本協議書的權利不受影響。
1.5 適用於併發使用者產品的額外使用限制。如果許可軟體產品為併發使用者產品,以下規定將適用:
(i) 在任何時候,可接觸或運行併發使用者產品的獲准使用者數量均不得超過該許可軟體產品當時有效的許可權數量。
(ii) 可接觸、運行和/或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人士,應僅限於位於指定國家的獲准用戶。其身份不屬於客戶之雇員的獲准使用者,只能在客戶的經營場所內使用許可軟體產品。整合式產品和工具產品除外。
(iii) 如果併發使用者產品是以“固定”、“鎖定”或“節點鎖定”方式進行使用許可的,或者是作為“指定電腦”軟體產品而進行授權許可的,則許可軟體產品只能在安裝該許可軟體產品的指定電腦上運行。
1.6 適用於已註冊使用者產品的額外使用限制。每個直接訪問或通過網站入口、其他“批次處理”機制訪問註冊使用者產品或其中資料,或以其他方式間接訪問許可產品、資料的使用者都需獲得一份許可證。不允許一般登錄或共用登錄。只要受限制用戶人數在任何時候均不超過特定許可軟體產品當時生效的許可權數量,客戶可隨時增加和/或更換新的受限制用戶。如果某個以前的受限制用戶要恢復其受限制用戶身份,須按當時生效的價格向 PTT 支付新的許可權費。
1.7 適用於指定伺服器產品的額外使用限制。每個指定伺服器產品僅允許在客戶指定的、該產品初始安裝時使用的電腦伺服器上運行,並且該電腦伺服器享有對應於允許安裝的軟體產品應用的唯一實例。如果某個電腦伺服器以任何方式被分區
(物理分區、邏輯分區或其他方式),則前文所用“電腦伺服器”一詞應指該伺服器上的每個分區,並且該指定伺服器產品僅允許在某個固定分區上運行。在如下情形下,只要客戶每次都:(a)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PTT、(b)在將指定伺服器產品遷移到另一國家時向 PTT 支付所有可適用的差價費,那麼,客戶可隨時變更某一指定伺服器軟體產品的指定伺服器。
1.8 協力廠商軟體成分及捆綁的協力廠商軟體產品。某些許可軟體產品可能包含協力廠商軟體成分(稱“協力廠商軟體成分”);針對這些協力廠商的軟體成分,將適用一些額外的條款。當前生效的協力廠商軟體成分額外條款刊載於 xxxx://xxx.xxx.xxx 網站的法律事務政策及指引部分(the legal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section)的“協力廠商條款附件”(the Schedule of Third Party Terms)中。此外,PTT 分銷的和/或與許可軟體產品捆綁在一起發行銷售的協力廠商軟體產品(稱 “協力廠商捆綁產品”),由其製造廠商直接向客戶授予使用權限。“協力廠商條款附件”中也有關於該等協力廠商捆綁產品的相關約定。客戶同意,客戶對協力廠商軟體成分和/或協力廠商捆綁產品的使用,須受“協力廠商條款附件”的約
束。包含在許可軟體產品的新發行版本本中的協力廠商軟體成分或協力廠商捆綁產品可能還要受到額外的或不同的協力廠商條款的約束,PTT 在發行相關的新版本時將會向客戶通知這些額外或不同的協力廠商條款。
1.9 升級。如果許可軟體產品是作為以前版本的升級版本而授權使用的,客戶首先必須就PTT認定符合升級資格的許可軟體產品獲得使用權限並且客戶必須自行執行軟體支援服務。在安裝了升級版本之後,作為升級版本而授權使用的許可軟體產品,應取代之前構成客戶升級資格基礎的原許可軟體產品,並且,客戶不得再使用原來的許可軟體產品。
2. 對本協議書的遵守。
2.1 許可權使用狀況評估。為了確認客戶對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款的執行與遵守,客戶在此同意,PTT 有權對客戶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情況進行檢查。客戶同意向 PTT 提供接觸客戶的設施與電腦系統之便利條件,並因應 PTT 合理要求,負責保證來自客戶之雇員與諮詢顧問的工作配合,以便 PTT 的檢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PTT 此等檢查均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並應事先提前合理時間給出通知。
2.2 報告。客戶同意,當 PTT 提出書面要求時,客戶應就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情況向 PTT 提供安裝及/或使用情況報告(如許可軟體產品為註冊使用者產品,該等報告還應包括一份客戶向其派發了密碼或其它獨特識別符號以便其能夠使用註冊使用者產品的全部人員之名單)。該等報告應于客戶收到 PTT 的書面要求後 10 個工作日內提交,並應得到客戶的一名授權代表簽署以證明報告內容的準確性。客戶同意,在任何期間內,如果客戶對於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超出了在該時間段內生效中的許可權數量與許可範圍,客戶應為該等超數量或超授權範圍的使用而支付費用,包括可適用之許可權費與支援服務費。如客戶不能支付該等費用,將構成依照本協議書第 7 條之規定對本協議書進行解約的理由。
3. 智慧財產權。PTT 及其授權人為許可軟體產品、其任何複製品及其所有版權、商業機密、專利、商標和其它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利的唯一所有權人。許可軟體產品的所有複製品,無論是由 PTT 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或者是由客戶以任何方式製作的,均為 PTT 財產,並應視為在許可期限內由 PTT 出借給客戶使用。客戶承認,本協議書項下對客戶的軟體使用權限的授予,並不包含對許可軟體產品或其任何複製品的所有權的授予,所授予給客戶的僅僅是一種與本協議書中明確表達的條款相應的有限制的使用權利。客戶對於許可軟體產品的原始程式碼不擁有任何權利;客戶並且同意,僅 PTT 有權對許可軟體產品進行維護、提升或做其它方式之改動。
