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豐后】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契約審閱期間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
第 二 條: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 份。
第 三 條:土地標示
一、土地座落為新北市永和區長堤段 622-2、627、627-1、628、628-1
、629、629-1、637 地號等八筆(下稱本基地)。若日後地號有合併
、分割或地籍圖重測,則以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三、土地面積共計 634.8 平方公尺,約 192.03 坪(依地政機關謄本登載為準)。
第 四 條:土地買賣持分面積、計算標準(車位不持分土地)及價款找補
一、土地面積:
(一)甲方購買本社區編號為 戶 樓房屋(下稱本房屋)計壹戶。
(二)甲方購買本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約_ _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計算方式:本戶房屋專有面積 平方公尺(約 坪)與本社區各戶專有面積總和2592.84平方公尺(約784.33坪)之比例,乘以基地總面積634.8平方公尺 (約192.03坪)而得。(註: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三)本社區之汽車停車位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3月11日(xxxxxx0000000000x)函文規定,其汽車停車位不予單獨分配基地權利範圍。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互為找補。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部分價款,除以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前項之土地面積如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五 條:土地總價款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上列各項價款不包含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費用;甲方應依附件(一)之「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表」之各期付款方式繳付予乙方。
第 六 條: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x預售屋之「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採內政部同意之「不動產開發信託」方式辦理。其內容係由乙方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本預售屋委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以下簡稱「陽信銀行」) 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乙方並與僑x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建經公司)簽訂建築經理委任契約,委由其辦理工程進度查核及財務稽核等業務。其相關內容請參閱不動產開發
信託說明書詳附件五。
□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 七 條:付款約定及條件
一、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按期繳付,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或視為送達日期七日內(以郵戳為憑),至乙方指定之 處或銀行專戶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七日內)如數一次繳清,惟甲方簽約時,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
進度所定付款期別明細表之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表」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二、付款方式:每期付款經乙方依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 表」之約定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口頭或書面繳款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匯款方式直接存入乙方指定之信託專戶: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戶名:『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 00142-0119477 或由甲方開立抬頭為『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 託財產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予乙方。
三、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
支付之。
四、甲方之付款憑證概依乙方開立之收據或發票為憑。
第 八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 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
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二、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
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
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甲方若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未依約繳付各期價款,乙方得暫時停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繳清各項稅費,
完成辦理金融機構對保手續並預立取款(取款條、存摺簿及取
款密碼)或委託直接撥款委託書(三方簽署完成),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與附件(一)之「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表」銀行貸款同額,且記載擔保債權金額及範圍之禁止背書轉讓擔保本票予乙方,(本票到期日授權乙方依上開日期填載),乙方於收到貸款後返還甲方。
(四)本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乙方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四、本買賣標的產權申報、保存登記、移轉、抵押權設定、金融機構 貸款抵押設定及塗銷登記等手續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承辦 地政士辦理之,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身分證影印本、有關 證件影印本及附件(四)「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並於接獲乙 方通知或於對保同時預繳代收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依實際單據 於交屋時計算多退少補)。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 x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地政 士通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 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十 條:貸款約定
一、依本契約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份,價款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項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 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份,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份,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 30
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甲方於簽立本契約時,應同時簽立附件(二)之「代辦貸款委託 書」及附件(三)之「自洽貸款協議書」交付乙方,甲方並同意按照該金融機構之規定及乙方之通知辦妥一切手續。
五、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所需證件及簽名蓋章等手續,甲方同意依乙方之通知期限內如期提供並辦妥,如需補提補辦時亦同。
六、本契約有前項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
