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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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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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1
❖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3.2
❖ 本附加合同癌症定义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订立 |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癌症定义 |
1.3 | 投保年龄 | 癌症 |
1.4 | 保险期间 | 7.释义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保险费率的调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7.1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7.2 初次发生
7.3 化疗
7.4 遗传性疾病
7.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7 专科医生
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A 款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xxxx两全保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7.1 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并且初次发生 7.2 的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xxx两全保险 A 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
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0.3%×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1 -
若被保险人进行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一百八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当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化疗7.3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化疗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当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和癌症化疗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全部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自癌症保险金所对应的癌症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 7.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5;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❹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❹价值。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3.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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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癌症化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金申请
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癌症化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癌症化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癌症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❻ 癌症定义
癌症 指被保险人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 7.7 明确诊断。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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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❼ 释义
7.1 我们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7.2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与约定癌症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定义的癌症或在其后发展为定义的癌症。
7.3 化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化疗,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使用医学界公认的,以杀死肿瘤细胞、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繁殖为目的的化学药物治疗。
7.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5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6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病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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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瑞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A款费率表
(保险期间三十年,交费期间十年,每1000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18 | 3.7 | 5.4 |
19 | 4.0 | 5.8 |
20 | 4.4 | 6.4 |
21 | 4.9 | 6.9 |
22 | 5.4 | 7.5 |
23 | 6.0 | 8.1 |
24 | 6.6 | 8.7 |
25 | 7.3 | 9.3 |
26 | 8.0 | 10.0 |
27 | 8.7 | 10.7 |
28 | 9.4 | 11.4 |
29 | 10.2 | 12.2 |
30 | 11.1 | 13.0 |
31 | 12.0 | 13.9 |
32 | 13.1 | 14.8 |
33 | 14.2 | 15.8 |
34 | 15.4 | 16.9 |
35 | 16.7 | 18.1 |
36 | 18.0 | 19.2 |
37 | 19.5 | 20.5 |
38 | 20.9 | 21.7 |
39 | 22.5 | 23.0 |
40 | 24.1 | 24.3 |
41 | 25.8 | 25.6 |
42 | 27.6 | 26.9 |
43 | 29.5 | 28.2 |
44 | 31.3 | 29.5 |
45 | 33.2 | 30.9 |
46 | 35.1 | 32.2 |
47 | 37.0 | 33.5 |
48 | 38.8 | 34.8 |
49 | 40.7 | 36.0 |
50 | 42.4 | 37.3 |
注: 1、表中数据为1000元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 2、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52×年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