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邦保費回贈癌症保障計劃保單條款
第一部分 - 雙方的協議
1.1 本保單條款乃保單持有人與本公司之間的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本保單條款,連同承保表、人壽保障計 劃申請書、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不時向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書面xx和聲明、及任何由本公司以附加保 障計劃、批註書或表明會構成本保單之部分而發出之更改及授權簽署的續後/附加條款,構成保單持有 人與本公司之間的整份合約。本公司同意依據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所作出的書面xx和聲明發出本保單,並根據本保單條款於保障生效期提供保障。
1.2 本保單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方可作出更改。本公司有權根據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所適用的法律,給予書面通知隨時更改本保單條款。本保單條款之任何更改會列明於本公司後加的批註書內。除本公司正式授權或另有註明,本公司不會放棄保單下任何權利或豁免本保單下任何規定。
1.3 本保單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詮釋。就解決本保單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在提交索償證明後首六十(60)日內,不得針對任何索償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本保單由本公司在香港簽署。
樣本
第二部分 - 定義
2.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保單內凡出現下列詞彙,則採納本部分所述之定義。
「年齡」 指受保人自該年齡起在本保單下受保。
「承讓人」 指因保單持有人按第 3.4 條文轉讓保單而獲得保單下權益的人。
「受益人」 指保單持有人指定的受益人,並會於受保人身故後獲得身故賠償的人。
「保障生效期」 指自簽發日期至保單終止日止之期間。
「癌症賠償」 指按第 6.4.2 條文釐定的金額。
「索償人」 指行使保單條款以申索保單下權益及賠償的人,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
人、受益人及承讓人。
「本公司」 指富邦人壽保險(xx)xxxx,xxx成立及註冊的私人股份有限
公司。
「身故賠償」 指按第 6.1.2 條文釐定的金額。
「確診」 指由醫生根據附錄1.1、1.2及1.3分別所示之癌症、早期癌症及原位癌之定義內所提述的指定證明確診。 確診日期指醫生證明受保人罹患本保單所定義的癌症、早期癌症或原位癌的日期。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指按第 6.5.2 條文釐定的金額。
「寬限期」 指每個保費到期日(首期保費除外)之後的三十一(31) 日期間。
「受保人」 指在承保表中指明為受保人的人士,其壽命於本保單下受保。
「簽發日期」 指承保表指明之日期,本保單保險於該日生效。
「最後保費繳付日」 指承保表指明之日期,該日為支付最後一期保費之到期日。
「期滿利益」 指按第 6.3 條文釐定的金額,在保單期滿日派發。
「保單期滿日」 指承保表指明之日期,保單年期於該日結束。
「個人資料」 如資料當事人為個人,指包括但不限於其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
住址、郵寄地址、稅務編號、社會安全號碼、國籍、居留地、稅務居住地等資料;如資料當事人為公司實體,則指其公司全名、成立或組成地點、註冊地址、經營地址、郵寄地址、稅務編號、以及公司各主要股東及控制人的稅務居住地、註冊地址、經營地址或(如適用)住址等資料。
「醫生」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正式註冊及獲發牌照之醫生或外科醫生,或具備同等資格並於提供手術、醫療診治及/或服務的地方按當地法例獲取授權以合法提供西醫醫療及外科服務之人士,而該人士是於其執業資格及培訓範圍內提供該等手術、醫療診治及/或服務。就本保單而言,醫生不包括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本保單的保險中介人、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有關的直系親屬。
樣本
「計劃級別」 指承保表內指明之計劃級別,於保單年期內不可更改。
「保單」 指本保單條款,連同承保表、人壽保障計劃申請書、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不時向本公司所作出任何的書面xx和聲明、及任何由本公司以附加保障計劃、批註書或表明會構成本保單之部分而發出之更改及授權簽署的續後/附加條款。
「保單週年日」 指保單日期起每一個週年日。
「保單日期」 指承保表內指明之日期,以該日釐定保單週年日、保單年度、保單年期
及保費到期日。
「保單資料」 指關於本保單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保單編號、保單結餘、戶口價
值、在本保單下收取、提取和給付款項總額、及本公司不時就本保單收集的資料。
「保單年期」 指自保單日期至保單期滿日止之十五(15)年期間。
「保單終止日」 指按第九部分終止保單之生效日。
「保單年度」 指保單日期起每十二(12)個曆月。
「保單持有人」 指有權於受保人在生期間行使本保單下所有權利及權益(除已歸屬於受
益人或承讓人的權利外)唯一的人。
「受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指在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之前,任何:
(a) 曾經存在或已存在於受保人身上;或
(b) 其起因曾經存在或已存在於受保人身上;或
(c) 受保人對其有所察覺、有其體徵或症狀;或
(d) 任何化驗測試或調查所顯示其已在受保人身上存在;或
(e) 受保人曾罹患或已罹患的癌症、早期癌症或原位癌。
「保費」 指承保表指明保單持有人應向本公司繳交之保費金額。
「保費到期日」 就首期保費而言,指保單日期;就往後保費而言,指與繳費模式相應的
每一個保費賬單期的同一日期。