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 十一 條: 土地轉讓條件
一、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甲方經乙方同意後辦理轉讓手續並具結讓渡書一份給乙方,乙方不與受讓人簽立新約,甲方並應提供本契約予受讓人。如欲更換之登記名義人為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其他轉讓者,應繳納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並於轉讓時一次繳清。
三、甲方與轉讓或更換名義人之第三者另有協議,或其價款xxxxxxxx,xxxxxx,x方無義務配合修改合約或增減發票金額。
四、甲方縱將本契約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其受讓人仍 繼續有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擔保其受讓人同意履行本契約 之所有約定事項,如有違反致發生糾紛或損害,出讓人應負責 解決,否則出讓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受讓人視為出讓人之 連帶債務人;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契約,其主張無效。
五、本契約之約定,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之繼承人、受讓人具有同等約束力,倘本約之甲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本約所載之甲方一切義務,應負連帶責任。
第 十二 條: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第十三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九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三、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四、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
有上述情事,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質押禁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因此所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如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作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同上。
第十六條:土地之點交
x契約買賣之土地係為房屋基地,由各承購戶持分所有,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後,因係共有持分,甲方於辦妥交屋手續時,即視同本基地持分點交完成。
第十七條: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退還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上開賠償之金額超過甲方已繳價款者,則以甲方已繳價款為限。
二、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上開沒收之金額超過甲方已繳價款者,則以甲方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行使解約權時,除依前二項之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除
一、解除本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應配合乙方之作業,於契約解除日起七日內,將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於乙方或乙方指定人。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或交屋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退還甲方,甲乙雙方互不主張其他補償事項及利息。
三、解除本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申報產權移轉登記中,甲方同意以本契約授權乙方逕行以甲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
第十九條:繼受效力約定
x契約有關特別約定、住戶規約,對甲方之繼受人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均具有同等之約束力,甲方應於轉讓、出借或出租時將特別約定之事項列入契約並告知繼受人或承租人,俾使繼受人或承租人亦完全知悉及遵守,若有違反,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應履行一切義務並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
第二十條:通知及送達
一、雙方關於本契約互為之徵詢、洽商、催告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以掛號或限時專送郵寄為準。若因拒收
、招領逾期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 送達日期。若任何一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仍以本契約所載通訊地址為準。
二、甲方為二人以上者,均應就本契約行使之權利與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且雙方就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或行使本契約之權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以甲方指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圴以(姓名:
簽章)代表。其效力及於甲方其餘各人。乙方則以
代表。
第二十一條:繼受效力約定與房屋預定買賣契約之關係
x契約土地上之房屋,由甲方同時另與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豐后】「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該契約與本契約應同時簽署,且此二契約互為不可分之ㄧ部分,具有連帶關係,倘本契約或該契約二者之ㄧ有「無效」或「解除」等各項失效事由,則另一契約亦同其效力。
第二十二條:疑義、未盡事宜之處理及合意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
原則公平解決之。
三、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附 件:
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期別明細表附件(二)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三)自洽貸款協議書
附件(四)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附件(五)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說明書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通 訊 x x: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x x x x:
xxx經紀業
名 稱 :不動產經紀業: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黃德國
統 一 編 號:25100836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 0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證 書 號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年 月 日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豐后】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 房屋及停車位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期間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 | 二 | 條: |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 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 | |||
部份。 | |||
第 | 三 | 條: | 房屋標示及汽車停車位規格 |
一、房屋坐落:
(一)xxxxxxxxx 000-0、000、627-1、628、628-1、629、 629-1、637 地號等八筆(下稱本基地)。若日後地號有合併、分割或地籍圖重測,則以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本社區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十五層、地下三層,建造執照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10 年 09 月 16 日核發之 110 永建字第 00444號建造執照,如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今甲方係購買本社區編號為 戶 樓房屋(下稱本房屋)計壹戶(本社區共計 80 戶),如附件(二)「本房屋平面圖」。