4. 支援服務、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免除
對於在德國、奧地利或瑞士購買的許可軟體產品,應適用本協議書第 4 條的修改版本,其內容請參見附件 A。
4.1 支援服務。一旦 PTT 接受了支援服務或需收取許可費用的許可軟體產品的訂單,PTT 同意 PTT 或 PTT 指定的服務提供者將按照附件 C 的約定提供相關支援服務。
4.2 品質保證。PTT 向客戶保證,PTT 有權對軟體產品進行使用許可授權,並且,以本協議書第 4.3 條為約束條件,在 PTT 第一次將許可軟體產品發送給客戶或客戶之指定收貨人之後的 90 天內(品質保證期),許可軟體產品不會有任何差錯。
4.3 保證責任之例外情形。對於如下情形,PTT 不負有保證責任:(1)評估版本/試用版本/精簡版本之許可使用;(2)新版本之發行;(3)PTT 提供培訓服務的過程中提供給客戶的電腦軟體;(4)由於將許可軟體產品用在並非為之設計或預期的用途上或使用環境中而產生的差錯;(5)由於改動許可軟體產品或對許可軟體產品進行客制化處理而產生的任何差錯;(6)PTT 提供給客戶的免費的許可軟體產品和/或(7)Sun 軟體, Oracle 軟體及任何捆綁的協力廠商軟體產品。
4.4 唯一的補救措施。如 PTT 違反上述第 4.2 條規定的保證責任,PTT 及其授權人的全部責任以及客戶所能獲得的唯一補救措施為:由 PTT 自主決定,(1)更換許可軟體產品,或者(2)做出最大努力修復許可軟體產品中的差錯。客戶必須在保證期內向 PTT 提供關於許可軟體產品存在差錯的通知、並按 PTT 之合理要求提供關於軟體產品差錯的的更多資訊,在此情形下,前句中規定的補救責任才能適用。在 PTT 收到客戶提出的關於許可軟體產品差錯的通知以及相關資訊之後一個合理時間段內,如果 PTT 既未能更換可適用之許可軟體產品、又不能修復許可軟體產品中存在的差錯(無論是通過程式除蟲、校正或其它方式修復),PTT 在收到客戶退還的許可軟體產品及其任何複製品後,應向客戶退還客戶為該等許可軟體產品業已支付的許可權費。
4.5 無額外保證。除非由客戶的一名得到授權的代表人代表客戶與 PTT 的法律事務主管或 PTT 財務總裁簽署書面協議, PTT 並未授權其任何雇員、夥伴、經銷商(包括任何經銷商)、代理人、銷售代理做出比本協議書中的聲明、保證或承諾更多或與之不同的聲明、保證或承諾。
4.6 保證責任的免除。除了在本協議書本第 4 條所明確表達的保證責任之外,PTT 拒絕承擔(客戶亦不要求 PTT 承擔)任何其它保證責任,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書面或口頭的保證責任,包括任何關於許可軟體產品的可銷售性、品質滿意性、針對任何特定使用目的的吻合性、無侵權性的保證,以及/或者客戶可獲得任何特定的投資回報的保證。許可軟體產品是設計給那些經過訓練的專業人士使用的,並不能取代專業性的判斷、測試、安全防護措施及安全設施。客戶應單獨對使用許可軟體產品所帶來的任何效果負責,包括對於使用許可軟體產品所設計出來的任何專案或產品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的充分獨立測試。PTT 不保證對許可軟體產品的運行或其它方式的使用不會受到任何干擾、不會出現差錯、或不會給客戶的資料、電腦或網路帶來任何損失或干擾。
5. 賠償、侵權
5.1 PTT 對客戶的賠償責任。如因任何許可軟體產品構成對某項美國、歐盟或者日本專利、版權或商標的侵權因而導致客戶受到任何訴訟索賠,在此情形下,如果:(1)客戶立即以書面形式將受到訴訟索賠的情形通知 PTT;(2)PTT 對於該等訴訟索賠的抗辯、尋求和解或妥協的談判擁有完全的控制權並承擔相應的抗辯、談判成本(本協議書第 5.3 條所適用的一種或多種例外情形除外);(3)在 PTT 承擔費用的情形下,客戶對 PTT 的抗辯、和解或妥協談判提供完全的配合;那麼,PTT 將自行承擔費用為客戶提供抗辯,解決訴訟爭端,或支付最終判決應由客戶支付的罰款。
5.2 PTT 預防索賠的權利。如果發生本協議書第 5.1 條描述的索賠情形,或者 PTT 認為有可能發生此等索賠情形,在 PTT自行承擔費用的條件下,客戶應允許 PTT:(1)為客戶取得繼續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權利;(2)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條件下對許可軟體產品做出修改使其不再構成侵權;或(3)終止所涉及的軟體產品的使用許可,接受客戶退貨,向客戶授予一個信用賬額。對於購買永久性許可期限許可權的客戶,該等信用賬額應與客戶原先購買該許可軟體產品所支付的許可權費等值,並按五年直線折舊法計算扣除相應之折舊額。對於購買限期許可權或訂購許可權的客戶,該等信用賬額應等同於剩餘許可期限的預付許可權或訂購的費用。
5.3 PTT 對客戶賠償責任的例外情形。如果侵權或索賠情形的發生是出於如下原因,PTT 不需對客戶承擔本協議書第 5.1條項下所規定的賠償責任或其它賠償責任:(1)客戶將許可軟體產品與並非根據本協議書提供給客戶的其它設備或軟體一同使用,而許可軟體產品本身並沒有構成侵權;(2)客戶將許可軟體產品用於並非根據本協議書的宗旨所設計或預期的用途或使用環境;(3)客戶所使用的許可軟體產品的版本不是現時生效的版本;(4)由 PTT 或其雇員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對許可軟體產品做了改動;或(4)在受到索賠的侵權情形所涉及到的任何專利、版權、商業機密、商標或其它財產權利中存在著客戶的利益。
6. 責任限度
對於在德國、奧地利或瑞士購買的許可軟體產品,應適用本第 6 條的修改版本,其內容請參見附件 A。