「繳費模式」 指承保表內每年繳交保費的次數,於保單年期內不可更改。
「復效日」 指按第 4.3 條文申請保單復效的生效日。
「繼任持有人」 指按第 3.9 條文指定的人。
「保額」 指承保表上拫據所選的計劃級別而歸屬於癌症保障的保障金額。
「退保價值」 指按第 6.2 條文釐定的金額。
第三部分 - 一般條文
3.1 失實xx
樣本
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均應向本公司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以便本公司評估簽發本保單的風險。如果錯誤申報受保人之年齡、性別、吸煙習慣或其他可影響本保單所提供保障的條款的相關事實,本公司擁有絕對酌情權按受保人之正確年齡、性別、吸煙習慣和其他相關事實,調整計劃級別及應付的保障賠償、附加額外條款、或拒絕受理索償要求。如受保人因正確的事實而變得不符合或喪失享有本保單保障的資格,本公司有權宣佈本保單失效,並退還自保單失效起計之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及減去任何已支付的賠償。
3.2 不可爭議
在遵守相應法律及本保單所有條款的前提下,除本保單涉及詐騙外,本公司不得在本保單自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持續生效超過兩(2)年後爭議其有效性。
3.3 自殺不獲受保
如果受保人自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首十三(13)個月內,不論在精神健全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自殺身故,本公司只會向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之遺產退還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及減去任何已支付賠償。
3.4 保單轉讓
於保障生效期,在遵守適用法律及本公司行政規定下,及保單持有人簽署的本公司規定表格獲本公司收妥和批准下,保單持有人可在未得任何可撤換受益人的同意下,將本保單下的權利轉讓予其他人士。本公司毋須對該轉讓人及承讓人之間之轉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擔任何責任,及有權在轉讓文件被提交給本公司後視該轉讓為有效。
3.5 受益人
3.5.1 指定及更改受益人
保單持有人可以指定受保人身故時將本保單的賠償支付給一名或多名受益人,以及在受保人在生及保單生效時更改任何可撤換受益人。保單持有人應填妥並簽署本公司規定表格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並提交予本公司及獲本公司批准後,該指定或更改方為有效。本公司毋須對該受益人指定或更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擔任何責任。保單持有人在受保人身故後不得指定任何受益人或更改支付予受益人賠償之比例。
3.5.2 向受益人付款
除非本保單其他條款另有規定,
(i) 如果受益人較受保人早逝,或與受保人在同一時間身故、或在受保人身故起計十(10)日內身故,該身故受益人的權益將按保單持有人指定之比例歸屬於其他尚存的受益人。如果沒有其他尚存的受益人,或保單持有人沒有指定任何受益人,任何於本保單下應付給受益人的賠償將支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之遺產(視屬何情況而定)。
樣本
(ii) 如果多於一(1)名受益人,任何應支付予受益人的賠償將按保單持有人指定之比例支付給受益人。如果保單持有人沒有訂明每名受益人的賠償支付比例,或相加後的總比例不等於百分之一百 (100%),本公司擁有酌情權將賠償按相等的比例或本公司認為最恰當之比例支付予所有受益人。
3.6 保單貨幣及利息
所有在本保單下由本公司支付或支付給本公司的金額皆以承保表中的保單貨幣作計算。保單持有人可向本公司提出要求以其他貨幣接受或支付本保單的款項,惟本公司擁有絕對酌情權以核准該要求及釐定匯率。除非另有指明,本保單下應支付的任何金額不附帶任何利息。
3.7 第三者執行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保單,任何人士如非本保單協議方,不得執行本保單下任何條款。
3.8 保單冷靜期
如本公司於緊接本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二十一(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直接收到保單持有人所簽署的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其退回的保單
(如適用),且本保單未曾就索償而作出賠償,本公司會取消本保單並退還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3.9 繼任持有人
3.9.1 於保障生效期內,保單持有人可簽署本公司規定之表格以指定繼任持有人。該指定將由本公司收妥已簽署的規定表格並獲批准後方為有效委任。惟該委任會於下述情況自動撤銷:
(i) 更改現有保單持有人;
(ii) 本公司批准現有保單持有人指定新的繼任持有人;或
(iii) 繼任持有人於現有保單持有人身故前已身故。
3.9.2 如現有保單持有人於保障生效期內身故,在有關之法律及法規及本公司的現行規則的約束下,繼任持有人須提交本公司規定之表格並在獲本公司批准後,將會成為本保單的保單持有人。
3.9.3 在未獲得本公司根據第 3.9.2 條文發出的批准前,本公司對其所作出的賠償或其他程序概不負責。
第四部分 - 保費條文
4.1 繳交保費責任
保單持有人必須於保單日期或之前繳交首期保費,否則本保單視為無效。除非本保單另有指明,保單持有人必須按承保表所列明之繳費模式於保障生效期內的每個保費到期日繳交往後的保費。每期保費(首期保費除外)必須在寬限期內繳交。如果在寬限期內有任何索償,本公司有權從本保單應付的款項中扣除任何逾期未繳保費。
4.2 繳清保單安排
如果本保單下直至承保表列明最後保費繳付日的全部應繳保費經已被繳付,本保單即被視為繳清保單並繼續生效,直至本保單根據第九部分終止。保單持有人於此保單繳清期內毋須繳交保費。
4.3 保單復效
樣本
如果本保單根據第9.2.2條文終止,保單持有人可於自保單終止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規定表格申請保單復效。保單持有人須符合本公司的復效核保要求,及將自本保單終止日起截至實際支付本公司當日的過期未繳保費、本公司已支付的退保價值及此兩者的附帶利息(利率由本公司釐定)一併繳清。但是,本公司不負責自保單終止日至復效日止期間產生的任何索償。
