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适用
1.1 本文件构成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中所提及的国家附件,并列明了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而言,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向其客户提供一个或多个账户或一项或多项服务所依据的国别条款。
1.2 本国家附件对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进行补充。如果本国家附件和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及其其他附件)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在冲突或不一致的范围内,应以本国家附件为准。本国家附件中所使用的加粗字体术语具有作为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补充文件的定义附件所赋予其的意义。
2. ANZ通用银行业务条件
2.1 定义。本协议所使用的“银行支票”应由“银行本票”替代,后者被定义为“一种由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所记载金额的票据”。
2.2 付款义务。就某一账户而言,银行向客户支付任何款项或偿还任何存款的义务是账户开立国的相关银行集团成员或银行集团成员的分支机构(如适用)的义务。相应地,除非另行说明,客户不得要求银行集团成员在开立账户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银行集团成员总公司或任何其分支机构支付任何款项或偿还任何存款。
2.3 不可抗力。当操作账户或提供服务受到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影响,银行只有在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客户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依赖第2.7条 (不可抗力事件) 条款。
2.4 直接借记服务。通用条件第3.5(c)条(直接借记服务)规定的直接借记服务将仅在以下情况中可用:(1)客户以及客户的客户均位于中国,并且客户的客户在位于中国的银行开设账户;以及(2)客户的账户以及客户的客户的账户均以人民币计价。
2.5 货币兑换与汇付。在不影响通用条件第3.6(x)(C)条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与账户操作或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货币兑换或汇付业务。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此类货币兑换或汇付,银行可以在不损害本协议项下其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此类替代操作。客户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其就任何货币兑换或汇付向银行发出的任何指令如果被执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2.6 抵销。为了实现在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抵销,银行可以通知客户从而宣告客户的任何义务立即到期且应付。在通知后,这些义务将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立即到期且应付。
2.7 银行做出的转让。客户同意银行让与、更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2.8 利息。某一账户或服务项下的应付利息只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其他监管机构公布的利率范围内的利率支付。
2.9 久悬账户。如果任何属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账户已超过十二(12)个月 (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未发生任何收付(扣除银行收费和费用以及利息信贷除外),客户应自银行发出要求注销该账户的通知起三十(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或者依据适用法律处理该账户。在不影响前述内容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在银行开设了外币账户,并且所有账户已超过十二(12)个月(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未发生任何收付时(银行收取的费用和贷记的利息除外),客户应自银行发出要求注销这些账户的通知起三十(30)日内办理外币账户销户手续,或者依据适用法律处理该账户。如果客户未能遵守上述要求,银行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进行销户并处理
该账户内的余额。
2.10 披露。为避免歧义,通用条件中客户授权银行披露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任何有关自然人或个人的财务信息或其他信息。
2.11 赔偿损失。如果银行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和代表可能遭受、承受或承担与以下事项有关或相关的损失,那么银行有权向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合理要求此类客户针对所有此类损失对银行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和代表进行赔偿:(a)银行向客户提供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b)客户使用的账户或服务(c)客户(或其代理人)未能根据本协议履行或遵守任何义务 (d) 银行执行或拒绝执行客户指令或银行合理认为是客户或代表客户下达的任何指令或请求,无论使用何种渠道下达。为免生疑问,上述赔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税收债务和任何账户中的任何赤字差额以及未实现的损失。
2.12 机构赔偿。在不影响第7.2条(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和代表因银行执行代理人的指令而遭受、承受或承担损失,银行有权向客户以及每位代理人发送书面通知,合理要求客户和每位代理针对所有此类损失对银行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和代表进行连带和单独赔偿。
3. 托收服务附件
3.1 银行在中国不提供远期支票管理服务。
3.2 就任何支票托收服务而言,客户应确保只有转账支票在托收地点被交付托收,银行不对客户因为将现金支票在托收地点交付托收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 流动性服务附件
4.1 承认。流动性服务附件的第2.1(a)条在本国家附件下不适用;而是每位参与者声明并同意,其在根据流动性服务附件提供服务期间,与每位其他参与者一样,是并将始终是同一个集团的成员(全部或部分持股)(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利息优化参与者)。
4.2 资金归集服务。涉及到向多位资金归集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资金归集服务时,资金归集参与者和银行应以银行满意的格式签订资金池协议。
4.3 名义资金池服务。银行将不在中国提供流动性服务附件第4条
(名义资金池服务)中规定的名义资金池服务,除非适用法律许可,并且银行与客户之间达成一致。尽管本国家附件中存在其他规定,但流动性服务附件第6.1条中任何提及名义资金池服务或名义资金池参与者的内容均应删除。
4.4 银行将仅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在中国提供利息优化服务。
4.5 代理人。如果资金归集服务、名义资金池服务或利息优化服务的任何参与者指定代理人,那么该参与者承认并同意,其代理人拥有作为其代理人的充分权力,针对与该服务有关的所有方面与银行进行交易,除非银行和参与者之间另有约定。
5. 个人信息
在不损害本国家附件第2.10条规定的情况下,
5.1 当客户与银行进行交易时,银行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某些个人信息。
此处所指的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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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如果客户不提供要求的某些或全部个人信息,银行可能无法向客户提供账户和服务。
5.3 银行可能会收集个人信息,以便:(i)向客户提供与账户或服务有关的信息;(ii)考虑客户的账户或服务请求;(iii)向客户提供账户或服务;(iv)告知客户与其他账户或服务有关的情况;(v)在推广和提供账户或服务时,协助与其他组织(例如忠诚的合作伙伴)进行安排;(vi)执行管理和操作任务(包括风险管理、债务管理、系统开发和测试、信用评分、员工培训及市场或客户满意度研究);(vii)防止或调查任何欺诈或犯罪(或涉嫌诈骗或犯罪);以及 (viii)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守则和外部支付系统的要求。
5.4 根据适用的隐私法,客户可以致电银行来随时访问其个人信息,或要求银行这样做。银行可能会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访问费用。
隐私法是指适用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法律和相关规定,包括在中国适用的隐私法和规定。
5.5 如果客户可以证明与该客户有关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和不是最新的,银行将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其是准确、完整和最新信息。
5.6 如果客户或其代理人是个人,银行将不会收集与客户有关的敏感信息,例如客户的健康信息,除非在向客户提供账户或服务时必须收集,并且银行获得了客户同意,或者除非法律要求银行收集、使用或披露该信息。
5.7 如果客户向银行提供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指令其他人向银行提供他们的个人信息,客户应向此人展示本条款的副本,以便他们了解银行使用或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方式。
5.8 如果客户不希望银行、忠诚合作伙伴或其他组织告知与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客户可以致电银行告知银行自己的该项意愿。
5.9 客户进一步承认,所有或部分信息,包括银行不时收集的个人信息,在涉及提供账户或服务时,可能会用于和/或提供给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统供应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在每种情况下,由银行指定或将由银行指定,包括但不限于以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及范围内进行某些职能外包为目的)。
6. 服务在中国的可用性
客户承认,客户可能需要根据银行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或其他文件以便申请在中国提供的某些服务,并且某些服务可能不在中国提供。
7. 语言
x协议包括中文和英文版本。如果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子行”)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澳新银行集团”)的一家子行。澳新银行集团设立于澳大利亚,并且是一家由澳大利亚法律授权的吸收存款的机构(银行)。子行系在中国成立,并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子行并非一家由澳大利亚法律授权的银行。在子行的存款或子行的责任并非澳新银行集团或其集团关联公司的存款或责任,并且澳新银行集团或其集团关联公司无需承担子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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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D.28515CS.CH.CN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