6.1 本協議書書第 4 條和第 5 條中規定的保證和賠償條款xx了 PTT、其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以及這些公司各自的董事、主管、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針對許可軟體產品和服務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保證責任、或因許可軟體產品或使用這些許可軟體產品而造成的侵權或被指責為侵犯任何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和其它的知識權利或所有權的責任。
6.2 除第 5.1 條規定的情形之外,因為生成、許可、運行、使用或供應許可軟體產品或提供與本協議書有關的服務或其它內容的行為,PTT 及其授權人因此承擔、或由於與此相關聯而承擔的最大責任,無論是基於保證、合同、侵權或其它原因而產生,都不應:(I)對於購買永久性許可權的客戶,不應超過客戶購買引發索賠爭議的許可軟體產品或服務所支付的費用,(II)對於購買限期許可權或訂購許可權的客戶,不應超過客戶在引起損失前 12 個月內為購買引發索賠爭議的許可軟體產品或服務所支付的費用。
6.3 在任何情形下,即便事先得到過關於有可能發生如下損失情形的預告,PTT、其授權人、其關聯公司(包括其下屬公司)以及這些公司各自的董事、主管、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均xxxxxxxxxxx:(x)任何利潤的損失、使用損壞的損失、商譽的損失、商業機會的損失、銷售收入的損失、名譽的損失或預期儲蓄的損失;(b)資料或商業資訊、或安全系統或其性能的丟失、失效或不準確;(c)因任何原因造成特殊的、偶然的、間接的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壞。
6.4 客戶現同意,在相關事由發生後超過一年之後,不因任何原因對 PTT、及/或其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及/或這些公司各自的董事、主管、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提起任何訴訟或法律行動。客戶承認客戶購買許可軟體產品和服務所支付的費用,部分是建立在本協議書已明確的保證責任免除和責任限度條款的基礎上;如果客戶不同意接受該等保證責任免除和責任限度條款,許可軟體產品和服務的費用將會大幅度提高。本第 6 條中規定的責任限度和責任例外條款不適用於針對死亡和人身傷亡的索賠情形。
7. 期限與終止
7.1 導致終止的事件。在如下情形下,本協議書以及所有權限將終止:
(a) 發生以下事件無須通知則自動終止:(I)客戶違反本協議書第 1.4 條從(i)到(vii)各條款或第 3.1 3 條或第
8.4 條的規定;(II)針對客戶或客戶之財產或資產委派或任命了任何接收人、託管人、清算人或類似官員;(III)為了客戶債權人的利益,客戶做出了總體轉讓;(IV)客戶提出改組、解散或清算的申請,或有他人針對客戶提出了該等申請,並且該等申請提出後的六十(60)天內並未被撤銷;或(V)客戶停業或進入解散或清算程式;或
(b) PTT 出具說明本協議書違約事由(包括客戶不能按時向 PTT 或其經銷商支付與許可軟體產品相關的任何到期款項)(上述第 7.1(a)條款所列舉的情形除外)的書面通知三十(30)天后,並且在該三十(30)天期限內,客戶未能就該等違約事宜做出可令 PTT 感到合理滿意的補救措施。
7.2. 期滿或終止的後果。在許可權期滿或本協議書終止時,客戶應立即支付本協議書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向 PTT 退回所有許可軟體產品的原始版本,從客戶電腦庫、存放裝置及/或主機設備中銷毀及/或刪除所有的複製和備份版本,並由客戶的管理人員出具書面證明,證明客戶已遵守了前述的要求,並聲明客戶不再持有或使用許可軟體產品。
7.3 終止後繼續有效的條款。本協議書期滿或終止後,第 2, 3, 4, 5, 6, 7.2, 7.3 和 8 條將繼續有效。
8. 總則
8.1 管轄法律與管轄法院。由本協議書受中華民國臺灣的法律管轄並依該等法律加以詮釋,不受法律原則衝突的影響(尤其不受《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管轄)。雙方當事人在此明示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因本協議書引起的、或以任何形式與之有關的所有爭端,應提交臺灣臺北的地區法庭審理並加以最終解決,而不得在任何其他地區的法庭或其他司法地區審理。縱有前述或其他不同規定,PTT 有權於任何管轄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以執行智慧財產權及/或保護機密資訊。客戶規定,位於臺北的法庭對於客戶擁有屬人管轄權,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i)接受前述法庭的屬人管轄;並且(ii)接受該等法庭提供的、與在該等法庭進行的任何法律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文書送達、案件審理、通告等。雙方同意,在該等訴訟活動中形成的最終判決為最終判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並可在任何其他司法地區執行。雙方間的每一方均放棄要求通過陪審團審理因本協議書而產生之任何糾紛的權利。
8.2 通知。本協議書項下所要求或允許的所有通知與聯絡,須採用書面形式進行。當 PTT 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時,通知書應直接寄往客戶訂購單中注明的位址,或寄往客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 PTT 的其他地址。當客戶向 PTT 發出書面通知時,通知書應直接寄至:PTT 公司, 臺灣臺北市信義路四段 460 號 15 樓,收件人:財務總裁,同時將一份副本發給法律事務主管。在下列情況下,本條中所指的書面通知視為已被對方收到:(a)如果是專人遞送,則視為對方立即收到;(b)如通過郵寄方式投遞,則視為自寄出之日起五(5)個工作日後被對方收到;(c)如通過特快專遞投遞,視為自發信人所在管轄區域發出後第二個營業日為對方收到;或(d)如通過傳真方式發送,以接收方的傳真機接收為准,或以發送方的傳真機以電子方式生成的發送報告為准。