二、汽車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本社區地下二、三層之機械式汽車停車位及地上一層之行動不便車位 1 位,總停車位共計 22 位。
(二)甲方清楚知悉並同意本社區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之面積包括機車停車空間及其他附屬空間,由本社區之房地區分所有權人持分共有。
(三)甲方購買本社區地下 層、編號 號停車位 個,詳附件 (三)「本停車空間平面圖」,面積共計 拾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每一機械式汽車停車位之建物持分面積(含汽車升降機及其他必要空間),應有權利範圍為 700/100000。本大樓採倉儲式自動取車機械式停車設備,甲方同意與全體汽車停車位承購戶採隨機停放方式,不以前述登記編號為限。
(四)甲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依建照執照圖說汽車停車位無獨立權狀,本大樓汽車停車空間為全部共有部分面積(1916.72 平方公尺)扣除各層公共設施面積 (如本契約第五條所載 1634.43 平方公尺)後,按車位數個別持分。
(五)機械式汽車停車位每個容車尺寸,長度 490 公分、寬度 205 公
分、高度 185 公分,汽車停車位規格依實際現況為準。註:停車位高度,係依昇降車道入口之限高為準。
(六)甲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汽車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四 條:房屋買賣面積及認定標準一、房屋面積:
本房屋總面積(不含汽車停車位持分面積)共計 點 平
方公尺(約 點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包括:
□陽臺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係指下列各項:
(一)地上一層:停車空間、汽車升降機(附轉盤)、安全梯、排煙室、梯廳、緊急用升降機、無障礙升降機、無障礙機車位、門廳、門廊、廁所、騎樓、花台、外廊、發電機進排氣管道、客貨梯。
(二)地上二層至十五層:排煙室、走廊、安全梯、緊急用升降機、無
障礙升降機。
(三)地下室一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法定機車位、台電配電場所、電信機房、發電機進排氣管道、客貨梯機房、客貨梯、緊急升降機電梯機坑、安全梯、受電箱、無障礙升降機、機械停車升降格。
(四)地下室二層:安全梯、緊急發電機室、發電機進排氣管道、倉儲式機械停車空間維修走道、防空避難室。
(五)地下室三層:消防泵浦室、安全梯、水箱、污水處理、倉儲式機械停車空間維修走道、倉儲式機械停車空間、消防水池、雨水滯洪池。
(六)屋突一、二層:安全梯、屋頂平台、梯廳、無障礙升降機、樓
梯間。
(七)屋突三層:不銹鋼爬梯、民生水箱、消防水箱。 (八)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同部份面積之項目。
二、【豐后】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1,916.72 平方公尺(579.81 坪)。前項共有部分權利範圍除地下二層至三層汽車停車位共 21 位(車位編號:1~21 號),由汽車停車位買受人持分外,其餘共有部分權利範圍(85300/100000)係以買受該戶專有部分面積占本社區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計算。本案專有部分總面積共計 2,592.84 平
方公尺(約 784.33 坪)。
(一)買受該戶共有部分持分面積計算如下:
85300
該戶專有部分面
積
全區共有部分總面積 ╳
100000 ╳
積
x社區全部專有部分總面
(二)機械式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如下:
機械式汽車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 1916.72 平方公尺之比例為 14700/100000。
(三)本社區銷售機械式汽車停車空間共 21 個機械式汽車停車位,車位編號:1~21 號全為機械式汽車停車位。
三、共有部分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分配事宜,甲方同意由乙方按法令規定及本契約之約定,全權負責辦理。
第 六 條: 房屋面積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汽車停車位係按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停車數量設置,汽車停車位應有之持分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汽車停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七 條: 房屋及停車位買賣總價款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拾 萬 仟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車位建物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上列房屋價款依法內含營業稅。
三、上列各項價款不包括本契約第二十四條之費用;甲方應依附件(四)
「房屋暨停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之各期付款方式繳付予乙方。
第 八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x預售屋之「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採內政部同意之「不動產開發信託」方式辦理。其內容係由乙方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
本預售屋委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以下簡稱「陽信銀行」) 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乙方並與僑x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建經公司)簽訂建築經理委任契約,委由其辦理工程進度查核及財務稽核等業務。其相關內容請參閱不動產開發信託說明書詳附件十一及信託證明書附件十一之一。
□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
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 九 條: 付款約定及條件
一、甲方應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按期繳付,於接獲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或視為送達日期七日內(以郵戳為憑),至乙方指定之處或銀行專戶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七日內)如數一次繳清,惟甲方簽約時,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期別明細表之附件(四)「房屋暨停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二、付款方式:
(1)以現金及匯款方式付款,信託專戶帳號如下:
■銀行: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戶名: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帳號:00142-0119477
(2)以支票付款者,需於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其資料如下:
■支票到期日:該期款應繳日期
■抬 頭: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收 件 人: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三、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四、甲方之付款憑證概依乙方開立之收據或發票為憑。
第 十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汽車停車位、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權屬及分管約定
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1916.72 平方公尺(約 579.81 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390.44 平方公尺(約
118.11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如為未購汽車停車位者,已充分認知買賣契約總價款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除另有法令規定外,無權對該汽車停車位為使用、收益、處分。甲方不論是否購買停車位均同意簽訂附件(十)「汽車停車空間分管同意書」,並遵守該同意書約定。
二、機車停車空間
地下一層機車位停車空間,統一由管理委員會規劃分配,並由各戶按其被分配號碼位置使用,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佔用他人位 置。
