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biz.szse.c n/fic)进行《主协议》备案,登录时需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 类数字证书)。 本所汇总《主协议》签署方名单后,将符合形式要求的名单通过本所官网固定收益信息平台(https://bond.szse. cn)“信息披露/交易参与信息/机构名 单/协议回购主协议签署方”栏目予以公布。投资者参与本所协议回购业务前,可通过该栏目查询对手方《主协议》签署情况。当日完成备案的,投资者可以于下一个交易日查看更 新的《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2 号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2023 年8 月修订)
版本及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 | 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
2021/5/7 | 首次发布 |
2023/8/15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包括调整业务申报要素、规范风险控制 措施等内容。 |
二○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安排,熟悉协议回购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以下简称《风控指引》)等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协议回购业务。协议回购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实施等环节。其中,业务开展前准备包括投资者适当性报备、主协议签署及备案、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等;业务实施主要包括协议回购的交易结算安排。此外,本指南还包含了风险控制和处置安排、信息披露等内容。协议回购结算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 业务开展前准备
参与协议回购融资交易和出资交易的投资者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协议回购业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4 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规定。
(一)主协议签署要求
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业务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 年版)》(以下简称
《主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投资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人士进行签署;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业务时,视同认可并遵循《主协议》。《主协议》为标准化协议文本,投资者不得自行对《主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协议备案方式
《主协议》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备案。
1.备案材料
《主协议》签署方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将签署的《主协议》扫描件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原件由签署人留存。
《主协议》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主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一份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无需报送本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文件上传。
2. 备案材料提交方式
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xxxxx://xxx.xxxx.x n/fic)进行《主协议》备案,登录时需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 类数字证书)。
(三)主协议签署方名单披露
本所汇总《主协议》签署方名单后,将符合形式要求的名单通过本所官网固定收益信息平台(xxxxx://xxxx.xxxx. cn)“信息披露/交易参与信息/机构名单/协议回购主协议签署方”栏目予以公布。投资者参与本所协议回购业务前,可通过该栏目查询对手方《主协议》签署情况。当日完成备案的,投资者可以于下一个交易日查看更新的《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四)签署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通过在提交交易申报时填写“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并由对手方确认的方式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补充
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由回购双方自行留存,无需向本所备案。
投资者在本所开展协议回购业务前,需完成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
投资者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账户信息报备》规定, 至少在开展业务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 种业务专区(xxxxx://xxx.xxxx.xx/xxx)完成相应债券交 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登录专区时需要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 区数字证书(M类数字证书),报备后次一交易日生效。投 资者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无需另行报备其账户信息,应 当使用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报备的“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参 与协议回购业务。前期已报备生效的账户信息无需重复报备。
债券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终端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要求,提前做好交易终端“固收专区”的相关权限设置,并需要使用已报备生效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权限设置实时生效。《用户手册》可以通过交易终端“帮助”栏目进行查询。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4 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安排
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 11:30,13:00至15:30。
(一)质押券类别
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其中,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其中,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限售期内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要求
拟质押券现券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质押券的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和到期续做申报。
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不得以自身或者其关联方发行的信用债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但能证明不存在利益输送、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除外。
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购回交易申报、到期续做申报四类,其中购回交易申报包含到期购回申报和提前购回申报。
上述交易申报均由正回购方发起,除到期购回申报外均需逆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确认或者拒绝前,正回购方可以撤单;到期购回申报无需逆回购方确认,正回购方提交申报后不可撤单。
(一)初始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申报。初始交易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
1. 申报要素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申报要素包括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协议回购业务要素两类,具体包括:
(1)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包括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本方为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时必须填写)、本方证券账户号码、本方交易员、本方申报交易单元代码、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约定号(逆回购方为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时必须填写)等。其中, “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为投资者已报备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相关内容,定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 号——账户信息报备》。
(2)协议回购业务要素:包括交易方向、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质押券股份性质、成交金额、回购期限、
回购利率、违约宽限期、“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即处置标识)、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等。其中:
“质押券数量”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发行面额,单位为元,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质押券数量单位为份;
“股份性质”包含无限售流通份额、首发后限售份额两类,仅当质押券为基础设施基金时可选,其余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
“成交金额”即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实际面额,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础设施基金质押份数与基础设施基金前收盘价或者面值(取较大值)的乘积;
“回购利率”为年化利率,单位为%,需为 0.01 的整数
倍;
“回购期限”可由回购双方自行商定,不得超过 365 天,
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违约宽限期”填写回购双方约定的违约宽限期天数,单位为交易日,违约宽限期的设置不改变质押券变更申报、到期续做申报、购回交易申报和解除质押申报的适用时间区间,即对于已过到期结算日但未购回或续做、仍在违约宽限期内的协议回购交易,不支持进行质押券变更申报、到期续做申报或者购回交易申报,仅支持进行解除质押申报;
“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即处置标识)指投资者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需填写“是”或者“否”;
“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支持填写不超过 900个字符,回购双方应根据《办法》和《风控指引》要求填报以下事项:一是正回购方为理财产品1的,应向逆回购方披露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委托人和管理人信息,并就协议回购交易违约时的风险处置和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回购双方利率报价和折算比例2应具备合理性,年化回购利率在 8%以上或者折算比例高于 120%的,应备注原因;三是回购双方约定在违约情形下质权方不得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的,可以在本要素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其他违约处置方式;四是回购双方其他交易补充约定事项等。
2. 其他要求及说明
初始交易申报只能申报一只质押券。基础设施基金用于协议回购质押,如涉及两种股份性质,则视作两只质押券,需按照不同股份性质逐笔申报。
投资者使用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终端将根据投资者填写的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结
1 理财产品,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2 折算比例,是指成交金额占质押券市场公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其中质押券市场公允价值可参考前一交
易日收盘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证估值(全价估值)测算。
合本所交易日历自动计算参考到期结算日、参考实际占款天数、参考利息和参考购回交易金额,供投资者交易时参考。交易日历尚未确定时,如回购到期日为周一至周五,交易终端中参考到期结算日将取值为回购到期日;如回购到期日为周六或者周日, 参考到期结算日将取值为回购到期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待双方购回时,交易系统将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日历调整到期结算日,并相应计算实际占款天数、利息及购回交易金额。
(二)质押券变更申报
质押券变更申报,是指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回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质押券进行变更的交易申报。回购双方在确保担保品价值足额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可通过质押券变更申报进行以券换券、只换入券(补券)、只换出券或者只换出现金(即债券质押期间债券付息、分期偿还等所产生的现金)。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
质押券变更指令申报要素应当包括换出、换入的质押券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及对应数量、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等业务要素;若只换出现金,则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换出现金金额、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等业务要素。每次质押券变更申报只能替换一只债券,换入质押券需在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之内,且其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换入质押券可不同于原质押券,进行质押券变
更后的协议回购在途合约支持同时有多只质押券。回购双方 折算比例应具备合理性,质押券变更后折算比例高于120%的,应通过“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备注原因。
(三)购回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正回购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和提前购回申报两类指令。购回交易仅支持全部购回,“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
到期购回申报指令由正回购方在回购到期结算日发起,因到期购回申报严格执行初始交易或者续做交易申报要素,到期购回申报指令无需逆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可查看正回购方是否已成功申报到期购回。
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可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发起,双方可重新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从而确定购回交易金额,该指令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方可成交。提前购回申报指令具体包括回购利率、补充约定及其他(如有)等要素。
(四)到期续做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购回义务,同 时使用到期购回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与 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约定在到期购回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 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原逆回 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需在原协议回购的到 期结算日当日通过指令申报方式进行。到期续做交收成功后,
原合约到期购回并了结,正回购方与新逆回购方按续做指令要素形成新的合约。
续做不变更对手方的,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续做变更对手方的,由正回购方提交申报,原逆回购方不需确认,新逆回购方进行确认即可。