8.3 轉讓、棄權、修改。未經 PTT 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委派或對外再許可本協議書項下之客戶權利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運作或出售客戶資產的方式,無論是以直接方式或以合併方式,還是以其它方式來改變客戶的公司控制權)。任何此類企圖委託、轉讓、轉移或對外再許可的行為均為無效,並將構成對本協議書的違約。除非經 PTT 和客戶雙方簽署書面協定,否則針對本協議書任何條款的棄權、同意、修改、更正或改變均為無效。PTT 保留向試圖轉讓、轉移或再許可本協議書項下之許可權的行為收取轉讓費的權利。
8.4 遵守法律。各方均應負責確保,其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與開展業務相關的法律要求及本協議。客戶更進壹步在此保證並xx,其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許可軟件產品及相關技術和服務。客戶確認並同意許可軟件產品和相關技術數據及服務受美國及許可軟件產品或其相關技術數據或其服務開發、接受、下載、使用或演繹所在國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管制。客戶進壹步明白並確認:如將軟件發布給美國境內外的非美國人,將被視為出口至該等非美國人的國籍國;並且,向客戶的員工,關聯公司或者任何第三方轉讓許可軟件產品或者相關技術都可能需經美國政府及其他相關政府的許可。客戶使用或轉讓許可軟件產品或相關技術或服務是否需要美國或其他政府的出口許可或批準,該等事項由客戶自行負責確認並取得所有必需的授權。客戶在此保證並xx:(x) 客戶或者客戶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員或者關聯公司均不在美國商務部的禁止往來人士或單位名單或未經核查名單、美國國務院防止核武器擴散制裁名單、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或禁止往來名單或任何類似外國事務與貿易等出口管控部門確認的適用出口管控規則的名單上(以下合稱 “受限制方名單”)上; (y) 除非經美國政府及其他適格政府明確授權或許可,其不會向以下主體直接或間接地出售、提供、轉讓、傳送、發布許可產品或者相關技術或服務:(A)位於美國禁止貿易國家的用戶、美國禁止貿易國家的國民或代表美國禁止貿易國家的用戶;(B)或被列為美國政府列為限制或禁止對象的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在受限制方名單上的主體;(C)參與設計、發展、儲備或者擴散核武器、化學武器或者生物武器,或者導彈及導彈系統的主體;(D)從事海上核推進活動的主體。客戶xx並保證其將確保經其授權接觸許可產品或相關技術或服務的任何人或單位了解且遵守本條款及美國和其他相關出口管控法律法規。除非相關法律禁止並且未有主權豁免,否則客戶應賠償 PTC 及其雇員因客戶不遵守本條款約定而產生損失、責任、花費(包括律師費),使其免受損害。該等賠償約定在本協議期限屆滿或解除後仍然有效。
8.5 條款之可分割性。各方均不期望本協議書違反任何可適用的法律。如果本協議書中任何條款(規定客戶向 PTT 履行付款責任的條款不在此列)為無法執行條款或無效條款,不得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確認為無效的條款應被視為從本協議書中分割出去,並為在利益表述和經濟意圖方面最為接近原先無效條款的其它條款所取代。
8.6 整體協議。本協議書為 PTT 和客戶之間就協定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完整的、排他性的協定。除非經 PTT 和客戶雙方書面簽署或以其它方式明確認可,任何放棄、同意、修改、更正或改變本協議書的行為均不具約束力。
8.7 協力廠商受益人。本協議書各方同意,PTT 的協力廠商授權人為本協議書的預期受益人,有權依賴本協議書中與該等授權人的軟體產品相關之條款並直接執行之。
8.8 市場推廣。客戶同意,在本協議書實施期間,客戶授權 PTT 在其公共關係宣傳資料與市場推廣資料中,將客戶作為 PTT 軟體與服務的客戶/最終使用者進行廣告宣傳。
8.9 政府作為被許可人。如客戶為美國政府的一家機構,客戶同意,根據可適用的聯邦採購法規或條例,本協議書項下之許可軟體產品屬於“商用電腦軟體”,乃依照本協議書中本條款之外其它條款中所規定的商業性質許可權以及相關限制條件而提供給客戶使用的。如果客戶是通過美國政府合同購得許可軟體產品,客戶同意,客戶應將許可軟體產品及其文檔資料上所有必要及可適用之限制性權利說明一併算入其購買標的的範圍內,以此保護 PTT 在聯邦採購法規或條例或其它聯邦機構同類法規中享有的專屬權利。只要許可軟體產品屬於或被視為某個政府合約項下之應交付物品,客戶即應將該等專屬權利說明包括在其購買標的的範圍內。
附件 A:從 PTC 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購買的軟體產品
當客戶從下列任一國家購買許可軟體產品時,相應的許可授權方參見下表。此等情形下,不拘本協議書第 8.1 條之規定,管轄法律與管轄法庭亦按如下規定執行:
購買許可軟體產品國家 | 作為授權方之 PTC 下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 管轄法律/發生糾紛時的主管司法機關 |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 Parametric Technology Nederland B.V. | 荷蘭 |
