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服务方(乙方):内蒙古皇甲消防应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签订日期:
一、委托项目
1、乙方服务内容:主要承担专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扑救、汛期防汛救援、洪灾、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救援,同时如遇其他突发事件后也可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半专业”和兼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进行业务培训、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不断提高突发事故和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加强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加强协调机制,履行区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各类任务。
2、合同履行期限:2023 年 6 月 1 日- 2024 年 5 月 31 日。合同签订后 日到岗服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无故终止本合同。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要求时,应至少提前 3 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费用:本合同实行总价承包,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含税)。乙方属于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驻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付款方式:分期支付,分为两期支付,具体以甲方财政拨款到位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 60%的预付款,合同生效起执行 6 个月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 款 40%。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及相应报账材料,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迟延提供发票造成的迟延履行等逾期违约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预留的账户等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 5日书面通知甲方,未履行通知的,甲方不予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履行等逾期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配备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做到设施齐备。
2、甲方在乙方执勤过程中应协助乙方,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乙方监督和安全作业。
4、甲方为乙方提供值班电话。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综合应急救援有权威的调度权,按救援种类调度指挥人员开展各类事故救援。
2、对乙方人员及各类活动有知情权和管理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和管理。
3、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人员的考核有建议权。
4、对乙方服务人员每半年进行体能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书 面通知乙方进行更替应急救援人员。
5、对乙方执勤人员的出勤率不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出勤率 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按违约责任扣除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甲方所需的救灾救援工作。
2、乙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
3、乙方能够组织全队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培训、应急技能和体能训练,定期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综合应急救援水平。
4、乙方应掌握和熟悉防火重点区域地形、地貌、水源设施、
应急装备器材、重点防灾部位及本区域内灾害特点。
5、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执行城镇及森林草原火灾处理、防 汛、灾害事故救援、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等工作。按照响应文件要求项目服务人员总人数 10 人(持有资质证书),实行 24 小时在岗服务,每班 5人一周轮岗一次,如有重大应急救援任务,其他备勤人员(5 人)全部到岗,可有优势调动其他救援力量。乙方未按要求配备持有资质人员到岗服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扣除违约金和终止合同。确保人员相对固定,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救援任务后能快速集结。如发生服务人员岗
位变动情况的,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变动人员资 质不得低于响应文件中人员资质,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人员更替。
主要人员岗位设置如下:
序号 | 岗位类别 | 人数 |
1 | 队长 | 1 |
2 | 指挥员 | 1 |
3 | 应急救援人员(含信息员) | 8 |
6、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应急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正规的学习、训练、执勤等工作和生活秩序。并负责应急车辆、器材、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养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建立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及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制度。
7、乙方服从甲方调度,跟随开展防火防汛巡查、宣传,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结果及时向甲方归口管理部门汇报。
8、乙方负责综合应急救援执勤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x 动法》相关规定负责为执勤人员缴纳社会保障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做好执勤人员的安全。
9、乙方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和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10、乙方按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有关规定,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正规的学习、训练、执勤等工作和生活秩序。
11、乙方实行昼夜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和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本队领导轮流担任。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加强节、假日执勤。
12、乙方交接班时实行以执勤人员、应急设备及执勤车辆、通信设施等执勤人员装备运行状况为主要内容的交接班制。如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出动,归队后再行交接。
13、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各类应急装备及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或台帐,编制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其随时处于战备状态,接到灾害事故报警能快速有效投入应急救援战斗。
14、乙方掌握甲方消防水源、道路情况,建立消防水源、道路分布图、档案卡和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15、乙方结合甲方特点,对全体指战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人员强化服务水平和服从意识,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和顽强的战斗作风,为执勤训练、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6、乙方结合实际,参照公安、消防救援队执勤业务训练的有关要求,对新上岗的执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各种应急警报、应急系统设施、设备及相关器材使用的专业技能。
17、乙方应从实战需要出发,按照从难、从严训练的方针,根据甲方的生产特点及应急救援需要,合理组织体能训练、技能训练、战术训练,参与相关联合演练。
18、乙方结合甲方实际,建立有效的教育训练计划和考核体系,做到月有计划、季有考核,并建立完整的教育训练档案和队员档案。
19、乙方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一旦接到灾害事故报警或出动指令,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20、乙方独立实施应急救援时,由本队指挥员指挥;应急救援现场设立指挥部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最高指挥员参与指挥部工作,汇报应急救援现场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执勤人员贯彻执行。
21、乙方在灾害救援过程中,应树立“准确、迅速、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术思想,坚持“救人第一”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迅速有序地开展灾害控制和人员救援工作。
22、乙方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现场侦察,合理布置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抢救被困人员,疏散保护贵重物资,及时组织火场供水,有效利用火场破拆、火场排烟等辅助措施。
23、乙方当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油品沸溢、喷溅或装置、设备、建(构)筑物倒塌时,应采用安全有效的战术措施。当发现险情征兆,无法控制和消除,威胁参战人员生命安全时,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24、乙方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战评,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报告,并认真整理接处警记录、现场原始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应急救援档案。
25、乙方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满足至少一个战斗班在岗执勤,其他备勤人员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救援,必须在 30 分钟内返岗。 如未按时返岗和返岗人员达不到全员返岗要求,按违约责任扣除服务费用。
26、乙方应为所有综合应急救援执勤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标准样式服装和统一式样的工作鞋。在岗执勤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应急制服,佩戴应急救援标志。标准样式服装和标志按甲方设计样式佩戴。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因面部受伤或面部形状特殊无法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或因身体其他原因无法佩戴氧气呼吸器的;
(2)有传染疾病、腰椎颈椎韧带等损伤、呼吸系统和心脑血管系统有疾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曾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被其它救援组织和队伍辞退或开除;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
2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甲方实际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障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29、乙方应当对在完成技术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各种数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甲方以外的第三者。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30、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乙方人员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包含甲方提供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设备等),或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
乙方当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油品沸溢、喷溅或装置、设备、建(构)筑物倒塌时,采用安全有效的战术措施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工作。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即生效。如授权代表签字的,签字时均已经获得各自的合法授权,从签字之日起,双方均认可其为合法授权代表且具有本协议的签署权。
六、合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其他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约方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同意后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扣除合同总
额的 20%违约金,当损失额超过上述违约金额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就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2、若甲方无故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含因政策性拨付延迟的情形。
十一、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达成协议,所做的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乙方违反合同相关要求,被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将不再考虑与乙方合作,不再接受乙方投标和其他要约。
4.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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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 | 乙方(盖章) :内蒙古皇甲消防 |
应急管理 有限公司 | |
地址: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 回民区成 吉思汗西街梦溪苑商铺 |
经 办 人: | 第 5 幢 1 单元 401 铺 |
经办人电话: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银行: | 经 办 人:武文媛 |
经办人电话:0000-0000000 | |
帐 号: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 |
税 号: | 成吉思 汗大街橄榄城支行 |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帐 号: 15050110360300000334 |
税 号: 91150103MA0Q774P8G |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
91150103MA0Q774P8G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