第五部分 - 外國稅務申報及預扣條文
5.1 本公司為遵守及符合外國及當地法律、條約、規例、指引、規則、實務指引、守則、任何司法管轄區及
/或政府相互協議、以及外國政府或稅務機關訂立的協議所頒布的多樣稅務申報及預扣款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針對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香港法例及法規,以及因實施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達成的政府相互協議所加諸的規定,保單持有人應:
(i) 不可撤回地同意允許本公司可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保單持有人之個人資料、保單資料、以及該等資料的任何更新及詳情;
(ii) 獲得任何索償人、承讓人及受益人不可撤回地同意本公司可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其個人資料、保單資料、以及該等資料的任何更新及詳情;
(iii) 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及申報任何稅項及/或納稅責任方面應遵守何處稅務法規之詳情,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的稅務居住管轄區及保單持有人於相關管轄區的稅務編號,以及迅速並於改變發生三十 (30)天內告知本公司相關的變更或增補及詳情;
(iv) 按本公司要求填寫、簽署及/或提供一切需要的文件和作出所需行動;
(v) 要求任何索償人、承讓人及受益人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及/或填寫及簽署一切需要文件。
而本公司可在為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達成的政府相互協議所加諸的規定的範圍下獲豁免遵守原來對其適用的任何有關資料私隱和其他限制。
5.2 如保單持有人、任何索償人、承讓人或受益人未有遵照本第五部分任何要求,或如本公司被妨礙依本第五部分要求披露有關資料,本公司為着確保遵守及符合適用規定,可按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要求,自根據本保單應給付的任何款項之中扣除或預扣有關款項及/或支付予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及/或將任何個人資料及/或保單資料(不論在保障生效期及保單終止後)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
第六部分 - 保障條文
6.1 身故保障
6.1.1 如果受保人在保障生效期期間身故,在遵守第八部分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向根據第3.5.2 條文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6.1.2 身故賠償相等於以下款項之總計:
(i) 截至受保人身故時的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百分之一百(100%);加上
(ii) 港幣五千元。
6.2 退保保障
樣本
如果本保單在保單期滿日之前按第 9.2 或 9.3 條文終止,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本保單截至根據第九部分所釐定的保單終止日的退保價值。退保價值為總已繳及到期保費的某百分比。該百分比在以下列表中顯示:
保單終止日 | 百分比 |
第三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0% |
第三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四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5% |
第四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五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10% |
第五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六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20% |
第六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七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30% |
第七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八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40% |
第八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九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50% |
第九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55% |
第十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一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60% |
第十一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二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65% |
第十二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三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70% |
第十三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四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75% |