奧地利、德國 | Parametric Technology GmbH | 德 國 法 律 *, Landgericht München I, Germany |
法國 | Parametric Technology S.A. | 法國 |
愛爾蘭 | PTC Software a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愛爾蘭共和國 |
義大利 | Parametric Technology Italia S.r.L. | 義大利 |
西班牙、葡萄牙 | Parametric Technology España, S.A. | 西班牙 |
瑞士 | Parametric Technology (Schweiz) AG | 德 國 法 律 *, Landgericht München I, Germany |
聯合王國 | Parametric Technology (UK) Limited | 聯合王國 |
其它歐盟國家 | PTC Software a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愛爾蘭共和國 |
土耳其、科索沃、塞爾維亞、馬其頓、黑山、克羅地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波黑)、阿爾巴尼亞 | PTC Software a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愛爾蘭共和國 |
俄羅斯聯邦 | PTC International LLC | 俄羅斯法律/位於莫斯科的俄羅斯聯邦商 業與工業商會國際商業仲裁法庭 |
白俄羅斯、莫爾達瓦、烏克蘭、亞美尼亞、格魯吉亞、阿塞拜疆、哈薩克xx、吉爾吉斯xx、塔吉克xx、土庫曼 xx、烏滋別克xx | PTC Software a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愛爾蘭共和國 |
挪威、瑞典、丹麥、芬蘭、冰 島、法羅群島 | PTC Sweden AB | 瑞典 |
日本 | PTC Japan K.K. | 日本/東京地區法院 |
中國 | 參數技術(上海)軟體有限公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上海分會 |
臺灣 | Parametric Technology Taiwan Limited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 / 臺灣臺北市法院 |
印度 | Parametric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參數技術印度有限公司 | 印度 |
韓國 | Parametric Technology Korea Ltd. 參數技術韓國有限公司 | 大韓民國 |
其它亞洲太平洋國家(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但不包括中 國、日本、臺灣) | PTC Inc. PTC 公司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加拿大 | PTC(加拿大)公司 | 安大略省 |
其它任何國家 | PTC 公司(PTC Inc.)、或者是提交訂單 時 PTC 指定的其它 PTC 下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 美國麻塞諸塞州 |
*針對奧地利、德國及瑞士的特別規定
對於在奧地利、德國及瑞士購買的許可軟體產品,如下特別規定將適用。但對於在奧地利、德國及瑞士之外的其它地方購買的許可軟體產品及服務,如下特別條款則不適用。
·當存在如下情形時,上文第 1.4 條第(iv)項的規定不適用:(i) 為取得在另行創建的電腦程式與其它軟體程式之間實現互通性所必需的資訊而要求客戶承擔某些工作流程時;(ii) 德國《版權法》中第 69e 條項下進一步規定的條件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時;(iii) 在客戶提出書面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PTC 未能提供客戶所要求的資訊時。
·第 4.2 條(品質保證)、第 4.4 條(唯一的補救措施)、第 4.5 條(無額外保證)及第 4.6 條(保證責任的免除)在此由如下條文規定所取代:
4.2 品質保證期、品質保證期的重新計算以及調查責任。客戶提出品質索賠的期限應為發貨後 12 個月。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許可軟體產品之更換、差錯之修復等,品質保證期不做重新計算處理。客戶可以提出品質索賠的前提條件為:(i) 客戶依照德國商法第 377 條的規定對許可軟體產品進行了檢驗;(ii) 產品瑕疵符合本協議書中所定義的差錯特徵;(iii) 產品差錯在交貨時已經存在;以及 (iv) 客戶針對發現的產品差錯做出了適當的通知。客戶應將產品差錯以書面方式通知 PTC,並應根據具體情況向 PTC 提供關於產品差錯的合理詳細資訊。對於明顯的產品差錯,客戶應在交貨後一周內書面通知 PTC;對於潛藏的產品差錯,客戶應在發現該等差錯後一周內書面通知 PTC。此處所規定的通知期限不計算在品質保證期限內。