三、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四、屋頂平台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五、本大樓為考量住戶垃圾存放問題,於公共空間適當位置,設置垃圾暫存區由全體住戶共同管理使用。
六、法定空地、露台、非屬避難之屋頂平台約定專用範圍:
本社區之約定專用範圍,甲方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無條件納入住戶管理公約,且非經約定專用人之同意不得變更;其圖說詳附件(九)「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所示,影本轉交管理委員會附卷規約中。
(一)本社區附件(九)「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標示範圍內之約定專用如下:
1.A1 戶 15 樓露台由 A1 戶 15 樓之所有權人專用(擁有使用、收益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屬約定專用。
2.A2 戶 15 樓露台由 A2 戶 15 樓之所有權人專用(擁有使用、收益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屬約定專用。
3.甲方同意拋棄對上述法定空地及露台之使用、收益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甲方不得提出異議或主張任何使用權。前述約定專用使用權人,若有違規使用行為致使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開罰者,概由該約定專用使用權人自行負責。
(二)若甲方附件(九)「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無標示範圍內之約定專用部分使用權時,甲方承諾於其所有之房地產權異動時,必須明確告知繼(買)受者其所有權利並不包括附件(九)「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標示範圍內之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收益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且繼(買)受者不得以不知或以無可得知為理由而有所爭議,如有上述情形而發生糾紛時,甲方應自行釐清,並對因此而受有損害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為維護全體住戶權益,依建造執照之圖面,除下列特別約定外,甲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及其它公共設施、通道,本大樓屬公設之項目甲方同意遵從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管理規則使用之,本條款亦納入附件(十四)「住戶規約」,甲方事後不得反悔、撤銷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廢除,本契約買賣標的如有出租、出借、處分或移轉時,甲方並應與其承租人、借用人、受讓人或因其他關係而占有之人約定應遵定本條款及「住戶
規約」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人,負一切損害賠
償責任。
第 十二 條: 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八)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五、本大樓所需之供水、供電、電信、消防、排風機等設備及管線舖設
位置,甲方同意依照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圖說之標誌設置,倘該公用
事業主管單位因工程需要,另行指定位置或予以增設時,甲方同意
配合為之。
第 十三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6 月 23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6 年 6 月 22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
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如乙方提前完工,仍應依付款專項約定之工程進度按期繳納,不得
藉此拒繳。
第 十四 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變更設計:
(一)甲方於收到乙方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攜變更設計相關圖說向乙方以書面申請之,逾越期限時乙方不受理。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限以本工程建材項目且尚未施工部分為主,並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如甲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乙方不生效力。辦理變更時,甲方需附詳細變更設計相關圖說並親自簽認,配合本工程進度辦理且不得有違建築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不可變更範圍如下:
1.變更後影響建物之外貌(包含但不限於立面外觀、庭園、露台、
陽台、燈光部分)者。
2.變更後影響建物結構、樑柱、樓梯位置、水電管道、管道間、
消防設施、通風管以及其他公共設施者。
3.變更後影響立面外觀、公共空間之建材設備及防水者。
4.變更後與合約面積或室內外面積有變動者。
5.變更後與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其他法令相違者。
6.變更或增設浴廁、廚房位置者。
7.變更後影響其他住戶權益者。
8.乙方已施工致變更困難者。
9.如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變更完成時間超過主體工程期限者。 (三)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乙方提出工程追加
減帳,通知甲方簽認並於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後,乙方始有配
合進行變更設計之義務;若甲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放棄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 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設計施工。
(四)追加工程或材料之項目單價由乙方訂定,並另加計百分之十五行政庶務管理費,營業稅外加;追減之工程或材料則只扣除該項目之價款。
(五)甲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乙方代為施工。
(六)如因甲方違約退戶時,其室內已變更部分,須回復原狀(格局、建材設備),其所需費用由甲方支付之。
(七)乙方受理變更後,如屬違反法令之事項,乙方得逕行依原設計
施工。
(八)完成室內變更作業,於交屋時即以變更後之內容辨理驗收。
第 十五 條: 房屋驗收
一、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後,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 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共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雙方議定由 方負擔。
四、 乙方或本大樓任何一戶因修繕需經由甲方房屋內、外修繕時,甲方須同意乙方或該戶派員進行修繕,但甲方因此項修繕所受損害之部分,應向乙方或該戶請求修復。
五、 甲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及點交範圍限甲方專有部分及購買之停車空間,公共設施不列為交屋範圍,公共設施俟住戶成立管理委員會
再行點交予管委會,甲方不得以公設施未全部完成為由拒絕驗收
及交屋。
第 十六 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
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甲方若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未依約繳付各期價款,乙方得暫時停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繳清各項稅費,完成辦理金融機構對保手續並預立取款(取款條、存摺簿及取款密碼)或委託直接撥款委託書(三方簽署完成),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與附件(四)「房屋暨停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銀行貸款同額,且記載擔保債權金額及範圍之禁止背書轉讓擔保本票予乙方,(本票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以確保雙方履行契約),乙方於收到貸款後返還甲方。
(四)本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