到期续做申报指令具体包括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违约宽限期、“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即处置标识)、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等业务要素,更换对手方续做还需填写变更后的对方交易商和对方交易主体。其中:
“成交金额”即续做时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成交金额无需与原合约一致,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原合约成交金额,但不得超过所有质押券实际面额总和,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础设施基金质押份数与基础设施基金前收盘价或者面值(取较大值)的乘积;
“回购期限”从续做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 365 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回购利率”、“违约宽限期”、“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方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即处置标识)、“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相关填报要求与初始交易一致。
投资者使用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到期续做申报的,交易终端将根据投资者填写的续做成交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结合本所交易日历自动计算参考到期结算日、参考实际占款天数、参考利息和参考购回交易金额,供投资者交易时参考,计算逻辑与初始交易一致。
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统一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模式(即 RTGS),日间未完成交收的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协议回购各类交易指令的具体清算交收安排参见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
当日买入的债券,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当日完成 交收后可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次日方可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协议回购购回交易交收成 功后,相应的质押券可以申报卖出。
协议回购质押券在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除回购双方另有约定外,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回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提交质押券变更申报换出上述现金质押物。
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等条款的,债券在质押登记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正回购
方如需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的,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后再行使相关权利。
正回购方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处置安排
(一)参与机构风险控制管理要求
协议回购参与机构(即直接拥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经纪业务下的证券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风控指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自身以及客户的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将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建立健全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二)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机制
根据《风控指引》要求,参与机构应当加强对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信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将融资主体相关数据指标报送本所。证券公司应当履行其经纪客户相关数据报送义务;托管人应当履行其托管客户相关数据报送义务。
数据报送频率为每月一次。数据报送范围为月末协议回购未到期余额不为零的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格式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报表》中协议回购相关内容。数据报送途经与现有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数
据报送途径一致,即通过上交所“债券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本所与上交所共享相关数据。
(三)业务联络人机制
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投资者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违约情况。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向本所申报解除相应的质押券质押、进行质押券处置过户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回购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本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交易风险。
(一)违约报备
参与机构发现正回购方可能出现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且无法偿还等情形的,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过邮件向本所报备相关情况及后续处理安排。本所接收邮箱
(二)解除质押
已过到期结算日的协议回购合约,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解除质押申报了结合约。解除质押申 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解除质押申报 包括结算金额、补充约定及其他(即扩展备注,如有)等业 务要素。
回购双方资金通过场外往来的,解除质押申报的“结算 金额”要素填零,该申报仅解除该笔交易项下质押券的质押 登记。回购双方资金通过场内往来的,正回购方还需根据双 方协商情况申报结算金额,中国结算依据本所发送的成交数 据办理资金交收,同时解除该笔交易项下质押券的质押登记。
(三)质押券处置安排
经协商一致,回购双方可以向本所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协议回购质押券处置过户。申请机构需提交申请表、处置过户协议、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具体办理要求可通过邮箱或电话向本所咨询。
基础设施基金作为协议回购质押券的,若违约发生时质押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尚未解除限售,则对于限售部分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需待解除限售后才可办理处置过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协议回购当日交易汇总信息,包括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加权平均利
率、加权涨跌幅度、初始交易及续做成交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及续做对应的购回金额等信息,并定期披露未到期余额的统计数据。
部分统计数据按照回购期限分为 9 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131981、131982、131983、131984、131985、131986、131987、
131988、131989,简称分别为 RR-001、RR-007、RR-014、RR-021、 RR-1M、RR-3M、RR-6M、RR-9M、RR-12M。其中,RR-001 为隔
夜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007 为2-7 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 RR-014 为 8-14 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021 为 15-21 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R-1M 为 22-30 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其他品种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