4.4 補救措施。當發生軟體產品存在差錯的情形時,以 PTC 在第 4.2 條所規定的時間內接到關於產品差錯的書面通知、並且客戶按照 PTC 提出的合理要求進一步提供關於產品差錯的具體資訊為前提條件,PTC 可自主決定:(a) 更換許可軟體產品、或 (b) 修復產品差錯。如果對於軟體產品差錯的修復(包括提供臭蟲修復、校正或其它方式的修復)或軟體產品的更換都不能取得成功(在 PTC 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對於同一種差錯情形至少做出兩次修復或更換努力之後),客戶將有權選擇:(i) 取消受到產品差錯影響的訂單,由 PTC 在客戶退還該等許可軟體產品及其任何複製版本之後、將客戶為可適用之許可軟體產品而業已支付的許可權費退還給客戶;或者 (ii) 要求購買價格的合理降價。差錯產品的更換及修復將在不需要對某項法定義務確認的情況下進行,並且,不應由於需要對差錯產品進行更換或修復而停止與許可軟體產品有關的品質索賠期限的計算。
4.5 無額外保證。除非在某一份經過客戶的某位元授權代表與 PTC 的法律事務主管或財務總監簽署的書面協議中有明確規定,否則,PTC 的任何雇員、夥伴、經銷商(包括經銷商)或代理人或 PTC 的任何經銷商或銷售代表均無權做出任何與本協議書中所記載的聲明、保證或承諾不同的或更多的其它聲明、保證或承諾。除了基於軟體產品差錯並依照本協議書第 6 條所規定的責任限度而提出的損害索賠外,在本第 4 條中所規定的合約義務應為在發生品質索賠情形下 PTC 的全部應負責任。
4.6 客戶的責任。許可軟體產品是專門提供給那些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使用的,其本身並不能取代客戶在使用過程中所應做出的專業判斷、測試或者應當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客戶應單獨對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結果(包括對於使用許可軟體產品所設計出來的任何物品或項目之可靠性與準確性的測試是否足夠充分)負責。
4.7 品質與保證。在 PTC 的出版物或其銷售人員的說明尤其是在廣告宣傳資料、圖紙、促銷小冊子或其它檔(包括出現在互聯網上、許可軟體產品包裝或標籤或行業使用中的演示文檔或文字說明)中說明的許可軟體產品的品質,如果該等品質說明是在某份報價書或訂單確認書中做出明確表示的,則應僅僅被理解為涵蓋在許可軟體產品的合約品質保證之中。PTC 的保證尤其是與品質有關的保證,僅僅在如下情形下才對 PTC 具有約束力:(i) 如果該等保證是在報價書或訂單確認書中以書面方式做出的;(ii) 如果明確表示為“保證”或“…條件下的保證”;(iii) 在該等保證中明確地說明了 PTC 為提供該等品質保證而應承擔的義務。
第 6 條在此由如下條文規定取代:
6.1 責任類別。無論法律上的理由如何,只有在如下情形下,PTC 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i) PTC 確實實質性地違反了某項合約義務(也就是說,至少是有所疏忽);或者 (ii) 相關損害是由於 PTC 方面的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或者 (iii) PTC 曾承諾了相關保證責任。
6.2 可預見性。 (i) 如果 PTC 由於輕微疏忽而實質性地違反了合約責任(重要責任);或者 (ii) 如果 PTC 管理人員或高級管理層之外的其他 PTC 員工或代理人由於疏忽大意而違反了其它義務;或者 (iii) 如果 PTC 承諾了相關保證責任,那麼,PTC 的賠償責任應限於那些典型的、可預見的損害賠償情形——除非該等保證已經明確地表示為有條件的保證。
6.3 最高賠償責任金額。在第 6.2 條第(i) 、第(ii)項所描述的情形下,PTC 的賠償責任應以 1,000,000 歐元為最大限度;或者,在僅僅涉及金錢損失的情形下,則應以 100,000 歐元為最大限度。
6.4 間接損害。在第 6.2 所描述的各種情形下,PTC 不對間接損害、因果性的損害或利潤的喪失承擔責任。
6.5 責任期限。客戶向 PTC 或其附屬或關聯公司提出損害索賠的期限,無論其法律上的理由如何,均應在客戶知曉該等損害發生後至少 1 年後屆滿;或者,無論客戶是否知曉該等損害情形發生,在損害事件發生後 2 年後屆滿。針對基於許可軟體產品差錯而提出的索賠,應適用第 4.2 條的保證責任期限規定。
6.6 強制責任。PTC 公司根據德國《產品責任法》規定而應承擔的與生命、人身與健康有關的責任、刻意隱瞞產品品質瑕疵的責任以及有條件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6.7 雇員。上述第 6.1-6.6 條款的規定,也將適用于客戶向 PTC 及其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的雇員或代理人提出損害索賠的情形。
6.8 共同疏忽。在追究 PTC 擔保責任或其它責任的索賠中,客戶方面的疏忽因素、尤其是客戶一方在關於產品差錯資訊的提供或資料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不充分性等因素,也應當相應考慮在內。如果客戶未能採用符合當今業界
標準水準的安全保障措施來保護其資訊系統抗擊來自外部的衝擊,比如,可能給個人資料或整體資料存儲帶來風險的電腦病毒或其它現象,將構成客戶方面的資訊安全保障不充分的理由。
附件 B:定義
“併發使用者產品”是指只向併發使用者授權之許可軟體產品,具體在報價單或授權網頁中予以規定。
“指定電腦”是指由客戶指定的、用作安裝許可軟體產品的中央處理器(可根據第 1.2 條中有關規定進行更換)。
“指定電腦產品”是指以“指定電腦”的方式授權、或者以“固定”、“鎖定”或“節點鎖定”等其它方式進行授權的許可軟體產品;該等軟體產品的授權許可方式在報價書中有所規定,或者是在授權網頁中予以規定。指定電腦產品不能遠端存取或在虛擬環境下安裝。
“指定國家”是指客戶指定的與許可軟體產品之訂購相關的安裝地所屬的國家。指定國家只可依照本協議書之第 1.2 條規定進行變更。
“指定網路”是指由客戶指定的、用作安裝許可軟體產品的網路(可根據本協議書之第 1.2 條的規定進行變更)。
“指定伺服器”是指由客戶指定的、用作安裝許可軟體產品的電腦伺服器(可根據第 1.2 條有關規定進行變更),該伺服器只有一個安裝可適用之許可軟體產品的應用實例。
