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zggzy.com 采购编号:CZC2021001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采购编号:CZC2021001
潮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编号:CZC2021001-2
供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需方:潮州市林业局
供、需双方根据2021年3月2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结果,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采购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服务内容、数量及服务期限
序号 |
服务区域范围 |
服务内容 |
林地面积(亩) |
保费测算(财政负担部分)(万元) |
||||||||
生态公益林 |
商品林 |
合计 |
2021-2023生态公益林保费 |
商品林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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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2021年按10%承保覆盖率计算面积 |
2022年按20%承保覆盖率计算面积 |
2023年按30%承保覆盖率计算面积 |
2021年按10%承保覆盖率计算 |
2022年按20%承保覆盖率计算 |
2023年按30%承保覆盖率计算 |
||||||
片区一 |
x平县 |
政策性森林保险 |
770800 |
679050 |
67905 |
135810 |
203715 |
1384 |
1110 |
46 |
91 |
137 |
注:商品各片区以保险xxx面积为准。
预计投入的保险费: 元;
金额(大写): 元;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三年。
二、供方须在承保期间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接受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金融、银保监、审计等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不含军事管理区)。
(二)参保对象。参保对象范围为全市所有林农、林企和林业单位。
(三)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坏、损毁,包括但不限于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条款。
(四)保险期限。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五)保险金额。不分树种、林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均为1200元。
(六)保险费率。全市森林综合保险费率按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分类厘定。根据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2022年)》的通知(粤保协发[2020]37号),我市公益林费率按4‰计算,商品林按8‰计算。
(七)保费。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八)保费财政补贴。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按比例对投保者给予保费补贴。根据《关于大力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潮财农[2020]92号)具体为:
1、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对市属林场补贴25%,对县(区)补贴12.5%,其余12.5%由县(区)财政负担。
2、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70%,其余30%由林木经营者自己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对市属林场补贴15%,对县(区)补贴7.5%,其余7.5%由县(区)财政负担。
(九)赔偿处理。政策性森林保险具体查勘、定损和理赔程序、标准,按照广东省林业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16]8号)的规定执行。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单位面积植株数量根据实际种植株数确定。
四、操作方式
(一)承保合同签单方式
1、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市直属单位管护的公益林由该单位自行与供方签订保单。
2、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可直接向当地选定的供方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
3、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面积与供方签订保险单,分年投保,一年一签。有关协议副本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各县(区)林业部门收集后统一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赔款支付
1、生态公益林的保险赔偿由供方直接支付投保的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保险赔偿进行处理,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2、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供方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三)保费补贴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付款、年终结算,具体结算规程和管理办法按照《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及《关于大力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潮财农[2020]9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单独投保缴费方式。造林地分散于全市各地的林业企业,应向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内的供方单独投保,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市、县(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个人、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本市保费补贴政策。
如有最新的相关规定,视情况按最新的政策执行。
(四)风险管理
供方应积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再保险、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全面实现风险可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防灾防损费
1、防灾防损费是指供方为使林业部门及投保者改进或增强防御森林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森林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
2、防灾防损费的组成
(1)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供方应在保险合同(协议)中明确设立防灾防损费用及措施的相关条款。
(2)防灾防损费的设立,由各供方按各自实际情况报价提交具体实施方案。
3、防灾防损费的开支范围
(1)开展林业防灾防损业务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2)为改进、增强防御森林灾害的能力,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于林业政策性森林保险防灾防损的相关设备、设施购置、建设支出;
(4)其他经供方认可的专项用于防灾防损的费用。
(七)协保费用的设置
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粤委农工办[2013]10号)通知的规定,供方应执照各地方的保费收入的3%-5%的标准列支协保费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八)政策宣传
供方应在保险服务区域内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深入乡村一线,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让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经营者充分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内容和规定,增强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积极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供方要积极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森林保险推广工作。
五、保险服务要求
1、承保服务
供方对系统内的服务机构与组织进行明确的梳理和规范,严格明确一个在潮州市政策性森林保险项目中服务资格独享性的具体部门或机构,避免造成服务承诺执行不明确、不到位,从组织上保证保险服务质量。
2、理赔服务
应明确报案、现场查勘、定损、索赔资料提交、预付赔款、公估人、赔款时限等服务承诺。
3、业务管理
(1)供方必须按要求向潮州财政局、潮州市林业局和服务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
(2)承诺对承保的此项目建立专门的业务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保险培训
供方在保险服务期间组织保险相关培训,保险培训费用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六、履约监督
森林保险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21-2023年三年服务期概算保费金额的5%( 万元),供方应在签署合同10天内,向潮州市林业局缴交中标后所承保的区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三期退还,在供方完成履行协议规定的当年全部义务后,向潮州市林业局提出申请,退还当年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七、奖惩机制
1、供方需承诺在三年服务期内,即2021-2023年每年年底,商品林在保面积不低于该承保区域商品林面积的10%、20%、30%。
2、供方如无法达到上述承诺的承保率,则扣除当年应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付款方式
根据《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相关规定执行。
供方及其代理网点与市、县(市、区)级林业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保单时,森林保险保单即时生效;供方及其代理网点在商品林农户(企业)缴足林业经营者负担的30%保费并签订保单之日起,其森林保险保单即时生效。
九、缴纳到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约金人民币150000 元在服务期限满后凭供方有效的收据并经需方同意,由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保密
供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供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供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需、供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
1)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2)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有关资料还给需方。
十一、责任条款
1、若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CZC2021001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权拒收,并视其违约情况扣除其履约金。严重违约的,需方可以拒绝付款,解除合同,同时鉴证方可以没收供方的履约金,直至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供方不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本项目因政策性变动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由需方与供方协商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四、因项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质量鉴定或提请诉讼。
十五、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ZC2021001号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供方的投标文件及其书面承诺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以附件形式作出补充规定,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供方和鉴证方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壹份。
供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需方:潮州市林业局
潮州市分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日期:2021年 月 日
账号:
日期:2021年 月 日
鉴证方: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广发银行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000-0000000(政府采购部),2280182(财务部),2393307(综合部)
合同签约地点:广 x x x x x
xxxxxx:0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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