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日增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 宜宾市商业银行之间理财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宜宾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 性 , 是 您 判 断 产 品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的 重 要 依 据 。 您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产品登记编码及其他信息。
风险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 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内的债券资产存在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债券资产违约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若宜宾市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宜宾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或致电宜宾市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0831-96578 或到宜宾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宜宾市商业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宜宾市商业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宜宾市商业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宜宾市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该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0.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宜宾市商业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一、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 | 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日增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JZ2020001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登记编号 | C1079220000002 |
风险评级 | R2 中低风险 |
目标客户 | 经宜宾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有 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机构客户。 |
发行方式 | 公募 |
销售渠道 | 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银行 |
销售区域 | 四川省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估值服务方 |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净值型 |
产品期限 |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 |
投资/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计划募集规模上限不超过 20 亿元。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产 品规模上限及各开放期可申购额度进行调整(管理人应当于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产品最终规模以宜宾市商业银行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不成立 | 首发认购期结束,产品实际募集规模低于 1 万份或因国家宏观及监管政策、市场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宜宾市商业银行综合判断难以按照产品约定运作本产品,则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公告,并于原定产品成立日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客户认购本金解除冻结,在此期间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成立日 | 2020 年 9 月 14 日 |
产品封闭期 |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产品投资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封闭期时间,并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首发募集期 | 1.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 2.募集期内客户可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认购手续。开放期内客户可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智慧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渠道办理申购手续。客户一旦签署《宜宾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或电子银行、智慧银行渠道的相关协议书,则协议书即时生效,客户应在指定理财账户存入并确保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划款前指定理财账户内持续维持足额的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将被冻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因客户指定理财账户认购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账户原因而导致产品认购不成功的,宜宾市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募集期(认购期)内认购操作可撤单。 |
认/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 | 1.份额定义: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个人客户认购/申购起点金额:1 万元起购,以 100 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起点金额:10 万元起购,以 1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3.个人客户在理财产品持有期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1 万份;机构客户在 理财产品持有期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10 万份。若客户持有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下限时,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提醒客户将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客户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全部赎回剩余份额。 4.单户个人客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为 2000 万元,单户机构客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为 1000 万元。以后视产品规模情况,适时调整单户累计最高购买金额,并在调整启用 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开放日及交易时间 | 1.自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首次开放日为 2020 年 11 月 23日,不含宜宾市商业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2.投资者可在开放日交易时间 09:00-17:00 内提交购买、赎回申请,开放日闭市时间 17:00 后提交的购买申请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非交易时间不允许赎回。 3.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增减或调整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并最迟于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等渠道进行公告。 |
购买、赎回方式 | 1.开放期内宜宾市商业银行各网点营业时间柜面及智慧银行接受购买申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接受购买申请。 2.开放日交易时间 09:00-17:00 内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开放日闭市时间 17:00 后提交的购买申请自动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非交易时间不允许赎回。 3.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非开放日可提出购买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购买申请;非 开放日不允许预约赎回。 |
购买、赎回确认 | 1.本产品募集期的认购份额于产品成立日确认。 2.本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开放日可提交购买申请,每个开放交易时间 09:00-17:00 内提交的申请于 T+1 日确认,确认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非开放日的购买申请,视同下一开放日提交的购买申请。 3.本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 09:00-17:00 内提交赎回申请于 T+1 日确认,赎回资金将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赎回确认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客户需主动发起理财产品赎回交易,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客户赎回产品时,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最先购买的产品份额及其对应的未结转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截位原则保留至 小数点后两位。 |
5.如遇特殊情况下须延迟确认或延迟支付, 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 (xxx.xxxxx.xx)或各营业网点等官方渠道以公告的形式将延迟确认或延迟支付的情况进行公告。 | |
撤单时间 | 1.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允许撤单,募集结束日 17:00 前均可撤单。 2.开放日和非开放日的购买申请,可于该份额确认前撤单;开放日交易时间内的赎回申请,可于赎回份额确认前撤单。 |
业绩比较基准 |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2.00%(年化),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最迟于调整生效前 2 个 工作日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等渠道进行公告。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 |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依据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范围及其比例、投资策略、过往经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考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金融机构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测算而得。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综合运用杠杆策略、利差交易等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增厚。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时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测算依据不等同于产品实际收益,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最不利的情况下理财客户的本金将全部损失!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 益的承诺。 |