“指定伺服器軟體產品”是指被許可只用在一個指定伺服器的許可軟體產品,具體在報價單或授權網頁中予以規定。
“文檔資料”是指可適用的許可軟體之使用者說明手冊,由PTT 在許可軟體產品裝運時以電子文檔方式提供或交付使用。
“教學軟體”是指明確標注為“教學定價”、“學生版本”、“學校版本”、“高級學校版本”、“大學版本”、“教師版本”或“學術版本”、或者以其它方式注明為教學版本或學術版本的許可軟體產品。
“差錯”是指許可軟體之運行不能實質性地符合可適用之文檔資料內容規定的情形,前提是客戶必須將這種差錯情形以書面形式通知 PTT,且 PTT 在通過合理努力後可重現這種差錯。
“外部使用者”是指其身份為客戶或其關聯機構的外部供應商或其它協力廠商的註冊用戶。
“許可權”的含義依照本協議書正文第 1.1 條之定義執行。
“許可期限”是指許可按照許可產品名稱中明確的或者相關報價單中所規定必須生效的時間段(受本協議書之提前終止條款約束),或者,如果沒有向客戶提供報價單,則按照 PTT 與客戶的溝通內容為准。如果沒有指定許可期限,則為永久許可,但試用評估版本的許可權的期限,應當不超過客戶提出試用之後的三十天(除非起算日期由 PTT 確定),並且,試用期屆滿後,試用評估版本的許可權即不可再使用。所訂購的許可期限以報價書或發票為准,而且該等許可的內容包括許可期限內可獲得支援服務,無需支付額外費用。
“許可權鎖定產品”是指某項許可軟體產品被許可與另一項 PTT 軟體產品一起使用,此種情況下,許可權鎖定產品屬於一種延展授權產品,並且許可權鎖定產品的授權許可種類應與該另一項 PTT 軟體產品的授權許可種類相一致。許可權鎖定產品在報價書中或者是在許可權種類網頁中有所規定。
“許可軟體產品”是指許可軟體和文檔資料的總稱。
“許可軟體”是指電腦軟體產品以及以下內容的總稱,包括(i)與本電腦軟體產品一同運行的所有軟體產品(如與本軟體產品捆綁的模組、軟體等),但不包括屬於應作為顧問服務而提供的軟體;(ii)依照本協議書第 4.4 條規定所作的所
有差錯修正;(iii)依照客戶購買的支援服務,由 PTT 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升級產品、差錯修正及/或新發佈版本、以及(iv)在 PTT 交付培訓服務過程中向客戶提供的所有電腦軟體。
“許可權種類網頁”是指登載於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中、具體規定 PTT 各類軟體產品的許可權種類以及相應的授權使用條款條件的“許可權種類”說明文件。
“支援服務”是指新發佈版本的提供、以及根據客戶所定購的維護服務的級別而應當提供的包括電話支援、網上支援工具、差錯修正等內容在內的支援服務,具體應適用本協定的附件 C。
“新發佈版本”是指某一許可軟體產品的修正版或提升版,由 PTT 指定為該許可軟體產品的新發佈版本,並由 PTT 提供給本公司享受支援服務的客戶使用。
“獲准使用者”是指得到客戶授權可以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個人,其對於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必須完全按照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款條件規定執行。獲准使用者僅限於客戶的雇員、以及符合如下情形的客戶之顧問、分包商、供應商、商業夥伴與客戶(i)不是 PTT 的競爭對手或不是 PTT 競爭對手的雇員;(ii)直接參與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其目的只是為了支援客戶企業內部業務運營之目的。客戶必須負責保證其獲准使用者對於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自始至終遵守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款條件規定。
“基於每個應用實例而授權的軟體產品”是指這樣一種許可軟體產品,對應於它的每份許可權都必須有一個應用實例,以供可適用之許可軟體產品與之連接使用。例如,某項適配器產品按基於應用實例原則被許可使用,從而使得 Windchill 平臺與一個 ERP 系統及一個 CRM 系統連接,則該項適配器產品需要取得兩類使用許可。如果某件許可軟體產品屬於基於每個應用實例而授權的軟體產品,會在報價單或授權網頁中予以指明。
“報價單”是指向客戶提供的、有關訂購許可軟體產品的“PTT 軟體產品訂購單”或報價檔或訂單確認書,或者,如果沒有提供該等軟體產品訂購單或報價書,則指客戶提交的用於訂購許可軟體產品的訂單(如果有的話)。
“註冊使用者”是指客戶為其購買了可以使用註冊使用者產品的許可權、並向其提供某一密碼或其它專用識別字以讓其能夠使用註冊使用者產品的獲准使用者。
“註冊使用者產品”是指許可給註冊使用者使用的許可軟體產品,具體在報價單或授權網頁中予以確定。
“經銷商”是指經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可以分銷或轉售任何許可軟體產品的協力廠商。
“服務”是指支援服務和培訓服務的總稱。
“場地許可權”是指那種對應于客戶的每一個使用場地都必須獲得一份許可權的許可軟體產品,其詳細說明參見報價書或 “許可權種類”網頁。客戶在同一城市或城鎮中的多個位址(以郵政位址為准)應被視為一個“位址”,而位於不同城市或城鎮的不同位址則要求多份許可權。
“培訓服務”是指標對許可軟體產品的使用而由 PTT 提供的指導或其它培訓。“培訓服務”不包括 PTC 的網上學習或線上學習培訓產品(即 PTC 大學);就本協議書而言,該等網上學習或線上學習軟體產品作為許可軟體產品看待。
“差價費”是指基於適用于在原指定國家進行安裝所收取的許可權費與客戶希望將許可軟體產品遷往另一指定國家進行安裝所適用的許可權費之間的差額而收取的一種費用。
“使用權限費”是指自安裝之後開始的一種持續收取的費用,在客戶支付使用權限費的時間段內,客戶有權:(i)持續使用許可軟體產品,(ii) 獲得電話支援、差錯糾正或校正,以及該版本軟體的升級服務。