兌現,乙方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四、本買賣標的產權申報、保存登記、移轉、抵押權設定、金融機構貸款抵押設定及塗銷登記等手續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承辦地政士辦理之,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身分證影印本、有關證件影印本及附件(七)「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並於接獲乙方通知或於對保同時預繳代收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依實際單據於交屋時計算多退少補)。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十七 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
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第 十八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於本案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內陸續完成公共設施,並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且於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辦理移交,供全體住戶使用。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成立時,則暫由乙方代為管理至管理委員會成立 時,惟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若管理委員會遲未成立,或逾三個月遲未辦理移交,則視為移交完成。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依法召開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為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人,得委託管理公司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針對已檢視點交完成之公共設施,自檢視點交完成之日起,由管理人自行負責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三、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通知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針對現場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
四、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預繳管理費包含代收款項目。預繳管理 費為乙方擔任本社區共用部分管理人時,自交屋日起,基於社區管 理必要之公共水電費、代管期間管理費支出等,由乙方負擔。俟管 理委員會合法成立及公共設施檢視點交完成後,扣除前開管理期間 支出費用,餘額無息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但若乙方預收之預繳管理 費已不夠負擔上述支出費用時,除非甲方或管理委員會、管理人同 意立即補足之,否則乙方得拒絕負擔費用及管理公共設施,若乙方 有支出任何代墊款時亦得向甲方或管理委員會、管理人請求償還之。
五、乙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將提列之公共基金存入主管機關公庫專戶,於管理委員會正式簽認點交並接管公共設施後,由管理委員會直接 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公庫代為撥付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運用方式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移交公共基金予管理委員會前,甲方及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支配此款項;甲方及其管理 委員會亦不得要求變更此款項金額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其 他款項;於公共基金移交管理委員會後,管理委員會應設專戶儲存。
六、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 十九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份…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各戶室內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壁磚、廚具設備、衛浴設備、室內、外對講機之設備、水電...等)負責保固一年,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前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若因甲方自行變更、自行增建、裝潢破壞及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所
造成之毀損,不在保固範圍內,應由甲方自行負責。(如擅自更改結
構、增設樓梯、更改隔間、修改消防感知器及緊急壓扣等)。
四、前第一項保固期間應負擔之保養、維護費用(如更換消耗性材料等)應由甲方或管理委員會自行負擔非在保固範圍內。
五、本社區公共設施自取得公設點交起算,保固一年。
第 二十 條:貸款約定
一、依本契約附件(四)「房屋暨停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 分,價款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項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份,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份,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 30
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四、甲方於簽立本契約時,應同時簽立附件(五)之「代辦貸款委託書」及附件(六)之「自洽貸款協議書」交付乙方,甲方並同意按照該金融機構之規定及乙方之通知辦妥一切手續。
五、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所需證件及簽名蓋章等手續,甲方同意依乙方之通知期限內如期提供並辦妥,如需補提補辦時亦同。
第 二十一 條: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 二十二 條: 房屋轉讓條件
一、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甲方經乙方同意後辦理轉讓手續並具結讓渡書一份給乙方,乙方不與受讓人簽立新約,甲方並應提供本契約予受讓人。如欲更換之登記名義人為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其他轉讓者,應繳納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並於轉讓時一次繳清。
三、受讓之第三者對原甲方所做之室內工程變更、格局、建材內容不
得再行更改。
四、甲方與轉讓或更換名義人之第三者另有協議,或其價款xxxxxxxx,xxxxxx,x方無義務配合修改合約或增減發票金額。
五、甲方縱將本契約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有效,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擔保其受讓人同意履行本契約之所有約定事項,如有違反致發生糾紛或損害,出讓人應負責解決,否則出讓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受讓人視為出讓人之連帶債務人;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契約,其主張無效。
六、本契約之約定,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之繼承人、受讓人具有同等約束力,倘本約之甲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本約所載之甲方一切義務,應負連帶責任。
第 二十三 條: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 二十四 條: 稅賦及費用負擔之約定
一、甲方應負擔之稅費及費用: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甲方負擔。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本建物為保持良好品質及維護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甲方應預
繳六個月管理費。
(三)前項房屋之管理費,依各戶房屋產權登記坪數計算,每坪每月新台幣壹佰貳拾元整;汽車停車位之管理費(含保養維護費),依持有之停車位數計算,每位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整。並由乙方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
