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7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指导价协议书
(xx)
甲方: 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
乙方: (机构注册名称)
根据《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认定,乙方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署服务委托协议如下:
一、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注册名称), (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备案办托编班类型 ,等级评审级别为 级,机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 平方米,机构首次申报核定总托位数为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符合《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乙方核拨财政定额补助经费,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1.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按机构核定总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补助标准为托育服务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家,不得重复申请。
2.运营补助:按机构实际收托xxx幼儿数予以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乙方对公账户,乙方对公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
(二)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核查审计。
(三)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现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视情节严重程度,由xx健康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标准不得超过 元/人/月。
(二)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托育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每月10日之前整理好上一个月份在托婴幼儿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等。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五)委托期间,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收费的;
2.乙方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3.乙方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4.乙方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乙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7.乙方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9.其它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对因乙方出现以上情形而是甲方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收回自乙方违规之日起甲方拨付给乙方的补助资金。
(三)出现甲方未按标准拨付财政补助经费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五、特别约定事项
x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需补充事项: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各执1份,向同级财政和市卫生健康局各备案1份。
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