附件 C – PTT 支援服務條款與條件
以下的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PTT 支援服務的提供:
支援服務計畫與支援服務級別。PTT 接受客戶針對許可軟體產品的支援服務訂單後,PTT 及/或其授權的分包商將根據本附件中的有關條款與條件提供支援服務(“支援計畫”),服務期限為十二(12)個月,或者按 PTT 所接受的客戶訂單上規定的其它期限執行。所有支援服務的提供,均以客戶按 PTT 當時生效中的收費標準向 PTT 支付該等支援服務的費用為前提條件,但對於以訂購方式購買的許可軟件產品,在該等許可相應的許可期限內,不就支持服務另行收取費用。如果客戶沒有訂購在 PTT 向客戶發運許可軟體產品時即開始起算的支援服務,或者客戶在任何時間內中斷了支援服務,但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隨後卻希望獲得支援服務,那麼,客戶必須支付:(i)購買當前支援服務的費用;(ii)覆蓋客戶在此之前沒有購買支援服務的任何時間段的支援服務費。PTT 屆時提供的支援服務級別以及與各級別相對應的服務內容,在 PTT 的網站 xxx.xxx.xxx 的如下網址中做了描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_xxxxxxxx.xxx
PTT 接受某份訂購支援服務計畫的訂單後,客戶便不得取消該份支援服務計畫。對於註冊使用者產品、電子學習產品、 Integrity 併發使用者產品和伺服器許可產品,客戶訂購的年度支援服務必須全面覆蓋授予客戶的該等許可軟體產品的全部許可權。PTT 只負責在客戶已支付可適用的支援服務費的時間段內、並只根據客戶購買的支援服務級別提供支援服務。任何支援服務計畫項下的服務內容可隨時間變化而有所改變,並且 PTT 可在不做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停止提供支援服務或停止實施支援服務計畫;在此等情形下,PTT 只須退還客戶業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那部分可適用的支援服務費(按比例計算)。
(a)電話支援。 如果客戶購買的支援服務級別包含電話支援,客戶可使用 PTT 的電話支援服務來報告問題、尋求對於許可軟體產品使用方面的說明。PTT 提供電話支援的時間段,因客戶訂購的支援服務級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凡是包括電話支援的支援服務級別,PTT 按照上述列出的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中的資訊位置 URL 中列明的語言種類、不同國家的工作時間來提供電話支援。對於某些支援服務級別包括的非工作時間內的電話支援,PTT 將只用英語提供。不拘客戶所擁有的許可軟體產品數量的多少,客戶可享受的電話支援服務,只能與所訂購的支援服務計畫覆蓋下的許可權種類直接相關,並且要求所訂購的支援服務的級別包含有電話支援服務。
(b)差錯修復。 如果客戶訂購的支援服務計畫包含有差錯修復或校正服務,PTT 將按照該等支援服務計畫的規定盡力為客戶修復差錯或提供差錯校正服務,其前提是 PTT 必須在支援服務計畫期限內收到客戶的差錯報告,並且客戶按照 PTT合理的要求,向 PTT 提供有關差錯的進一步資訊。
(c)新版本發佈。 對於客戶有權享受支援服務的許可軟體產品,當有新的版本發佈時,PTT 將按照客戶的每一份許可軟體產 品 、 按 照 當 時 新 版 本 普 遍 通 行 的 語 言 種 類 , 給 客 戶 提 供 一 份 新 版 本 。 根 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_xxxxxxxx.xxx 規定的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條款,為本協議書之目的,在新版本發送後,原先的版本將在 90 天內繼續維持作為“當前有效”的版本,而 90 天之後,只有新發佈的版本為當前有效的版本。
(d)責任之例外。
(1)對於如下情形中的差錯,臺灣參數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擔調查及/或差錯修復責任,(i)PTT 發現該等差錯是在非當前有效的版本(見以上所述)或者是在經過改動的版本中出現的;(ii)是由於客戶的作業系統、環境、資料庫或其他系統成分對許可軟體產品產生不利影響所造成的;(iii)是由於客戶對許可軟體產品進行修改或者是與非經 PTT提供的軟體合用或互聯所造成的;(iv)在非指定或未被許可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電腦、作業系統、軟體或週邊設備上使用;(v)由於許可軟體產品使用不當或非經授權使用造成的;(vi)由外部原因—例如、但不限於—供電故障或電力超載造成的;或(vii)由於客戶未能採納 PTT 之前就差錯解決方案向其提供的建議所造成的。
(2)PTT 只負責處理來自客戶主要位址的兩(2)名技術聯絡人之中的一人所報告的問題(該技術聯絡人和客戶主要位址須由客戶在事前以書面形式向 PTT 指定),並只負責將新版本送達到客戶以書面形式指定的“中央支持位址”。客戶將負責將新版本分發到客戶其它的、獲權使用許可軟體產品的位址。客戶還將負責以書面形式向 PTT 提供客戶指定聯絡人和客戶中央支援位址的名稱、位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 e-mail 位址。
(3) PTT 不負責對許可軟體產品的修改或客制化工作提供任何支援服務,也不負責對由於客戶對包含在許可軟體產品中的功能的使用、開發和客制化而產生的任何開發成果提供支援服務,所有這些均屬客戶自身的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