(四)甲方於完成交屋後,有裝潢房屋之必要時,應繳納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整及每日新台幣貳佰元之清潔費予乙方或物業管理公司,且出具切結保證不損及他人財產或公共設施及無危害公共安全及違反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情事等,始得進行裝修工作。待裝潢完成後確實並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 垃圾等事宜,經乙方工地主任或社區總幹事簽認後始可申請退款。並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 益,在移交公共設施前,其裝潢包商仍需接受乙方工地人員約束,不得隨意 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
(五)甲方未於乙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契約所約定之費用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其因此而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預繳之前述各款稅費,將此等
x收款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七)管理委員會成立前乙方有責任維護社區之住戶安全及相關設備,倘若甲方於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乙方得依社區共同支之必要 費用,依比例酌收管理準備金。
二、乙方應負擔之稅費及費用: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乙方應提列公共基金之實際金額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標準計算之。
(二)本社區房屋之外水、外電由乙方統一申請,其設計施工費及裝
接費由乙方負擔。
(三)管理委員會成立前,乙方有責任維護社區之住戶安全及相關設備,倘若甲方於管委會成立前申請裝修,乙方得依社區管理必要之公共水電費、代管期間管理費支出,此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二十五 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 二十六 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退還甲方。
第 二十七 條: 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等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退還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上開賠償之金額超過甲方已繳價款者,則以甲方已繳價款為限。
二、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上開沒收之金額超過甲方已繳價款者,則以甲方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 二十八 條: 契約之解除
一、解除本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應配合乙方之作業,於契約解除日起七日內,將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於乙方或乙方指定人。
二、解除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申報產權移轉登記中,甲方同意以本契約授權乙方逕行以甲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
第 二十九 條: 質押禁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因此所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如因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貸款作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時,同上。
第 三十 條: 繼受效力約定
一、本契約有關特別約定、住戶規約,對甲方之繼受人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均具有同等之約束力,甲方應於轉讓、出借或出租時將特別約定之事項列入契約並告知繼受人或承租人,俾使繼受人或承租人亦完全知悉及遵守,若有違反,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應履行一切義務並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
二、為保持良好秩序及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甲方願遵守附件(十四)
「住戶規約」之約束。又住戶規約,對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或承租人均具有同等之約束力,須列入交待。
三、甲方同意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約定及本契約其他有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產權之使用管理約定,視為各區分所有權人相互間對於共有物
使用管理之特約,甲方及其繼受人均應受其約束,甲方並應告知繼受人前述特約。
第 三十一 條: 通知及送達
一、雙方關於本契約互為之徵詢、洽商、催告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以掛號或限時專送郵寄為準。若因拒收、招領逾期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若任何一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仍以本契約所載通訊地址為準。
二、甲方為二人以上者,均應就本契約行使之權利與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且雙方就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或行使本契約之權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以甲方指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圴以 (姓名: 簽章)代表。其效力及於甲方其餘各人
。乙方則以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公司、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第 三十二 條: 繼受效力約定與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之關係
x契約房屋之土地持分,由甲方同時另與各土地持分地主簽定
【豐后】「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該契約與本契約應同時簽署,且此二契約互為不可分之ㄧ部分,具有連帶關係,倘本契約或該契約二者之ㄧ有「無效」或「解除」等各項失效事由,則另一 契約亦同其效力。
第 三十三 條: 疑義、未盡事宜之處理及合意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
原則公平解決之。
三、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三十四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附件: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附件二:本房屋平面圖
附件三:本停車空間平面圖
附件四:房屋暨停車位付款期別明細表附件五: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六:自洽貸款協議書
附件七: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附件八:建材設備表
附件九: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
附件十:汽車停車空間分管同意書附件十一: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書附件十一之一:信託證明書
附件十二:蒐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暨告知聲明書附件十三: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十四:住戶規約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戶 籍 x x:x x x x:
x x x x:
x x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xxx
x x 編 號 :82799685
公 司 地 址 :xxxxxxxxxxxx 00 x 0 xx x x x :(00)0000-0000
乙 方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xxx
x x 編 號 :82919838
公 司 地 址 :xxxxxxxxxxxx 00 x 0 xx x x x :(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
名 稱 :不動產經紀業: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黃德國
統 一 編 號:25100836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 0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 動 產 經 紀 人:身 分 證 字 號:經 紀 人 證 照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