第十四個保單週年日或以後至第十五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 80% |
在十五年保單年期期滿時 | 100% |
6.3 期滿保障
如果保單持續有效至保單期滿日而受保人仍然在世,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期滿利益,金額相等於總已繳及到期保費的百分之一百(100%)。
6.4 癌症保障
6.4.1 如果受保人於保障生效期被醫生確診罹患任何附錄 1.1 定義的癌症,在遵守第八部分的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支付癌症賠償。
6.4.2 癌症賠償為列於承保表中相關計劃級別的保額,減去任何在本保單下已支付的早期癌症預支賠償。每個計劃級別的賠償額已列於附錄 2。
6.5 早期癌症預支保障
6.5.1 如果受保人於保障生效期被醫生確診罹患任何附錄 1.2 定義的早期癌症或附錄 1.3 定義的原位癌,在遵守第八部分的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6.5.2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為列於承保表中相關計劃級別的保額的百分之二十(20%)。每個計劃級別的賠償額已列於附錄 2。
6.5.3 即使本公司已支付早期癌症預支賠償,身故賠償、退保價值及期滿利益仍然保持不變。
6.5.4 在本公司支付早期癌症預支賠償後,早期癌症預支保障將終止。
第七部分 - 不保事項
對於因下列任何情況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促致或產生(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狀況,本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癌症賠償或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i) 任何受保前已存在的狀況;或
(ii) 任何自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當天起計九十(90)天內發生的癌症、早期癌症或原位癌;或
(iii) 受保人於確診罹患癌症當天起計十四(14)天內身故(只適用於癌症保障);或
(iv)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及/或任何HIV 有關的疾病,包括後天免疫性不足徵候簇(愛滋病)及/或其任何突變性、衍生性或變異性疾病(「因輸血感染愛滋病/HIV」及「因職業感染愛滋病/HIV」除外);或
(v) 濫藥、酗酒或非因醫生處方的藥物或酒精中毒。
第八部分 - 支付賠償條文
8.1 索償通知
樣本
保單持有人或索償人應在引發本保單任何索償事件發生後三十(30)日內,或在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信納的合理情況下,盡快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索償通知。
8.2 索償證明
8.2.1 索償證明包括本公司規定表格、遺產承辦證、身故證明、醫院或醫生所發出的醫療報告或其他獲本公司信納的證明(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該證明須載有有關索償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原因、事發地點及持續時間(如適用)。如果受保人身故,在法律允許下,本公司可要求對受保人進行驗屍,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8.2.2 索償人須提供本公司不時要求而與本保單索償有關的所需資料、文件、醫療證明及本公司規定之表格並自行承擔其開支。如本公司要求的證明未能在列明的時間內提供,索償人須解釋其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交該證明,否則本公司將不會負責支付任何賠償。在合理可能的前提下,如列明的時間不足以讓索償人提供該證明,則此索償不會作廢。
8.2.3 在不損害本公司任何在第五部分所擁有的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於本保單下應繳款項或賠償中扣除任何欠款、已提取款項、及本公司於本保單下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8.2.4 如果保單持有人或索償人未能或拒絕提交索償證明或應本公司要求進行驗屍,本公司保留不就有關索償償付本保單任何賠償的權利。
8.3 責任解除
8.3.1 保單持有人或其遺產執行人/管理人、受益人或其信託人或其遺產執行人/管理人、索償人或任何有權收取本保單下身故賠償、癌症賠償、早期癌症預支賠償或其他款項的人所簽署的收據,或該款項被存入賬戶或兌為現金的證據,應證明本公司已充分有效及完全地解除支付該款項的責任,並應是本公司已妥為履行本保單下相關責任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8.3.2 如本公司因任何原因拒絕承認索償責任,於該拒絕承認的十二(12)個月後,除非該索償正待法庭裁決,否則本公司將不會就該項索償負上任何責任。
8.3.3 不論法庭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索償,如本公司基於本保單條款而指稱不需支付賠償,受保人、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應承擔證明該賠償應付的舉證責任。
第九部分 - 終止條文
9.1 自動終止
除非特別說明,本保單在以下日子(以最早者為準)立即終止:
(i) 受保人身故日;
(ii) 癌症的確診日期;或
(iii) 保單期滿日。
9.2 欠交保費
9.2.1 如果本公司未能在保單日期或之前收取首期保費,本保單應被視為在保單日期無效。本公司概不承擔本保單下任何責任。
9.2.2 如果本公司未能在寬限期屆滿前收取任何本保單內往後的到期保費,本保單應於引發該寬限期的保費到期日終止。
9.3 保單持有人退保
樣本
於保障生效期,保單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規定表格申請退保 ,本保單將在本公司批准退保當日或最近的保費到期日的較早者終止(如保單並非繳清保單);或在本公司批准退保當日終止(如保單為繳清保單)。
9.4 保單及保費處理