单位净值 | x理财产品收益率随投资情况变化,产品存续期内,宜宾市商业银行于每个工作日 计算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并定期披露。 |
巨额赎回 | 1.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赎回净份额超过上一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 2.发生巨额赎回时,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若接受客户全部赎回申请,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运作情况对巨额赎回比例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超过 500 万份以上的大额赎回,请提前 5 个工作日与宜宾市商业银行各网点销售 人员进行预约。 |
产品费用 | 1.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 1)管理费 0.4%/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份额计提,每日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理财份额×0.4%/365,按季收取; 2)产品托管费 0.01%/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份额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份额×0.01%/365,按季收取。 3)估值服务费 0.01%/年,按日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份额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份额×0.01%/365,按季收取。 3.本产品份额每日获得的日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日基准收益=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日终超额收益(若有)*20%,其中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1.0000 元×3.50%/【365】*T 日的产品份额余额,日终超额收益为本产品日终的净收益超过该日的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部分。 本产品收益以日基准收益为基准且以当日产品净收益为限,每日为投资者计提收益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并于赎回日或分红日向投资者进行收益支付。 若本产品日终的净收益超过产品份额该日应计提的日基准收益,则超额部分的 80% |
计提为宜宾市商业银行的业绩报酬,超额部分的 20%计入产品份额的日基准收益;若本产品日终的净收益小于产品份额每日计提的基准收益,则以产品当日的实际净收益为限计提日基准收益。 产品存续期内,若当日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下限,管理人有权选择业绩报酬回拨机制,即管理人以已计提未支付的应付业绩报酬对投资者进行回拨,回拨金额为当日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所需金额与该产品累计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应付业绩报酬孰低者。 4.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内 赎回本产品。 | |
分红方案 | 1.现金分红,本产品收益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提收益(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产品开放后每月 20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未结转理财收益下发至客户理财签约账户。 2.万份收益(元),即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3.七日年化(%),即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质押 | x理财产品不能办理质押。 |
份额转让 | x产品份额不得转让,管理人允许转让的,届时将另行公告。 |
提前终止权 |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宏观政策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参加本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其它原因,导致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本理财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实现投资目标的,或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低于 1000 万份的情况下,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一旦宜宾市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 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3.客户无提前终止权。 |
税款缴纳 | 宜宾市商业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 户自行缴纳,宜宾市商业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宜宾市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司法查控 | 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司法机关有权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理财产品份额进行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操作。 |
其他 | 宜宾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 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x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
式回购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债券型公募基金、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4.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超过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
本产品成立日起三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非因宜宾市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的,宜宾市商业银行将尽力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本产品到期结束前三个月为清仓期,清仓期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的除外。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因非宜宾市商业银行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本理财产品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可转债。
3.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本产品成立日起四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不受上述集中度限制。非因宜宾市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集中度要求的,宜宾市商业银行将尽力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本产品到期结束前三个月为清仓期,清仓期内不受上述集中度限制。
四、产品资产估值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价值总和。
2.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提供计价依据。产品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估值日为每个自然日。
1.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1)持有的现金、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式,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3)持有的债券逆回购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估值: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存在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或调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本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收益和税收说明
认/申购份额=认/申购金额*1份/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元/份+所赎回份额对应未结转理财收益
客户每日收益=当日持有份额/10000份*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元)客户累计收益=∑客户每日收益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 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宜宾市商业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与估值计提的税费存在差异,以宜宾市商业银行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金额为准。
六、信息披露
x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定期发布公告,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如下: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是您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 C1079220000002,您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产品登记编码及其他信息。
2.宜宾市商业银行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网站等信息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投资周期、投资对象和比例、收益率或净值情况等信息。该等披露,视为宜宾市商业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客户对本理财计划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宜宾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致电 0831-96578 进行咨询。
3.宜宾市商业银行对开放期、确认日、理财收益支付日、投资周期实际理财天数、产品到期日、业绩基准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情况以宜宾市商业银行通过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宜宾市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发布变更公告。
4.当宜宾市商业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客户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或其他在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出现时,将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中向客户公告相关理财产品运行事宜。
特此声明:
1.宜宾市商业银行在上述信息披露中,客户应主动、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信息。如 客户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导致无法知晓有关信息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宜宾市商业银行将严格保护投资者相关信息,避免投资者信息泄露,法律法规和监 管另有规定要求报送的除外。
3. 客户发起认购/申购申请时资金为冻结状态。理财认购/申购成功是以客户的理财资金扣划成功为唯一标识。
本理财产品客户已知悉《宜宾市商业银行金竹日增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本理财产品存在的相关风险,自愿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