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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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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附件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 |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一部分 前言 |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 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 |
x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 |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 ||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 ||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新增: |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 ||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
的申购与赎回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 |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 |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申购与赎回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
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 ||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 ||
赎回款项。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申购与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 |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 |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
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 | ||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 ||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 |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
投资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 |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 | …… 新增: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 ||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 ||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 ||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 ||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 ||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 …… 除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 |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 ||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 ||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 |||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 | 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 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
投资 | 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 | 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 | |
的投资 | )的投资 | ||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 ||
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 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 | ||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 ||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 ||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 | 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 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
投资 | 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 | 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 | |
的投资 | )的投资 |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 新增: | |||
……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 ||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 |||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 |||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 |||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 |||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 除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 ||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 ||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第十五部分产估值 | 基金资 | 三、估值方法 | 三、估值方法新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附件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00 x 法定代表人:xx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00 x 法定代表人:章砚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
和核查 |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
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 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 |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 |
定进行监督。 | 定进行监督。 | |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 |
1、“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x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1、“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x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融资比例 x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 融资比例 | |
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 x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 |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 |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 ||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新增: |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 |
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 ||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 ||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 ||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除第 8、10、11 项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x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 | x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 |
和核查 |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 |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 |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 |
通受限证券。 |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
算和会计核算 |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新增: |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误处理。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
信息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程序 | |
1、职责 | 1、职责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 |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
新增: |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 ||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 ||
致暂停估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