9.4.1 本保單的保障及條款將在保單終止日予以失效,惟保單終止日之前產生的任何索償將不受影響。
9.4.2 如果保單持有人曾支付緊接保單終止日後的保費,本公司將退還該多繳的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9.4.3 於本保單終止日後,繳付任何款項予本公司或本公司收取任何保費均不對本公司構成任何責任,惟本公司須退還該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附錄 1 - 癌症、早期癌症及原位癌的定義
A1.1 癌症
癌症的定義為:
(a) 指惡性腫瘤,其特徵為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和擴散並侵略其他組織。
(b) 癌症必須由惡性腫瘤的組織病理學證據確認並由醫生確認。
(c) 「癌症」一詞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和霍奇金病。
以下癌症除外:
i) 在組織學上被描述為良性、癌前病變或異型增生的所有腫瘤;
ii) 任何被描述為原位癌的病變;
iii) 除惡性黑素瘤外的所有皮膚癌;
iv) 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所有腫瘤;
v) 子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CIN I,CIN II 或CIN III)或子宮頸鱗狀上皮內病變;
vi) 卵巢腫瘤分類為 T1aN0M0 或 FIGO 1A;
vii) 根據 TNM 評級系統,任何在組織學上被界定為T1N0M0 或其他同等或以下級別的甲狀腺腫瘤;
viii) 根據 TNM 評級系統,任何在組織學上被界定為T1a 或T1b 或具有其他等效或以下級別的前列腺腫瘤;
ix) RAI 第 3 期以下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樣本
A1.2 早期癌症
早期癌症的定義為:
(a) 診斷必須由組織病理學證據確認並由醫生確認。
(b) 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惡性疾病(癌前病變和以下所列疾病除外):
i) 根據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T1N0M0 的甲狀腺腫瘤;
ii) 根據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T1a 或T1b 的前列腺腫瘤;
iii) 歸類為RAI 1 或 2 期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iv) 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或
v) 卵巢腫瘤分類為 T1aN0M0 或 FIGO 1A。
A1.3 原位癌
原位癌的定義為:
(a) 診斷必須由組織病理學證據確認並由醫生確認。
(b) 局限在侵入性前之病變, 即癌細胞並無穿透基底膜,亦未侵入(即指浸潤及╱或活躍地破壞)下列任何一個受保之器官群的環繞組織或基質,並以所列的任何類別作準:
i) 乳房,而腫瘤在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 TIS;
ii) 子宮,而腫瘤在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 TIS;或子宮頸,被界定為宮頸上皮內瘤變 III 級 (CIN III) 或原位癌(CIS);
iii) 卵巢及/或輸卵管 ,而腫瘤在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 TIS 或 FIGO* 為零期;
iv) 陰道或外陰,而腫瘤在 TNM 評級系統被界定為 TIS 或 FIGO* 為零期;
v) 結腸和直腸;
vi) 陰莖;
vii) 睪丸;
viii) 肺;
ix) 肝;
x) 胃和食道;
xi) 泌尿道,就膀胱的原位癌而言,則包括Ta 期的乳頭狀癌;
xii) 鼻咽;
*「FIGO」指國際婦產科聯合會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Gynecologie et d’Obstetrique) 的評級系統。
樣本
附錄 2 - 每個計劃級別的保障簡介
計劃 1 | 計劃 2 | 計劃 3 | 計劃 4 | |
保額 | 港幣 300,000 | 港幣 500,000 | 港幣 1,000,000 | 港幣 1,500,000 |
身故賠償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加上 港幣 5,0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加上 港幣 5,0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加上 港幣 5,0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加上 港幣 5,000 |
退保價值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百分比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百分比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百分比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百分比 |
期滿利益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 總已繳及到期保費之 100% |
癌症賠償 | 港幣 300,000 減去 任何已支付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 港幣 500,000 減去 任何已支付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 港幣 1,000,000 減去 任何已支付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 港幣 1,500,000 減去 任何已支付 早期癌症預支賠償 |
早期癌症 預支賠償 | 港幣 60,000 | 港幣 100,000 | 港幣 200,000 | 港幣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